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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強姦北大女生沈崇」一案,其真相究竟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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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軍強姦北大女生沈崇」一案,其真相究竟是怎樣的?



文 | 楊津濤


所謂沈崇案,系指1946年12月24日晚,北大先修班女生沈崇在外出看電影的路上,遭兩名美軍士兵劫持強姦。案件被披露後,產生了深遠影響。國統區幾十個城市掀起了一場以學生為主力的反美抗暴運動,直接影響到稍後的美軍撤離中國;對國民黨之內戰實力,亦是一次沉重打擊。

從披露經過來看


沒有中共參與策劃的痕迹


國民政府及美軍方面當年就曾宣稱此案系中共策劃,但考之案件披露過程,這種說法缺乏依據。


1、美軍駐華期間,侮辱婦女案件時有發生,媒體也多有公開報道;沈崇案並非個例


1947年1月5日的《新華日報》,曾發表《一年來美軍侮辱我國女同胞的事實舉隅》,羅列了各地媒體對美軍士兵侮辱中國女性的報道,從1946年1月到12月共15起。如「四月十日,上海《辛報》載,某女中學生放學經過『美國軍人俱樂部』所在地橋弄,兩個美國水兵從三輪車上跳出,『老鷹捉小雞般的抓住一個女學生,拖回車上,兩個水兵狂摟著她。』」又如「六月二十八日,重慶美兵四名,竟公然闖入會仙大廈旅社女浴室,對正在沐浴的婦女百般侮辱,復糾集美兵二十餘人將該旅行大肆搗亂。」文章所列事件大都止於性騷擾,或意圖強姦未遂,屬於「姦淫」的包括沈崇案在內有三起,另有一起致婦女重傷。


上海《文匯報》駐津記者李西成說,他當年在天津看到「美國士兵三五成群地溜達街頭或開著吉普車橫衝直撞,口裡打著口哨,嚎叫著,還常常用紙球或摔炮,擲向在人行道上行走的女學生,有不幸命中的,他們便縱聲大笑。」從駐華美軍的這些日常表現來看,沈崇案之發生並不意外。


2、沈崇案發生後,由私營通訊社率先發出消息,稍後多家報紙不顧當局禁令跟進報道


12月25日,亞光社總編輯王柱宇從一個黃包車夫那裡得知了沈崇案,隨即編髮了一條題為「女生看電影,歸途被侮辱」的稿件:「大學女生某,年十九歲。昨晚九時,赴平安電影院看最後一場《民族至上》影片。散場後,忽見身後有美兵二人尾隨。迄行至東單大操場地方,該二美兵即對該女施以無禮。該女一人難敵四手,大呼救命。適有行路人聞知,急赴內七分局一段報告。由警士電知中美警憲兵聯絡室,派員赴肇事地點查看。美兵已逃去其一,當將餘一美兵帶走。該女生被強姦後,送往警察醫院,檢查後,轉送警局辦理。」這則消息除了事發時間有錯(沈崇被美兵糾纏是在電影放映前,而非散場後),其他內容都與事實相符。


北平市警察局局長湯永鹹得知亞光社要發布消息後,找來王柱宇和其他報社的一些記者,讓他們當場具結作保,承諾不報道沈崇案。湯永咸還不放心,又打電話給中央社,通報了北平的情況。


中央社很快發布了一則「啟事」:「頃警察局電知本社代為轉達各報:關於今日亞光社所發某大學女生被美兵姦汙稿,希望能予緩登。據謂此事已由警局與美方交涉,必有結果。事主方面因顏面關係,要求不予發表,以免該女生自殺心理更形加強。容有結果後,警局當更發專稿,特此轉達。」

誰知到了第二天,《世界日報》、《經世日報》、《北平日報》、《新生報》和《新民報》五家媒體都刊登了亞光社關於沈崇案的消息。其中《新民報》尤為大膽,將中央社的啟事改頭換面,以「聖誕節惱人消息,美兵酗酒施強暴」為題,刊發稿件:「據悉平市治安當局昨晚曾電各報,關於亞光社昨日所發新聞稿,某大學女生被美兵酗酒姦汙消息一則,望能緩予發表……容有結果後,治安當局當另發事稿。」湯永咸很惱火,對《新民報》的發稿編輯方奈何說:「我已經答應美軍當局不發布這個消息,現在叫我如何下得了台?」


