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政府被認定為「老賴」:凍結賬戶開了好頭
第3850期
導語最近,江西奉新縣政府被江西宜春市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名單。和以往不同的是,法院還凍結了縣政府的銀行賬戶。這種強勢手段,發生在最高法重拳打擊「執行難」的背景下。
凍結「老賴」縣政府賬戶,這次玩了真格
江西奉新縣政府,是如何成為「老賴」的呢?事情要從10年前說起。2007年,奉新縣政府為推進城市化建設,通過招商引資,與江西某公司簽訂合同,由該公司墊資完成奉新一處工程項目建設。墊資是要有回報的,當時,奉新縣政府約定:把該處項目的土地上市收益(也就是賣地資金),作為投資回報。
地早就賣了,但這筆所謂回報,一拖就是9年。去年7月,南昌仲裁委員會裁決,奉新縣政府所欠資金為3.2億。但奉新縣政府拒不執行。最近,江西省宜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拒不履行義務的奉新縣人民政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把地方政府納入「老賴」黑名單,本身並不稀奇,也算不上強勢手段,但這次情況發生了一些變化:宜春中院不僅是把它列入黑名單這麼簡單,而是直接查扣該縣銀行賬戶上3.2億資金(與案值等價)。
法院裁判文書截圖
此外,奉新縣人民政府要以3.2億為基數,向申請執行人支付利息,直至還清欠款,並支付延遲履行金。
宜春中院這個裁決還是很有威力的,3月31日,奉新縣回應:「我縣高度重視,將尊重法律裁決,嚴格按法律履行義務,配合法院做好相關工作。」而在此之前,奉新縣公安局曾把債權人兩次拘留。你沒看錯,被拘留的是討債的人。
在以前,即使基層政府上了失信黑名單,也很難執行
20年前,周勝喜和遼寧丹東長甸鎮簽下一紙合同,盤下了鎮政府的廠房進行經營,但不久後他發現,他所經營的廠房承擔著鎮政府的巨額債務,「我買的不是廠房,而是一身巨債」。官司2003年就勝訴,但鎮政府一直號稱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時至今日,連本帶息共3700萬元的債務,一直沒有收回。
這起案件,正是全國各地基層「老賴」政府的一貫作風:欠錢不還、官司輸了也不還,上了黑名單還是不還,你奈我何?
今年全國「兩會」上,最高法院院長周強提出全國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難中之最難在哪裡呢?在基層政府。「最高法正在研究起草相關司法解釋或規範性文件,破解包括因被執行人為特殊主體而難以執行的案件。」
所謂「特殊主體」,指的就是基層政府「老賴」。法院系統有高級官員認為,對於基層政府拒不執行的,就追加執行上級政府,直到追加到當地最高級別的黨政機關為止。
行政手段,固然是行之有效的一種方法,但像宜春中院這樣,對於拒不執行的釘子戶,直接封了銀行賬戶,從效率和威懾力上來看,更值得推廣。
全國400多家基層「老賴」政府被最高法曝光,大部分屬於「有錢不還」情形
2013年,最高法開通了「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台,可查詢全國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奉新縣人民政府並不是第一個,也必然不是最後一個。
經過查詢可以發現,被納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政府有490個,大多數為鄉鎮政府,縣級政府有20個,地級市只有1個(大慶)。
以這20個縣(區)級政府為例,他們為什麼就是拖著呢?沒錢?來看一個案例,徐州市雲龍區市容管理局拖欠工程款35萬元及利息58065元,徐州雲龍區政府承擔連帶責任,但這筆錢,就是一直不給,算上利息,也就40萬左右,一個區政府,拿不出40萬嗎?顯然不是,寫得很清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區區40萬欠款,徐州雲龍區真的還不起?
在這20個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縣級政府中,絕大多數都屬於「有錢不還」情形。更有甚者,耍賴耍上癮了,如河南中牟縣人民政府、確山縣人民政府,連續兩次登上政府失信名單。
基層政府欠債不還,不完全排除還不上的可能,但最常見的一種情形是:領導換了一茬又一茬,上一任欠的錢,你憑什麼和我要?這裡有個幾乎讓人髮指的案例,十多年前,陝西武功縣長寧鎮的陳師傅和鎮政府簽訂協議,承包該鎮主街道路硬化工程,資金先由陳師傅墊付,一共10萬元不到。但鎮政府一直不肯還錢,官司打贏了,還是不肯還,最後提了一個解決方案「分30年還完」。十萬不到的債務,面對一個63歲的人,說出30年還完這種話,實在是過分了。
必要時,可以動用拘留手段,直到追究刑事責任
在個人限制層面,奉新縣人民政府被列入了失信名單後,奉新縣縣長、主要負責人就無法乘坐飛機和高鐵,不能買車買房,更不得旅遊、度假。這一措施確實很嚴厲了,縣長成了不自由的人,但還是有一些規避措施的,比如用護照購買飛機票,以個人生活需要為由購車購房。
所以,面對惡意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人,是不是還可以有其他層面的強制措施呢?2014年11月,《行政訴訟法》完成了第一次大修。其中,針對司法實踐中的執行難問題,修正後的行政訴訟法明確了行政機關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責任,「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社會影響惡劣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讓老賴坐牢,並非不現實。根據《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什麼叫情節嚴重呢?這裡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其中第一條就和很多基層「老賴」政府吻合:具有拒絕報告或者虛假報告財產情況。在最高法上榜的20個縣(區)級政府里,就有4家符合這一情況。更有甚者,前郭爾羅斯蒙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在一起執行案件中,偽造證據妨礙、抗拒執行,這也屬於典型的情節嚴重。但遺憾的是,這些案例中,基層政府的主政者並沒有被拘留,更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這方面,是值得反思的。
結語
對這些失信的基層政府而言,採用經濟手段(查封賬戶)、法律手段(拘留)可謂雙管齊下,能有效解決最高法強調多次的執行難問題。
面對基層「老賴」政府,經濟手段制裁開了好頭,同時也應探索更多有效措施。喜歡本文,歡迎轉發。
本期責編
張德筆筆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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