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帝國的立法搞得再好,也無法推翻「秦法殘暴」這個事實 | 短史記
編讀往來07
Merlin:
(1)有點不理解的地方是:睡虎地秦簡中秦律並非是嚴苛殘暴無情的,相反總的來說是很輕緩貼近人情的,根本不存在「失期皆斬」這類惡法,如果服役真的遲到了最多就是罰款,遇上自然災害還可以免除。如果說是睡虎地秦簡抄寫錯了,可是另外一處出土的秦簡中的有關律令的內容和睡虎地秦簡基本是相同的又如何解釋?究竟是秦法真的殘暴還是儒生們記載下來的秦法殘暴?
(2)另外,如果秦法真的那麼殘暴,那麼為何六國舊貴族沒有受到什麼大的打擊呢?比如項梁,是楚國大將項燕的兒子,在哪朝哪代都應該是受到重點打擊的對象,可是秦朝沒有把他殺了滅門九族消除隱患也就罷了,但是對他似乎連監視都沒有,相當自由,對待敵人都如此仁慈的國家,又怎麼可能對自己人極為殘暴?
(3)另外,秦法對待自己人似乎也很仁慈,比如像李廣的祖先李信攻打楚國大敗而歸,死七都尉,這樣的慘敗殺了李信抵罪也不為過,但結果不過是李信被免職而已,後來滅齊國的戰役中又得到了戴罪立功的機會。而李廣僅僅因為失期,就被迫自殺;他的兒子被霍去病射死,漢武帝未予伸冤;而孫子李陵力戰失敗被俘,漢武帝還要殺他全家。這樣看來,怎麼是秦法寬厚仁慈公正,而漢法反倒野蠻嚴苛不講道理?
編輯回復
文 | 諶旭彬
1、秦律之「殘暴」,不在具體條文之嚴厲,而在法律體系之繁雜細密
確實,就睡虎地秦簡中所記載的「秦律」而言,可以說具體的法律條文「並非是嚴苛殘暴無情的」,某些條文甚至也可以說是「是很輕緩貼近人情的」。
但是,
「秦律」在具體的實踐過程中,又確實是殘暴的。其之所以「殘暴」,原因在於秦律非常「繁雜細密」。
為實現全方位的「以律治國」,秦國(朝)追求凡事「皆有法式」。
《鹽鐵論》里說「秦法繁於秋荼,而網密於凝脂」;後世所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也已證明了秦律確實十分繁雜細密。
「細密」當然絕不等同於「殘暴」;甚至,就文本本身而言,「細密」反映了立法者充分考慮了事理與人情。但
在一個識字率極低的專制社會,繁雜細密的法律體系,只會產生一種結果:律法成為統治者單方面的統治工具,越繁雜細密,對統治者越有利,對民眾的傷害也就越大。
略言之:秦國(朝)識字率極低——先秦時代,普通民眾本就難有受教育的機會,秦國(朝)的國策之一,又恰是致力於「民不貴學問」,故其識字率尤其低。
愈是繁雜細密的法律體系,愈是將民眾推向手足無措的「法盲困境
」
——他們不會知道法典里有些什麼條文,無法評估自己的行為是否違法
(據近日之新聞,今人亦不免遭遇「賣兩隻自己繁育的鸚鵡獲刑五年」「采三株路邊野草獲刑三年罰金三千」之事,可見立法繁雜細密,對民眾而言,是一種很大的知識負擔,或者說是一種高難度的生存挑戰),也無法評估官吏針對自己的「執法」是否真的「合法」;自然,這些法典也無法約束作為執法者的統治階層對民眾的戕害。
當代英國學者邁克爾·曼在《社會權力的來源》一書中言及:
提高人民的識字率,是提高民眾對國家權力的認知水平,進而通過法律來實施有效統治的必要前提。
《商君書》當然也考慮到了秦國民眾皆是「文盲」,故書中有一項特別規定:凡吏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律條文,官吏必須如實解答,並要留存檔案(符),寫明詢問日期及所詢問的法律條文,且將符之左片交予詢問者,符之右片由官府歸檔保存,作為日後抽檢吏民執法、守法情況的依據。
這種依賴官吏和統治集團的「自覺」來實現「法治」的路徑,顯然不可能有什麼真正的效果。商鞅或許會迷信「同時做裁判員和運動員,也能保持比賽的公正」,但今人殷鑒不遠,理當有理性的認知。
