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雲被判賠償26萬,互聯網時代網路平台亦有罪?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全國首例伺服器提供商被訴侵權案進行了一審宣判。該案中,阿里雲公司因提供的伺服器被第三方公司租用來運營私服,且在接到投訴通知後始終未採取適當措施,被法院認定侵犯了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權益,賠償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26萬元。阿里雲不服,已上訴。
此案可謂是國內第一例,非常具有意義。
網路時代,方便了大家的生活,也隨之帶來了各種各樣的版權風險,有人用網盤存儲甚至傳播未授權的影視、小說等作品,更有個人和公司搭建網站,提供影視、小說、遊戲的下載服務。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了,這些提供服務的網盤、伺服器提供商是否有連帶責任並賠償版權方損失。雖然很多人秉持技術無罪,平台中立的看法,但是現實就是現實,在版權之暴風驟雨之下,網盤紛紛倒地不起,用戶哀鴻遍野。
但是無論是還活著的網盤還是已經死去的網盤,並沒有任何一家因為用戶存儲傳播版權作品而受到版權方要求賠償的起訴,常規都是「自查——刪除」、「被通知——刪除」的模式。
如今作為雲伺服器提供商阿里雲,其實與網盤情況非常類相似,但是之前並沒有伺服器廠商因此被要求賠償。
起訴方稱,通知了阿里雲要求關閉伺服器並提供租借人個人信息,但是阿里雲消極應對,故起訴要求賠償損失100萬。
這裡筆者略覺不妥,這個遊戲公司給阿里雲的通知並不具有法律效力,阿里云為什麼要遵從照辦?如果此法可行,是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找個借口去房東那裡要求提供租客的個人信息,要求房東拿出鑰匙進房搜查,甚至在租客房門上加把鎖拿走鑰匙以達到查封房間的目的?
針對這個事情已有專業人士站在各自立場引經據典表達了不同的看法,上述只是筆者作為一個普通人的一些世俗的感想。如有不妥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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