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替人消分牟利 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11月2日開始,備受關注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修正案送審稿中,對一些道路交通違法行為擬提高罰款幅度,並進一步強化處罰力度。其中,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以上2000以下罰款。
駕照「消分市場」活躍 1分可賣數百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交管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對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超過十二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並接受強制學習,考試合格者,發還駕照。
為逃避制度監管,對機動車駕照分數進行買賣的地下市場日漸活躍,一分從兩百元到數百元不等。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處「買分賣分」行為。
駕駛證替人消分牟利 擬扣證半年可罰2000元
對此,送審稿擬增加規定,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1000以上2000以下罰款。
送審稿對「累犯」和組織替他人銷分做出更加嚴厲的罰則: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被處罰後再犯的,以及組織、介紹他人代替實際駕駛人接受機動車交通違法處罰和記分並從中牟取經濟利益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2000以上5000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其它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意見
校車或客運車:超速可追刑責並吊銷駕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審稿)》對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尚不構成犯罪的,提高了罰款處罰幅度。
送審稿中明確指出,對從事校車業務有超員行為,情節較輕的,罰款由200元至500元提高至500至2000元;超過規定時速行駛情節較重的,將罰款由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2000元至5000元,並增加暫扣六個月駕照和十五日以下拘留處罰;對嚴重超員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並吊銷駕照,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照;同時,還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規定。
違規運輸危化品:吊銷駕照十年禁重考
送審稿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事故及違章未處理:可拒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送審稿還將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作為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條件。
送審稿規定,對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且機動車沒有未處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錄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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