3、報道沈崇案的幾家媒體,看不出有中共在起主導作用


在1946年聖誕節前,中共在北平開辦的報紙《國光日報》、《魯迅晚報》和《解放》都相繼被關停了。此外,中共地下黨勢力最為雄厚的《益世報》、《大公報》都沒有參與沈崇案的首輪報道。後來找到沈崇在北平住處的《益世報》記者劉時平回憶,「那時,北平在白色恐怖中,北平《益世報》采、編部門的地下黨員,雖佔優勢,但老闆是一個反動傢伙。采寫這類新聞,是不可能得到發表的。」由此可知,沈崇案發生時,中共並沒有能力在第一時間將消息發布出去。


亞光社的王柱宇是北平《實報》的老記者,除了報道社會新聞,也寫些反映市民生活的專欄文章。王柱宇在文化界人脈廣泛,與余叔岩、馬連良、齊白石等關係很好。他從未參與過什麼政治活動。《實報》停刊後,王柱宇在進入《世界日報》的同時,還開了一家小型通訊社,即亞光社。


上海《文匯報》對沈崇事件的報道刊發亞光社消息的五家媒體中,《經世日報》是國民政府主席北平行轅的機關報,由行轅主任李宗仁下令創辦。《北平日報》的名字出自時人回憶,或許是指北平市政府所辦的《北平時報》。《世界日報》創辦人成舍我是立法委員,《新民報》創辦人陳銘德是國民黨員、國大代表,合伙人鄧季惺是國民黨員、立法委員。這兩家報紙對國民政府和共產黨都有過批評,立場一貫中立。《新生報》規模較小,至今也沒有證據表明,其在1946年12月前曾與中共發生關係。


與上述幾家報紙同天刊發沈崇案消息的還有上海《文匯報》,稿件出自該報駐天津記者李西成之手。李西成晚年回憶:「就在亞光通訊社發出這一消息的當晚,我還在天津。有人給我通了電話,告我詳情。我旋即與北平《益世報》聯繫,問清原委,並經編輯部向北大學生會得到證實。於是,我當天晚上就給上海發去了專電。因此《文匯報》得以同上列五報同日刊登出這一新聞,比一般報紙早了一天。」雖然李西成被看做是「進步青年」,供職在左傾的《文匯報》,聯繫的又是中共影響的《益世報》,但從他的敘述來看,他事前並不知道會有沈崇案的發生。


沈崇的個人身份


確系北大學生,與延安無聯繫


質疑沈崇之身份與延安有關,並不始於今日。國民政府當年也曾持此說。但國民政府當年即缺乏證據;迄今為止,也沒有任何新史料的發現能夠證實此說。


1、沈崇出身名門,曾祖系晚清名臣沈葆楨,父親乃交通部官員,本人確是北大先修班學生

在五家媒體把美軍士兵強姦女學生的事情披露出來後,中央社又在12月28日發布了北平警察局的聲明。北平警察局聲稱,案件受害人「二十餘歲,似系良家婦女,惟伊不願發表姓名,僅雲曾在本市某學校就讀」。


12月27日,北京大學訓導長、先修班班主任陳雪屏聽說美軍強姦事件後,下令抹去了先修班座次表上沈崇的名字。陳雪屏對來訪的學生說:「該女生不一定是北大學生,同學們何必如此鋪張?」美聯社更有報道說,「被控犯強姦罪之兩美兵自言繫於街上遇該女向其招呼,並云:『如肯出美金五元,即可陪赴旅館』,美兵雲身邊只有三元,但該女仍隨美兵至馬球場。惟其中美兵一名,當即離去,該美兵亦承認曾與該女發生關係,惟堅稱未使用暴力云云。」


第一個搞清受害者身份的就是上面曾提及的《益世報》記者劉時平。她自言「根據各方面可能有的線索,打聽到了這位女士姓沈」,劉時平先去輔仁大學,找只到了一位與聖誕夜受害者同名的學生。劉時平接著又去北大,查到先修班有一位沈崇已經幾天沒來上課了。她從一個學生口中得知了沈崇家的住址:東城八面槽甘雨胡同。仔細來看,劉時平的回憶存在著漏洞,比如她說只知道受害人姓沈,那為什麼知道去輔仁和北大找名叫沈崇的人?又如何那麼恰好碰到一位知道沈崇住址的同學?這些疑點還需要未來挖掘更多的材料來予以解讀的。


