舊公司須90日內離場
【澳時訊】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分析及討論《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管理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介紹,法案新文本在「發展商選出的管理實體」方面有較大修改,建議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選定新的管理公司,原本由發展商聘請的原管理公司需於90天內離場。
管理公司限時離場
二常會昨舉行小組內部會議,繼續審議上述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介紹,不少新入伙的樓宇管理公司通常由發展商選出,行使樓宇管理權。舊法案規定,若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未選出新的管理公司,發展商與管理公司之前的合同仍然合法。新文本則建議,按法律規定或由法院委任聘請新的管理公司,原本由發展商聘請的原管理公司需於90天內離場;若原管理公司主動離場則需6個月通知,若當中涉及任何賠償均由發展商負責。
地舖已裝招牌免拆
法案在綜合管理制度方面還建議,若子部分分層建築物規章與全部分層建築物規章發生衝突情況,若只屬於子部分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負責的事宜,則優先適用子部分分層建築物規章條款。對於裝置的招牌或廣告,法案新文本建議已安裝的地舖外牆的招牌廣告不須拆卸,即使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已召開會議議決。
此外,對設定買家承受的建築物負擔(如管理費)上限為2年的做法,會否促使賣家故意拖欠管理費?陳澤武回應稱,認為政府是出於好意,理論上是保障到新買家,他強調買家在購買時發現賣家未清費用可以不簽合約,即時買家最終被賣家騙,都只需要負責2年,且事後亦可向賣家追討。目前想到唯一不好之處,是管理公司或者業主會可能「複雜咗」,要兩頭追債。
陳澤武表示,希望下周可約到政府代表開會,解答委員會對新工作文本的疑問。
(記者 唐文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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