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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昏侯墓出土奏牘小考

江西南昌海昏侯劉賀墓出土了多枚奏牘,均為海昏侯國向朝廷上奏的官文書,即公文。現已公布三塊,均為墨寫隸書,文字端正工整。現附圖片及釋文,圖片均出自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寫的《五色炫曜——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成果》一書[1],釋文為筆者據圖片釋讀。

海昏侯墓出土奏牘小考


海昏侯墓出土奏牘小考


海昏侯墓出土奏牘小考


1.奏牘的描述


圖一、圖二雖有文字殘損,但整體形制保存較好,應屬較為完整的奏牘;圖三殘損較重,但保留了準確的時間信息,明確記錄了日期「元康四年六月辛未」。筆者據《三千五百年曆日天象》,查得元康四年六月為丁巳朔,辛未為當月十五日。


《五色炫曜——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成果》一書於圖片旁附有註解,圖一旁的註解為「木牘。有『妾』、『昧死再拜上書太后陛下』等文字,屬奏牘類,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圖二旁的註解為「木牘。有『南海[2]海昏侯臣賀昧死再拜皇帝陛下』等文字,屬奏牘類,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圖三旁的註解為「奏牘。『元康四年六月』等文字」。


2.「副本」的問題


《五色炫曜》認為,這幾封奏牘「是墓主人上奏皇帝、皇太后的奏章副本」,筆者想就這一問題略作探討。

《漢書》明確記載了漢代上行官文書的副本制度「故事諸上書者皆為二封,署其一曰副,領尚書者先發副封,所言不善,屏去不奏」。《五色炫曜》所說「奏章副本」,指的就當是「署其一曰副」的「副封(本)」。依據《漢書》記載的漢代副本制度,副本當與正本一起,上奏朝廷,只是功能有所區別:副本是複製本,供尚書先行開閱,以確定內容是否得當;正本是原本,僅供皇帝開閱,是正式的版本。


但副本制度在漢宣帝時既已廢止。《漢書·魏相傳》載,漢宣帝時霍氏家族「領尚書事」,主管文書的上傳下達,因而得以蒙蔽皇帝,魏相建議漢宣帝「去副封以防雍蔽」,取消副本制度,「宣帝善之……皆從其議」。


史書雖未明載宣帝取消副本制度的時間,但不會晚於霍家敗亡的的地節四年(前66年)。劉賀家族在元康四年(前62年)的上書應該「去副封」,僅書寫正本,不抄錄副本,只有正本一個孤本。因此,海昏侯墓中出土寫有「元康四年」、「元康四年六月辛未」的奏牘,或為官文書的正本,而非《五色炫曜》一書所言的「副本」。


李均明先生在《簡牘文書學》中提到「正本的特點是體制與內容完備、字體工整。」海昏侯墓出土奏牘有明確的抬頭制度(「主太后」之「主」字抬頭)與嚴謹的格式用語(《獨斷》「章者,需頭稱稽首上書」、「漢承秦法,群臣上書皆言昩死言」、「非朝臣曰稽首再拜」),體制較為完備。


現已出土的漢代官文書,如《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在甘肅省肩水金關遺址[3]與內蒙古自治區甲渠候官遺址[4]皆有發現,應均為同一份官文書的副本。《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圖四)書寫潦草、筆劃凌亂、字跡模糊、釋讀不易,而海昏侯墓出土奏牘用筆沉穩、隸寫規範、文字秀美、莊重典雅,這正體現了副本與正本在書法風格上的區別。

海昏侯墓出土奏牘小考



圖四 《甘露二年丞相御史律令》局部[5]


另外,副本在行文過程中,有時也需要寫明版本狀況。如《居延新簡》EPT59·578「侯尉上書副」[6],就清楚寫明了此「上書」為「副(本)」,這也是海昏侯墓出土奏牘上所未見到的。

由此,筆者認為,海昏侯墓出土奏牘應是海昏侯家族向朝廷上奏的官文書正本(原本)。


那麼,海昏侯家族向朝廷上奏的官文書正本為何會出現在海昏侯墓中?關於此問題,筆者認為,海昏侯墓中的奏牘,應是朝廷官員放置的。《漢書·景帝紀》載「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視喪事,因立嗣」,海昏侯劉賀薨逝後,朝廷也當派太中大夫等官員參與葬禮。這幾塊奏牘,就應該是太中大夫等官員將海昏侯家族歷年上書的正本帶到海昏侯國,陪葬到劉賀墓中的,如定州八角廊漢墓就出土有「寫有確切時間的蕭望之等人的奏議」[7]。這也就能解釋,為何進奏者為海昏侯夫人「妾待」的奏牘不在「妾待」本人的墓中,而出現在了海昏侯劉賀的墓中。


3.小結


海昏侯墓出土奏牘或是迄今所見等級最高的漢代公文原本,為廢帝海昏侯劉賀家族進奏給漢宣帝與上官太后的上行官文書正本。目前所見漢代官文書,如武威出土的《王杖詔書令》、玉門關出土的《武帝遺詔》等,多系轉抄,而非官文書的正本(原本)。筆者所知等級較高的漢代官文書正本為定州八角廊漢墓出土的「寫有確切時間的蕭望之等人的奏議」,但該資料一直未見公布。海昏侯墓出土奏牘是僅見的漢代高等級公文原本,對古代公文研究具有重大價值。


《王杖詔書令》等漢代官文書多以簡的形製為主,而海昏侯墓出土奏牘以單塊木牘獨立成冊、多行書寫,這一形制較為少見,豐富了我們對漢代公文書寫載體的認識。


「蕭望之等人的奏議」陪葬於墓主疑為中山懷王劉修的定州八角廊漢墓中,海昏侯家族的奏牘原本(正本)陪葬于海昏侯劉賀墓中,均以上行官文書進行陪葬,也體現了一種較為獨特的漢代公文銷毀制度。


[1]江西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五色炫曜———南昌漢代海昏侯國考古成果》,第191~193頁,江西人民出版社,2016年。


[2]據王仁湘先生考證,「南海」實為「南藩」,本文依王仁湘先生說,「南海」均作「南藩」。


[3]馬建華《河西簡牘》,第17頁,重慶出版社,2003年。


[4]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第44頁,中華書局,1994年。


[5]馬建華《河西簡牘》,第17頁,重慶出版社,2003年。


[6]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居延新簡》,第173頁,中華書局,1994年。


[7]河北省文物研究所定州漢墓竹簡整理小組《定州漢墓出土竹書〈論語〉》,前言,文物出版社,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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