劉時平通過甘雨胡同的派出所,查知胡同14號的楊正清家住有一位沈小姐,是不久前才從上海來的。劉時平當即去按了14號的門鈴,開門的老傭人請示後回復說,這裡沒有住著一位沈小姐。湊巧的是,此時有一個郵差送來一封寫著「楊振清先生轉交沈崇」的信。劉時平跟著郵差就進了楊家大門。


出來接待劉時平的是沈崇的表姐楊太太,楊太太介紹了沈崇的家世:「沈崇小姐住在這兒休養,不願意和任何人交談。因為她的祖父是兩江總督沈葆楨,父親歷任交通部處長等要職……」後來進一步查明,沈葆楨是沈崇的曾祖父,乃是林則徐的女婿,官至兩江總督兼南洋大臣。沈崇的父親沈劭交通部的簡任技正,是級別最高的技術官員;母親出自福建望族林氏,是翻譯家林紓的晚輩。沈崇的姐夫楊振清是資源委員會下屬華北電廠主腦。沈崇家世不凡,當然不會為了幾元美金出賣自己。


楊太太繼續說,沈崇是1946年「12月初跟聯大的複員煤船轉道來平,是本屆北大先修班在滬錄取的新生……」劉時平拿著這條線索又回到北大,終於討來一張卡片:「沈崇,19歲,福建閩侯人,先修班文法組新生,永久通訊處:上海古拔路25號。」


學者李秉奎研究表明,先修班學生被北大歸入「正式生」,擁有學籍。他在《國立北京大學民國三十五年度學生名冊》和《國立北京大學三十五年度第一學期先修班學生名冊》中也都找到了沈崇的名字。因此,沈崇作為北大先修班學生的身份是確鑿無疑的。


2、沈崇並不熱心政治,沒去過延安,也沒證據表明她與中共黨組織有來往


沈崇案發生後,北大出現一張署名「情報網」的大字報說「最近延安曾派若干女工作人員赴各地,專門以各種技術誘惑美軍,造成事件」。與之相呼應,在北師大也出現了「情報網」的手筆,聲稱沈崇「是共匪女諜,故意勾引美軍,施行苦肉計」「共產黨製造學潮,同學勿受利用」。美國駐北平總領事館也懷疑沈崇案與中共有關,以至設立了一個電台,用來監聽來自延安的電波。


這一說法之所以被當時一些人相信,那是因為國民政府早就在防範中共鼓動學生。教育部曾在給北大的電報中說:「平市各大學已由共黨派人潛入活動,以大量金錢收買平津各大學學生,每人每月供給法幣壹萬元。」就在沈崇案前的1946年12月14日,教育部還轉發了內政部的一份報告,說到「奸匪近派青年貌美女工作人員二百七十人由哈爾濱陸續派遣潛伏我各軍師各省市,內有充任諜報,有充任職員者。」在這種草木皆兵的情況下,沈崇案就自然被懷疑是中共策划了。

沈崇畢業於上海女子中學,如果她是延安方面的人,那上中學時必然已是一名「進步學生」。然而在1946年6月,上海女子中學開除30餘名參加反內戰運動的學生時,未曾提及一個叫沈崇的人。後來上海發生反美抗暴遊行時,中共地下黨只是在「沈崇妹妹」所在的中西女中組織活動,而沒有利用沈崇的母校——上海女子中學。這從側面說明,上海的中共地下黨並不清楚沈崇的履歷,很可能不知道她曾經就讀的中學。


所謂「沈崇文革中坦承自己沒被強姦,只是引誘美軍」等說法,乃是編造之言


網上流傳一種說法,「人民文學出版社副總編輯聶紺弩回憶:紅衛兵審查沈崇時,她坦承自己扯下彌天大謊。當年中共地下黨指示她色誘美軍士兵皮爾遜,實際上並未失身,她承認:製造這一假案是為了『積極打擊美國,孤立國民黨』。」聶紺弩確實曾發表過一篇《沈崇的婚姻問題》,但那是在1947年2月21日。他借當時「有人在為沈崇的婚姻問題擔心」的輿論,批判了中國人傳統的貞操觀。聶紺弩在這篇文章中並沒有對沈崇事件的真實性表示懷疑。


在上面那個傳言中還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如果沈崇當真是中共地下黨,那她色誘美國大兵,掀起一場反美浪潮,正是大功一件。她為黨保守秘密,怎麼能說是「彌天大謊」?


