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天下 > 劉遠舉:共享單車應該拒絕與個人徵信掛鉤

劉遠舉:共享單車應該拒絕與個人徵信掛鉤

文 | 劉遠舉

共享單車的出現,給老百姓帶來的方便,無需多言。但與此同時,共享單車也遭遇了一部分市民的素質陷阱。有人為了方便自己騎乘,將自行車放到了小區甚至搬到了家中;有人刻意噴改解鎖二維碼,目的在於只有自己知道這輛車的二維碼,獨佔用車;更有極端者,故意損毀自行車,讓一些單車支離破碎。

為了應對這些情況,共享單車付出了更多的成本,比如,設計得比普通自行車更堅固,推高了車身成本;同時也降低了消費者體驗,比如取消車籃;還付出了更多的運營成本,運營人員需要到居民樓中尋找被藏匿到使用者家中的自行車,甚至需要到物業部門調看監控視頻來確定單車停放在哪一層哪一戶。這些成本最終會轉嫁到全體消費者頭上,最終導致消費者面對更高的價格,更差的體驗。實質上,就變為了「好人」因為「壞人」而多付費,「好人」因為「壞人」而更加不方便。這是不公平的。共享單車企業沒有太好的辦法解決這些問題。企業可以根據使用信息拒絕那些風險較大的客戶,給出半小時100元的懲罰性價格,但那些不誠信的消費者無非再另外選擇一家同樣的公司。

最近,交通運輸部會同相關部委,起草了《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指導意見》提出,對於用戶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對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信用機制,有積極的一面。

交通部的徵求意見中的信用機制,已經在有些地區開始實行。從5月15日起,南京實施共享單車信用共享機制,交警部門與8家共享單車企業建立共享單車用戶的信用共享數據,一旦騎車人被列為交通違法失信人員,各共享單車平台均對其停止註冊、使用。

共享單車失信,不管是在道路上違反交通法規,或圖自己方便停在小區,或為了自己一個人用把共享單車藏起來、加鎖等,都是違背契約、違背公德的。這種發生在公共場所,針對他人財物的行為,不屬於隱私範圍,是可以被公開批評的。南京此次實施的措施,是警方向共享單車企業提供違法者信息,本質上這是向全社會公布信息,是合理合法的。

從企業角度來看,在市場中,不管是大公司,還是小個體,或者消費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消費者有拒絕一個公司的權利,反過來,公司也有拒絕特定消費者的權利,或給那些更有誠信的人一個更低價格、或更方便的使用方法,比如免押金。那麼,共享單車企業,依據這些信息,判斷出這些消費者帶來的風險較大,拒絕他們使用自己的產品,也是合理的經營判斷。

所以,各共享單車平台對有違法行為,或者缺乏公德的人,均對其停止註冊、使用,可以看做企業達成一致行動聯盟,共同拒絕違法者。這是企業間的價格聯盟,信用聯盟,而並非道德檔案。結成這種信用聯盟後,比起一家企業單獨行動,對不誠信、違法行為的制約變大了。

不過,這種信用聯盟是節制的、溫和的。考慮到企業對利潤的追求,這種拒絕很可能並不是終身制,而是有一定時效。這種信用聯盟有可能變得更大,但無論如何,都是基於企業自主選擇的,而企業的選擇,都會從企業經營角度考慮必要性。比如,有人使用單車是有缺乏公德的行為,那麼,在租賃汽車的時候,企業也會相應收取更多押金,或者提高價格。這是有必要的。但是,不會有企業因為有人使用單車的時候違法,而調高其買外賣的費用。所以,這種企業間的信用聯盟,通過價格機制的方式,潛移默化地勸導用戶更加誠實守信,比起政府的徵信機制更節制、更溫和、實際上也更高效。

但是,一旦信用記錄超過企業間的信用聯盟時,就很可能會出現不節制的情況,擴大為道德檔案。

南京的辦法,還規定了騎車人的車駕管業務也將停辦,並且納入市民徵信系統。而徵信系統,大至不能貸款,不能買房,小到不能坐飛機。由於徵信系統並非企業間的平等聯盟,就不會像企業的信用聯盟那樣,有基於利潤的節制。

共享單車企業,不應該企圖從中受到額外的法律保護。

共享單車失信行為,發生於共享單車公司與消費者之間,本質上是民事主體之間的行為。共享單車企業在法律上是一家普通的租賃企業,雖然其經營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但也不能稱之為公共財產,也不因共享兩字沾上特殊的色彩。這就意味著,政府對待共享單車應該像對待私人的自行車、飯店的盒飯、水果攤的水果一樣,依法提供同等的保護。

