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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山涇惠渠管理站旁的大石頭

張家山涇惠渠管理站旁的大石頭

在張家山涇惠渠管理站外路旁,有一塊大石頭,呈不規則球形。對這個大石塊,當地老人有一個說法,傳說在明朝,有個大官,修渠時沒有依時完工,被綁在當時還在於水司旁的大石頭上處死。明朝有沒有官員被處死,史志沒有記載,不過今天的人傳說後來將人犯四肢張開,綁在石頭上示眾,卻被廣泛傳播開來。今天我們了解一下對於灌溉過程中違規的處罰,錯誤有大小,處罰自然也就有輕重。

先從一塊碑說起,《兵巡關右道沈示碑》記載,如果在渠堤上放牛羊等牲畜,牛一隻,羊十隻以下,被發現後這些牲口就要被充公,其中一半則獎於渠道的工作人員;可一旦超過了這個限度,不但損失這些牲畜,本人還要被處以重罰,「報官鎖拿,枷號重責」是少不了的。一般的人如果造成渠堤受損或是決口,就要依照朝庭律法,參照殺人的重罪給予處理,這在唐代《唐律疏議雜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故意破壞者,殺,即使損失不大,也要被判三年徒刑。古代的堤岸多為土質,牛羊的踐踏極容易造成損壞,可見在渠堤旁邊放牛羊是多麼危險的一件事。

放牛羊的危險,沒有緣故在關鍵方行走,也是不被允許的,如涇渠的各分水閘門附近,都會引來麻煩。「吏蔽匿不申及斫護岸樹木,無故於三限行立者,皆有罪罰。」瓜田李下,誰知道你有什麼預謀,要幹什麼壞事,如果幹擾了各閘的分水工作,造成各縣的行水官司,官司打到了上面,你這個麻煩製造者還會有好果子吃嗎?而且在明清時期由於分水引起了很多的糾份,在清代嘉慶年所立《嘉慶廿四年本刊利夫碑》中就記載「乾隆六十年六月十三日,蒙高陵縣主以據供關查等事,內開據老孫大斌、左九思同供鐵眼斗,將一半水盜去等因。」這裡高陵縣狀告涇陽縣鐵眼斗,是經高陵縣主將狀紙給涇陽縣主。所以在分水之時各縣的主官都應到場,「至分水時宜令各縣正官一員親詣限,首眼同分用,庶無偏私,若守閘之官不應或妄起閘一寸,即有數繳余水透入別縣,甚可關防」。

從此可見,明清時期對於大白渠的管理還是非常嚴格的,對於我們一般人來說,瓜田李下,沒事離渠遠點。古代渠堤多為土質,易被損壞,特別是雨季,容易垮塌,所以必然會制定嚴格的法律。踐踏如此,至於取土或是毀壞則怕要拿項上的人頭來贖罪了。在《唐律疏議·雜律》就規定如有故意破壞堤防而致人死亡者,按故意殺人罪論處。即使損失較輕,最低也要判3年徒刑。

古代每一斗門澆地都需提前呈報,澆什麼作物也有規定,如果出現問題,同樣是要進行處罰的,如元代至清沿用的《用水則例》規定,「十月一日澆夏田,三月澆麻白地及秋白地,四月止澆一色麻苗一遍,五月改澆秋苗」,沒有依規定種類澆灌的是要處罰的。

違規多澆了地最早凡有違者皆罰一石,後來區別「做夫之家」和「非做夫之家」,於是就有「有多澆者罰,有差每畝罰麥五斗,若非利戶者罰一石,後減半焉」記載。除此之外還有進行鞭打示眾,如「違犯水法不做夫之家每歲減半,罰小麥五斗,興工利戶每畝二斗五升外,據犯罪每畝笞七下,罪止四十七下」。「每斗放水時間是固定的,放水之時,由上下兩斗之間的管理人員,共同監督,畢竟當時水量有限,對於的需求難以滿足,所以澆不夠地畝應該是常有的現象,可以少澆,但不能超過既定畝數。澆地完畢之後由專門人員進行查驗,以確定是否有違,這也在《後涇渠志》有記載。平頭百姓犯法要進行處罰,基層的小官僚也同樣免不了被懲罰,而且在地方志中對於斗長、斗門子的角色違規進行處罰也一直是描述的重點為。

另外渠道堤岸上的樹木等俱屬於公物,私人斫伐亦要嚴辦的,分給整修渠堤任務完成的質量不過關,雖然是義務的,但也必須要進行懲罰。偷盜侵佔他的財物的處罰古代一直不輕,更何況是對於官家財物的侵佔,所以渠道草草木木,塊石壘土都別隨意去碰,也別在渠上閑逛,更不要在禁地停留,瓜田李下,盡量避嫌,小心無大錯,遠遠的離開他,是明智的做法。至於澆灌等,有斗長一級的存在,你只要依規定做就行了。

參考資料:

《兵巡關右道沈示碑》明

《嘉慶廿四年本刊利夫碑》清

《後涇渠志》 清

《宣統重修涇陽縣誌》 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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