圖:睡虎地秦簡
2、劉邦「約法三章」、漢初推崇「黃老」,俱是汲取了秦律繁雜細密造就暴政的教訓
自身不識字,也沒有任何「民間法律援助」可以依靠,原子化的秦國(朝)民眾只能深陷於「動輒觸法」的困境之中;執法之吏亦可依賴其「法律知識」選擇性執法,予民眾以「合法傷害」,而不必擔憂任何懲罰。故:不可執著於睡虎地秦簡中無「失期皆斬」之說,而責備陳勝、吳廣以失期皆斬」之說恐嚇、裹挾眾人——陳、吳起于田畝,既未必能夠充分了解依秦律自己將遭受何種懲罰,也未必能夠對秦吏的執法保持信心;與其說宣揚「失期皆斬」是在裹挾眾人,毋寧說是陳、吳等人基於其日常經驗而做出的一種後果預判。
亦正因為秦律繁雜細密,令秦人無所適從、動輒得咎,故劉邦入咸陽時,為收攏人心,選擇與父老約法三章,盡廢秦法。
《史記》如此記載:
「(劉邦)召諸縣父老豪桀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吾與諸侯約,先入關者王之,吾當王關中。與父老約,法三章耳: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餘悉除去秦法。」
「誹謗者族,偶語者棄巿」或有誇張之嫌疑(其理念確可見於《商君書》、《韓非子》),但劉邦以極簡約之「約法三章」收攏關中民心,則可證當日秦人確實深受秦律繁雜細密之害
(就爭取民心而言,「三章」效果頗佳;但就治國而言,「三章」也未免太簡,故後又有蕭何採擇秦法「作律九章」)。
其後,漢初在意識形態方面高度推崇「黃老無為之術」,亦是「約法三章」政策的延續。
關於漢初尊崇「黃老無為之術」,歷史教科書的解釋是:戰亂之後,民眾渴望休養生息,故統治者順應民意,選擇「黃老無為」。這個解釋看似有理,其實不然。事實上,「黃老無為之術」,乃是先秦知識界的一種非常流行的政治理念,與秦國(朝)所行的「嚴刑峻法之術」背道而馳——僅就律法層面略作介紹:
1、法家主張治國須高度依賴嚴刑峻法。
《商君書》里,主張對輕罪施以重刑,才能實現「以刑去刑」;主張「行刑於將過」,根據人的思想傾向、潛在的犯罪動機來處刑,以遏制犯罪;主張重賞告奸,「不告奸者腰斬」……都是「嚴刑治國」的典型論述。《韓非子》對《商君書》有頗多繼承,「罰所以禁也,民畏所以禁,則國治也」,也是很典型的重刑重法理念。
2、黃老、孔儒主張律法宜輕緩寬疏。
如郭店楚墓出土之簡本《老子》中,已有「夫天(下)多期(忌)韋(諱),而民爾(彌)畔(叛)」
之說——天下法網嚴密,人們動輒觸法,故多鋌而走險反叛者。老子、莊子所提倡之「無為」,真義在此。漢初推行「黃老無為之術」,亦當從這個意義上去理解。孔子的觀點與老、庄略有區別,但「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使無訟」等觀點,仍是將「禮樂」置於較「律法」更重要的地位。故武帝時代,「黃老無為之術」遭棄,「儒表法里」成型,其治民之術,仍較之秦國(朝)更具彈性——所謂「彈性」,亦即是統治模式更充分地考慮了民眾的忍耐力。
【
補充
:問題(2)與問題(3),乃是偽問題——問題(2):楚地入秦甚晚,秦制在楚地的推行較晚(如睡虎地秦簡顯示:具體執法中存在著寬容地方風俗和摒棄地方風俗兩種情況,這說明秦國吞併楚地南郡後,推行秦制並非一帆風順),故項梁有在楚地流亡寄寓的機會。項梁的流亡,與秦律如何,沒有邏輯關係。問題(3):李廣之死,表面上乃是憤於不願接受「刀筆吏」的審查,其實質則與軍中權力鬥爭(事涉衛青)有關。李陵之叛,亦事涉李廣利。此類案例,與秦律如何亦無邏輯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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