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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價款不含發票,誰來承擔發票稅費?

導語:5月28日是小朋友的生日。總想寫點什麼,但又沒有頭緒。剛靈感突現,於是決定分享最近的一個勝訴案例。小朋友不一定會看到此文,具體內容或許超出她的認知,但如果日後她能對法律及律師媽媽的工作多些了解,今天也不失為一個特別的日子。

案情簡介

原、被告於2015年6月7日簽訂設計合同,由被告委託原告某設計項目。雙方約定分期付款方式,並在合同第九條約定本合同不包含設計稅費發票。在原告完成第三階段設計任務後,被告僅支付部分設計款項。原告多次催款,並發告知函,無果,故涉訴。訴訟請求包括未支付設計費、違約金、發票稅費損失。

法院判決

原告的上述訴請均被支持(筆者代理原告一方)。

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原、被告簽訂設計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當事人理應恪守。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包含設計稅費發票,現原告開具涉案全額發票增加了合同費用,稅費理應由被告承擔。被告對於涉案合同條款違反國家相關稅收規定的抗辯,因僅涉及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法院未予採信。

律師提示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上述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並非管理性強制性規定。

效力性強制性規定,是指不允許特定類型民事行為發生效力的強制性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民事行為無效。

管理性強制性規定,是指授權管理機關可以就特定類型的民事行為對民事主體採取行政處罰措施的強制性規定。違反管理性強制性規定,並不當然影響民事行為的效力。

無論自然人還是法人,均有可能與其他主體簽訂合同。比如日常生活中常見的房屋租賃合同。通常情況下,承租人(即租客)支付租金,出租人(即房東)開具發票。若合同雙方約定不開發票,則違反了現行稅收法律規定,該約定不必然導致租賃合同無效,但確屬稅務機關處罰範圍。

何去何從,不言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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