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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工程師承認竊取了 IBM 的源代碼

今天,中國公民許家強(Xu Jiaqiang,31歲)對經濟間諜活動和竊取美國公司商業機密供認不諱。

中國工程師承認竊取了 IBM 的源代碼


之前在中國北京的許家強涉嫌竊取前僱主(即IBM,下同)的專有源代碼,旨在讓某機構受益。許家強承認美國檢方指控的全部六項罪名。


美國代理總檢察長達納·博恩特(Dana Boente)和紐約南區的代理美國律師俊·吉姆(Kimon H. Kim)共同發表了這一聲明。被告是在紐約懷特普萊恩斯聯邦法院向美國地方法官肯尼思·M·卡拉斯(Kenneth M. Karas)提出申訴的。


代理總檢察長博恩特說:「今天許家強認罪,承認竊取前僱主的商業機密以牟取私利,企圖讓中國受益。《經濟間諜法》是保護我們經濟和安全利益的重要工具。國家安全司將追究和起訴從美國企業竊取知識產權、讓外國政府受益的任何人。」


「許家強今天承認有罪,竊取美國僱主的高科技商業機密,企圖讓中國政府受益。許家強的行為不僅僅是一種聯邦犯罪行為,還威脅到我們的國家安全和美國創新精神。紐約南區辦公室致力於揪出、逮捕並懲罰那些從事經濟間諜活動,佔美國企業便宜的人。」

根據對許家強提起的控告和替代起訴書中所含有的指控:


從2010年11月至2014年5月,許家強擔任美國公司(「受害者公司」)的開發人員。作為開發人員,許家強可訪問某些專有軟體(「專有軟體」)以及該軟體的底層源代碼(「專有源代碼」)。專有軟體是受害者公司在美國及其他國家開發和銷售的一款集群文件系統。集群文件系統通過協調多台伺服器之間的工作,幫助提升計算機性能。受害者公司採取了大量的預防措施,保護專有源代碼,視之為商業機密。專有源代碼存儲在公司的防火牆後面,只能由受害者公司的一小部分僱員訪問。受害者公司的僱員在獲得專有源代碼的訪問權之前,必須先向受害者公司的官員提出請求,並獲得批准。受害者公司的僱員還得在開始工作時和結束工作時書面同意:自己將確保任何專有信息的機密性。受害者公司採取了諸如此類的預防措施,一方面是專有軟體和專有源代碼具有經濟價值,其價值一方面取決於專有源代碼的機密性。


2014年5月,許家強從受害者公司主動辭職。許家強隨後與一名實為卧底的執法官(「UC-1」)和另一名同樣是卧底的執法官進行了聯繫,前者的公開身份是金融投資者,旨在創辦一家大型數據存儲技術公司,後者的公開身份是UC-1手下的項目經理。在這些往來中,許家強談論了他在受害者公司的過往經歷,表示自己開發過專有軟體和專有源代碼。2015年3月6日,許家強將代碼發給了UC-1和UC-2;許聲稱,這部分代碼是他之前供職於受害者公司的樣本代碼。受害者公司的一名僱員(「僱員-1」)後來證實,許發送的代碼包含與專有源代碼有關的受害者公司的專有材料。


許家強隨後告知UC-2:他願意考慮向UC-2的公司提供專有源代碼,以此作為UC-2公司便於開發自家數據存儲系統的平台。許告知UC-2:如果UC-2將幾台計算機搭成一個小型網路,那麼他可以遠程安裝專有軟體,那樣UC-1和UC-2就可以測試專有軟體,並確認其功能。


2015年8月初前後,聯邦調查局(FBI)安排人員搭建了一個計算機網路,就按照許的規格。然後文件遠程上傳到FBI安排搭建的計算機網路(「Xu Upload」)。此後,2015年8月26日前後,許和UC-2證實:UC-2收到了許上傳的資料。2015年9月,聯邦調查局將許上傳的資料提供給了受害者公司的一名僱員(「僱員-2」),該僱員擁有專有軟體和專有源代碼方面的專長。從僱員-2分析許上傳資料的技術特性的結果來看,「僱員-2」覺得,許上傳的資料含有專有軟體的實用副本。僱員-2進一步發現,許上傳的資料是由有權訪問專有源代碼的人構建的,此人並不在受害者公司內部工作。

2015年12月7日,許家強在紐約懷特普萊恩斯的一家酒店(「酒店」)與UC-2碰面。許表示,他曾使用專有源代碼來開發軟體,然後賣給客戶;許知道專有源代碼是受害者公司花數十年時間開發出來的產品;許使用了專有源代碼,構建了一套專有軟體的副本,他上傳後安裝到了UC Network(即Xu Upload)。許還表示,他知道自己安裝在UC Network上的那一套專有軟體含有表明專有軟體是受害者公司財產的信息,這可能表明了這個事實:專有軟體是在未經受害者公司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專有源代碼構建而成的。許還告訴UC-2,自己可以採取措施,防止被人發現專有軟體的來源(即它是用竊取的專有源代碼構建的),包括編寫可修改專有源代碼以隱藏來源的計算機腳本。


2015年12月7日晚些時候,許家強在上述那家酒店與UC-1和UC-2碰面。在那次碰面中,許在自己的筆記本電腦上向UC-2展示了專有源代碼的副本。許向UC-2表明了一部分代碼,這部分代碼表明它源自受害者公司。許還表示,自己以前修改了專有源代碼的命令介面,以隱藏專有源代碼源自受害者公司這個事實。


按照替代起訴書中指控的經濟間諜罪,許家強竊取、複製和擁有專有源代碼,企圖讓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受益。


許家強承認了三項經濟間諜罪,每一項罪名最高可判15年徒刑,還承認了三項竊取商業機密罪,每一項罪名最高可判15年徒刑。法定最高刑由美國國會規定。一旦被定罪,被告的判決將由法院根據量刑指導及其他法定因素來決定。


許家強一案定於10月13日判決。

吉姆先生讚揚聯邦調查局開展了出色的調查工作。他還感謝美國司法部國家安全司。


此案由紐約南區辦公室下屬反恐怖活動和國際毒品小組及懷特普萊恩斯司處理。負責起訴的是紐約南區的助理美國律師本傑明·阿利(Benjamin Allee)、伊蘭·格拉夫(Ilan Graff)和沙恩·T·斯坦斯伯里(Shane T. Stansbury),國家安全司反情報和出口管制科的審判律師大衛·阿倫(David Aaron)負責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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