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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法》能不能防住家暴?

【文/觀察者網專欄作者 楊森】

最近觀察者網一篇新聞,報道了廣州一名律師應用人工智慧系統,統計了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法院公布的一審涉及家暴內容的離婚判決文書九萬餘份,其中很多數據很多值得玩味。

什麼是家庭暴力?我們先看一下《婚姻法》和《反家暴法》的法條。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5日頒布的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里做了一個界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2015年12月27我國的立法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該法共六章38條,於2016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對家庭暴力從立法角度也做了一個界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比如說罵人算不算家暴呢?語言暴力也可以是家暴,上述情況也以立法的形式被寫進了法條。

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視頻截圖

法條寫的好只是看上去很美,還需要有司法和程序上的保障,具有可操作性才能保護好受害者。因為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也是兩個概念,家庭暴力的存在和在法庭上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那也是兩回事,誰讓證據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呢?比如這個「經常性謾罵」,怎麼舉證,難道非要時時處處錄音錄像取證不成?這個規則既能難住主張被家暴的受害人,也一樣能難住坐在審判席的法官。認還是不認,這是個難題。

我們看到,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涉及家暴的一審案件數量共94571件,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案件僅僅3741件,被司法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比例僅僅為3.96%。這麼小的比例數字令人遺憾,似乎有點受害婦女申冤無門的感覺,抑或是難道那個另外96.04%的數字涵蓋的都是「假家暴」?這個問題比較有趣,下面我們也來分析分析。

舉證問題

這個問題我們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看。首先,根據我國《婚姻法》,家暴一旦在法庭被認定,對受害的配偶一方會產生一些法律上的好處:1、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第三十二條);2、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第四十六條)。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希望離婚的主張被法院支持,需要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要想證明「感情確已破裂」,能夠證明對方實施家暴就可以了,而且還很有可能依照法律在分家產的時候多分一些。當愛已成往事,當律師正出謀劃策,理性經濟人的衝動恐怕也會促使當事人找一些理由和證據去主張對方實施過家庭暴力,只要有一點證據也會把它用上,這會造成受害人在法院進行舉證時證據很可能很瑣碎無法構成完整證據鏈,家暴的司法認定困難,被司法認定為家庭暴力的數字自然會少一些。

電影《河東獅吼》截圖

其次,俗話講打是親罵是愛,普通家庭糾紛和家暴在矛盾初期恐怕也很難區分,誰會想到第一時間去取證呢?這裡面還有個受害人的法律意識的問題,她不知道證明家暴在法律上能有這麼些的好處,等到傷痕纍纍覆水難收的時候真有可能難有作為,望法興嘆。

其實有關單位為了家暴受害人能夠在法庭上證明自己還是煞費苦心的,不能說是完全忽視了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曾經編寫過一個《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於2008年3月發布,內容共八章八十一條。

這個研究所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個正局級直屬事業單位,它的研究和工作成果對全國司法審判都有指導作用,比如《人民法院案例選》、《中國應用法學研究信息》、《中國審判理論研究叢書》等。這個審理指南也對家庭暴力下了一個定義,而且把家庭暴力分成了身體暴力、性暴力、精神暴力和經濟控制四種類型,對一般夫妻糾紛和家庭暴力做了區分。

關鍵是用專門的一章第四章提到了家庭暴力中的證據問題,提出:一定情況下舉證責任轉移給被告(註:指加害人);一般情況下,受害人陳述的可信度高於加害人;加害人在訴訟前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可以作為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2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證言可以視為認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證據。

此外還提出,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聘請相關專家出庭,解釋包括受虐配偶綜合症在內的家庭暴力的特點和規律,專家輔助人必要時接受審判人員、雙方當事人的詢問和質疑,專家輔助人的意見,可以作為裁判的重要參考。

電影《過年》截圖,不堪忍受長期被家暴,大兒子(六小齡童飾)趁著酒勁兒硬氣了一會

遺憾的是,這個審判指南不屬於法律的範疇,僅僅是個參考,還有點偏理論性,除非法律領域長期從事婚姻糾紛訴訟和審判工作的老司機,恐怕難有幾個人知道它的內容,更不用提普通老百姓了。筆者倒是建議最高院再出婚姻法司法解釋的時候,可以把裡面關於證據方面的內容理一理加進去。

山東男人最愛打老婆?

除了家暴舉證難的話題,這裡面還有一串數字:從2014年到2016年,全國涉及家暴的一審94571件案件中,僅有38名男性自訴遭遇了妻子的家暴,99.9996%的施暴者都是男性。其中,山東以8205件穩坐榜首,河南以6986件奪得第二,湖南以6930件位居第三。西藏、海南和新疆分別以47件、237件、388件成為家暴案發最低的三個省份。而被認定為家暴案件的數字,湖南則以400件拔得頭籌,廣東和浙江以273件和175件分列第二和第三,最少的則是西藏、海南和天津,分別是1件、26件和27件。

(圖片來源:廣州日報)

筆者要指出的是這個排行榜並不是打老婆排行榜,因為它只是法院受理的案件數字,最後能不能司法認定為家庭暴力,各地省一級法院恐怕各自的標準掌握也有寬緊之分,比如廣東和浙江這兩個南方省份認定數量超過了山東和河南,也許和法院對證據規則的把握有一定關係。當然,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從這些數字中比較各地的文化習俗,揣摩我國豐富的地域文化。無論如何,社會和諧、家庭幸福才是我們的共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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