這個說法還曾出現在另一個看上去相對靠譜的地方。香港《開放》雜誌1999年第11期刊有蔡詠梅《百年中國十大政治懸案》一文,說到沈崇案,「文化大革命後據中共黨內披露,原來沈崇事件完全是一宗政治陰謀,而美軍士兵強姦北大女生則根本為莫須有罪名。原來沈崇本人為中共地下黨員,她奉命色誘美 軍,與他們交朋友,然後製造強姦事件以打擊美軍和國民黨政府,結果證明相當成功……據悉沈崇在中共建政後改名換姓進入中共外文出版社工作,已婚,現大陸不 少七、八十歲左右的文人名流都知道其人。另一說法是,改了名的沈崇在文革期間被紅衛兵批鬥時揭穿身份,她向紅衛兵承認,她並未遭美軍強姦,之所以這樣說是為了黨的事業。」


有一位學者在一次演講中引用了蔡詠梅文中的材料,以至引起軒然大波。當年曾參加抗議美軍暴行活動的北大學生李凌、胡邦定和沙葉發表《駁關於沈崇事件的一種謬說》,文章說,「在這裡,『演講』還是用當年『情報網』的手法,說什麼『有人認為』,『據中共黨內披露』,甚至把捏造的『文化大革命』期間紅衛兵批鬥沈崇時的供詞都拿了出來。這些都是可以隨意編造的說詞,能作為證據嗎?當年北大學生對『情報網』提出的質問,演講者也必須回答。『有人認為』,是什麼人認為?『中共黨內披露』,是什麼文件披露的?等等。」這個質疑是合情合理的,如果不能回答這幾個問題,蔡詠梅的材料也就失去了可信性。


法庭審判並不合法


美海軍部無視證人證詞推翻判決


沈崇案之所以留至今日,仍有種種猜疑之論,與當年的法庭審判邏輯殊不合情理有很大關係。因事先設定以「中共陰謀策劃」為本案解套,法庭複核案件時,純用「想當然」作為依據,而無視證人證詞,導致強姦犯逍遙法外,正義亦因政治博弈而缺失。


1、軍事法庭最初認定皮爾遜強姦罪成立,判處15年監禁勞役

在蔣介石和國民政府的高度關注下,沈崇案很快就走上了司法軌道。只是依據《依據處理在華美軍人員刑事案件條例》,「美軍在華犯罪,中國法院可以逮捕,但須移送美軍司法部軍法處審辦。」按美方規定,「審判終結後,被告罪行不成立部分將公開通知,至既定罪行之判決,須俟較高當局復判後始能公布。」


1947年1月22日,美國駐華海軍陸戰隊加強第一師軍事法庭宣判,皮爾遜強姦已遂罪成立。旁聽席上以監護人身份出現的胡適對記者說:「本人1月6日對各位談話時,就表示相信美軍事法庭會有一個公正的判決,今天的判決果然證明了本人的信心。」有記者問:「校長認為此案判決如何?」胡適回答:「極為公正。」


2月1日,另一被告普利查德也被宣判有罪,他的罪名有兩項:「(一)不盡全力將皮爾遜偵查逮捕,使其受到應得之處罰;(二)對良好秩序及軍紀妨礙。」


3月3日,加強第一師司令霍華德核准了對皮爾遜和普利查德的判決:判處皮爾遜犯有強姦罪,降為普通士兵並不光榮地開除海軍軍籍,處監禁勞役15年,服役期間不給工資或津貼;普利查德判處監禁勞役10個月。這個判決要由海軍部長做最後核定,然後才能生效。


中國各界苦苦等了幾個月後,6月17日美聯社發布消息稱,對皮爾遜等兩人,「美國軍事法庭總檢查長宣布:所控罪狀不能成立,俟由海軍部長核准後該被告即可恢復原職。」胡適聽到消息後極為震驚,他對記者說:「我對此新發展表示失望。審判皮爾遜時,我曾列席旁聽,根據一切證據,被告犯有強姦罪。在審判之前及審判期中,我一再申述我對美國法律尊嚴的信任,現在我依然如此,所以我希望美海軍部長不會批准取消皮爾遜之罪狀。」


