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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到朋友家做客墜亡 結果朋友也需承擔法律責任!判決依據是啥?

法制網訊 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饒俊華 周雨

新疆烏魯木齊市民陳先生想不到,邀請情緒低落的朋友來家中做客,自己轉身走開幾分鐘,對方就墜樓身亡了,更讓他想不到的是對方家人會將自己告上法庭要求賠償。那麼,這種情況下,陳先生是否應當承擔責任呢?

25歲的陳先生和比自己小兩歲的芳芳曾是同事,二人關係一直很好,後來陳先生跳槽,但兩人仍一直保持密切的來往。一年前的一天,陳先生下班後打電話邀請芳芳來家中做客。

芳芳應邀前來,就在陳先生到廚房準備水果時,本來坐在客廳的芳芳突然從客廳窗戶墜下五樓身亡。事發後,警方對芳芳的死因進行了偵查,排除了陳先生的嫌疑。

女兒無故在別人家中喪命,芳芳的父母悲痛欲絕,無法接受這個事實,他們向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陳先生賠償死亡賠償金及喪葬費等近30萬元。

芳芳的父母稱,女兒和陳先生是男女朋友關係,芳芳生前精神正常,不可能無緣無故跳樓自殺,陳先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而陳先生則覺得很冤枉,他說,自己和芳芳只是曾經的同事關係,並非男女朋友關係,事發當天,因為領導批評了芳芳,所以她到家中時心情就不好,自己還開導了幾句,根本沒想到她會跳樓。「我在此期間,對芳芳未實施任何違法行為,也沒有用語言刺激她,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陳先生說。

法庭審理後認為,雖然芳芳的死和陳先生無直接關係,但陳先生仍應當承擔20%的次要責任,支付死者父母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8萬餘元。

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麼?

烏市頭屯河區人民法院法官解釋,此案的焦點是陳先生對芳芳的死亡是否應承擔責任?經法庭調查,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陳先生邀請芳芳到其家中聊天,芳芳來之前無任何反常舉動,而陳先生明知她當時心情不好,本應當給予安慰並注意芳芳有無反常行為,但其未預料到芳芳會發生從其家窗戶墜落而亡的嚴重後果,陳先生理應承擔責任。

芳芳作為成年人,應當知道生命的寶貴,也應知曉從樓上墜下的後果,但其不能理智面對生活矛盾,造成其死亡的嚴重後果,故芳芳自身應當承擔主要責任,陳先生應承擔次要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綜合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定陳先生對芳芳死亡的損害後果承擔20%的責任。

法官提示

此案也給大家敲響了警鐘,在與他人相處時,也要負擔起注意義務,如發現對方有異動,要及時採取預防措施,避免悲劇的發生,否則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文章來源 法制網

本期編輯 于澄 宋勝男 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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