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撕其實:村民逮癩蛤蟆被刑拘?幸虧當年我還小!
我們中國人向來講究「靠山吃山、靠水吃水」,利用現有的種種資源來提高自己的生活水準已經成為了發家致富的一種慣例。
可近年來各大新聞媒體曝出的一則則新聞,卻讓已經習慣了這種生活模式的人們突然間有些無所適從:我怎麼幹什麼都犯法啊?!
先有《駐馬店一村民逮87隻癩蛤蟆 被判拘役三月》,後有《河南村民采三株「野草」獲刑三年》,再到幾日前被各大新聞媒體炒得沸沸揚揚的「鸚鵡案」,不少網友感慨我國的物種保護工作不知何時效果竟已經取得如此顯著的戰果,以至於我們從身邊隨便拎出一樣東西,都極有可能是保護動/植物。
既然我們已經轉型成了法治社會,那麼自然就不能再以誰的聲音大、誰的調門高作為判斷事情對錯的標準,更何況這些言論還大多來源於你不知道對面「是人是狗」的互聯網。
因此,筆者特意在母親節的這一天拋下家中的老母(?),走上街頭採訪一下路人針對此事的看法,看看此舉到底是量刑畸重還是物種保護?
眼下正火的鸚鵡案自有公論,筆者不好妄下定論,而隨著這起案件一同被人再次翻出的「癩蛤蟆案」則頗有些值得說道說道的地方。
作為「我國因捕捉蟾蜍不足百隻而被定罪」的第一人,一口氣捉了87隻癩蛤蟆的汪某所獲的這三個月拘役判罰確實有法可依。此案的法官稱,由於汪某違反了河南當地的狩獵法規,並對區域內的野生「三有動物」資源造成了極大破壞、情節嚴重,這才有了三個月的牢獄之災。
可這鸚鵡和「屁股摸不得」的老虎還能說是珍禽異獸,這勞什子的「三有動物」又是個什麼稀罕玩意兒,怎麼連吃不上天鵝肉的癩蛤蟆都給算進去了?
當真是不查不知道、一查嚇一跳,這「三有動物」指的是「有益的、有重要經濟價值、有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物」,其保護範圍內除癩蛤蟆(蟾蜍)外,更有麻雀、青蛙、壁虎、野雞、野兔和各種蛇類等共計1700多個品種。
1700個品種……這麼一個男默女淚的數量級當真讓人有幾分防不勝防之感,誰知道會不會哪天隨手噴個殺蟲劑就不小心「屠戮」了幾個三有動物的和諧家庭。
作為一家負責任的寵物媒體中一名負責任的寵物編輯,筆者自然堅信我們的用戶不會做鸚鵡案被告這樣知法犯法的事情,可面對這範圍極大的「1700」我們又如何能做到不誤傷、不誤捕呢,這種情況一旦發生又應該是誰的鍋呢?動輒數月的牢獄之災到底是殺雞儆猴的「量刑畸重」,還是盡「物種保護」之責的法不容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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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故事:癩蛤蟆想吃天鵝肉的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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