實際上,不要超過法律的保護,依法獲得平等待遇,才是共享單車長遠發展的真正保障。這是因為,共享單車在法律上不受特殊對待,意味著共享單車與私人自行車有一樣的法律地位,不會因為共享二字享受更多的保護,也同樣不因為規模巨大,有共享的稱號,就承擔額外的義務與責任。

實際上,真正困擾共享單車企業的,正是這些額外的義務。最近,北京市交通委指出「關於共享單車的停放,無論在居住區或是其它社會公共區域,本應遵循與普通自行車停放區域和要求相一致的原則。共享單車運營企業和承租人均應承擔各自的規範停放責任」。

一輛車是居民的財產,還是公司的財產,居民是買一輛自行車還是租一輛自行車?從城市出行的角度,這些車的法律屬性並沒有區別。所以,北京交通委的表態積極的一面在於,明確了共享單車在法律上的地位和居民的普通自行車是一樣的。在依法治國的當下,這當然應該是管理共享單車的根本出發點。

但是,如果把這段話中的共享單車換做其他東西,不難發現其問題——「關於煙頭的丟棄,無論在居住區或是其它社會公共區域,本應遵循與其他生活垃圾丟棄區域和要求相一致的原則。捲煙廠和吸煙人均應承擔各自的規範丟棄的責任」。捲煙廠應該為城市隨處亂扔的煙頭負責嗎?顯然,在現實中,要求捲煙廠為城市亂扔的煙頭是荒謬的,也是不現實的,因為香煙已經在消費者個體手中。

一輛亂停的共享單車,違規者是消費者,處罰也應該針對的是亂停的消費者。當然,根據相關條例,相關管理執法部門,可以收繳亂停放的自行車,但違規責任,仍然是消費者的。比如,如果要繳納罰款才能領車,這筆錢不應該由企業來出。正確的、符合法律邏輯的辦法是,相關管理部追究責任人,平台根據政府要求提供責任人的數據,再輔以攝像頭的方式確定證據,最後,向個人發出違規的通知。這才是嚴格符合法治思維的違規處理方式。不過,在現實中,要求共享單車為消費者亂停放的車負責,在很多人看來卻是天經地義的。

所以,如果共享單車想得到法律額外的保護,顯然,也要為此付出額外的代價。

本文原標題《共享單車應該拒絕徵信系統》

【作者簡介】

劉遠舉 | 騰訊·大家專欄作者,上海金融與法律研究院研究員。

【精華推薦】

·END·

大家∣思想流經之地

微信ID:ipress

洞見 · 價值 · 美感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騰訊·大家 的精彩文章:

朱學東:我靠什麼來清除傳統四大名著的遺毒?
沒有偏見,就不會有發現
馬立明:許知遠的《十三邀》,沒有偏見就不會有發現

TAG:騰訊·大家 |

您可能感興趣

張學良曾只需答應蔣介石3個條件,便可獲得自由,但他直接拒絕
男子開車撞死路人,拒絕賠付:我沒錢!
因沒交違章罰款,車管所拒絕年檢,車主竟將車管所告上法庭……
蔣介石要張學良答應的兩個條件即可獲得自由,張卻拒絕了
天秤座不知道怎麼拒絕人寧願當個爛好人
馮提莫拒絕道歉,直言個人隱私與網友無關,自己清純依舊!
連諸葛亮都自愧不如,瞧不起劉備且拒絕與張飛同寢的三國奇人
關公拒絕孫權提親,只因理想女婿是阿斗,可惜一個意外便宜了張飛
只要答應這三個條件,蔣介石就給張學良自由,可他為何拒絕
關於被拒絕和愛自己
韓檢方傳喚李明博僅僅只是一廂情願?專家:前總統有拒絕的權利!
章澤天曾多次拒絕張藝謀,直言:我不在乎
親朋好友總是找你借車,教你如何拒絕借車!
張傑哪來的自信,謝娜向他求婚,男方以超爛的借口拒絕
蔣介石對張學良說,答應我三個條件,你就能自由,張學良為何拒絕
這5個人拒絕了路飛的邀請,其中1人曾是海賊王的夥伴
為何日本拒絕就二戰的罪惡向我國道歉?原因無恥到令人不敢信
毛主席曾拒絕何人的免職請求 稱:一個都不能免
關羽拒絕劉備所封「前將軍」之職,原來是有意為趙雲抱不平
這樣的挽回方式,再絕情的男人也無法拒絕,可惜知道的女人太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