讓胡適失望的是,到了8月11日,時為美國海軍部長的福萊斯特宣布:「皮爾遜案證據不足,原判決無效並恢復其職務。」


2、美國海軍部複核意見與證人證言不符,讓強姦犯逍遙法外


海軍部的複核意見否認了沈崇被皮爾遜強姦的事實,相信沈崇是自願與皮爾遜發生性關係。因此,持中共策劃沈崇案觀點的人就將複核意見作為重要依據。如果仔細查對沈崇案的庭審紀錄(即《美國海軍威廉姆斯·G·皮爾遜案卷 1947年1月17日》),就會發現,複核意見有好幾個結論都與證人證詞相違背。


複核意見說「當夜值班的憲兵軍官作證說,被告被從閱兵場帶來時,對被告沒有任何控告。假如有強姦的指控,被告就會被關起來,而不會作為嫌疑人釋放聽候傳訊。」


警察劉志平此前作證時說,他與報案人來到案發現場時,沈崇說「海軍是在強姦她」。中美警憲聯絡室警官策紹明說,他帶著沈崇、皮爾遜到海軍陸戰隊憲兵隊時,向歐道中尉「通報了一個美國兵強姦北大學生的事情」。

複核意見說「據法庭記錄顯示,有數名憲兵到了中國警察逮捕被告的現場。他們作證說在現場被告用手臂摟住原告,原告顯然是同意的。一個證人作證說,被告和原告試圖一同離開跑馬場,另一個證人作證說,他認為那個中國姑娘看來『完全輕鬆』,不像『受到刺激或者哭過的樣子』,而是『對整個事件表現平靜』。」


內七分局警察關德俊在回答美兵是否摟抱沈崇的問題時說:「女生一直試圖躲避,當時很多人圍觀,美國兵沒能成功地摟住這個女生。」至於沈崇當時的精神狀態,策紹明說「我看到她的衣服沒有系扣子,我看見她的頭髮蓬亂,面容憔悴;外套屁股的部分已經濕了……當時看起來她是被嚇壞了。」說沈崇「輕鬆」地被皮爾遜摟住的僅有三名美國憲兵。


複核意見最核心,也是最無視證詞的是以下這點:「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她哭過或者反抗過。與此相反,其他控方證人作證說,在她和被告呆在一起的那麼長的時間裡,證人既沒有聽到他的哭聲,也沒有看到她掙扎反抗。」


北平學生抗美暴行遊行隊伍經過美軍總部門前事實上,中方多位證人都聽到沈崇的哭聲。第一個發現案情的孟昭傑在回答「她的哭聲很大嗎」的問題時說,「不是很大,但也不是很溫柔地哭。」汽車修理工強志新說,「我只是聽到她在哭。」警察關德俊說,「因為女生在哭,對於黑夜來說,她的哭聲非常響亮。」


艾群在《「沈崇事件」真相》一書中還列舉了複核意見違背事實的另外幾點依據,包括美國海軍部不相信當時過路人無力救援沈崇、沈崇沒有呼救、沒有支持沈崇曾經激烈反抗過的證據。其實推翻以上結論的證詞都是存在的。早在庭審期間,檢察官費茲吉羅就已通過證據證明:「本案中的被害人,在每次受到攻擊時,已盡與其年齡、力量、周邊事實及伴隨情況最大程度相符的反抗。且該反抗一直繼續,她未在任何時候同意過強姦行為。」


沈崇在案件發生中和發生後,沒有保護證據的意識,是導致此案出現爭議和疑點的重要原因。華中師大左雙文教授分析說,「沈崇在保留犯罪證據方面毫無經驗,皮爾遜在她身上曾兩次得手,但因她拚命掙扎,竟未在她身上及衣物上留下罪犯的任何體液,因而在後來的審訊中顯得相當被動,實在不像是有意設局、以釀風潮所應有的表現。」


結語


通觀沈崇案的現有史料,一種最合理的解釋是:這是一起偶發的暴力強姦案件;事件發生並造成輿論影響後,中共地下黨才正式介入,繼而成功掀起了一場波及全國的反美抗暴運動。所謂「中共秘密策劃」的傳言,缺乏史料根據。


參考資料:艾群:《「沈崇事件」真相》;左雙文:《1946 年沈崇事件:南京政府的對策》;《抗議美軍駐華暴行運動資料彙編》;李秉奎:《沈崇身份疑點補正》;李凌等:《駁關於沈崇事件的一種謬說》;劉時平:《采寫「沈崇事件」的回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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