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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伴娘脫衣襲胸,名為「鬧洞房」實則「耍流氓」!

放過習俗吧,它都被你們毀得差不多了。

全文1157字,閱讀約需2分鐘

6月8日,一條「疑似婚鬧伴娘被襲胸猥褻」的視頻在網上熱傳。視頻顯示,在車內,兩名男子分坐在伴娘身邊,對其脫衣襲胸,伴娘喊叫,甚至咬其中一人手臂,均未能阻止二人。6月10日,西安警方表示,涉嫌「猥褻」伴娘的兩男子被查獲,正依法妥善處理。

「鬧新房」最後變成「鬧伴娘」,甚至變成猥褻伴娘的醜聞,這幾年來時有曝光。2013年泰安16歲伴娘被十幾名男子扒光衣服亂摸,就曾引發輿論嘩然。事後,當地警方也追究了「強制猥褻婦女者」的刑事責任。

在一些地方,當伴娘就要「吃虧」、「被吃豆腐」,儼然成了一種潛規則,也淪為踐踏女性尊嚴的陋俗。

有報道稱,河南一些地方發展出了所謂的「鬧伴娘產業鏈」,專門僱傭所謂「放得開」的女孩去當伴娘,再給予她們一定的報酬,這其實距離色情交易只有一步之遙了。

為什麼流傳了千百年的鬧洞房,現在卻異化為了「猥褻伴娘」?

從民俗角度來說,結婚儀式特別是鬧洞房,本身帶有強烈「狂歡」成分,一般通過刁難新人、安排有強烈性暗示的遊戲,揭示夫妻結婚之後的兩性關係。

從心理學角度看,「鬧洞房」作為一種性壓力釋放的窗口,也是文明對於愛欲的規訓,所以社會對「鬧洞房」往往持容忍態度,民俗也有「新婚三天無大小」的說法。

「鬧新房」中的很多醜態,因為有了「狂歡」外衣,一般不會讓新人及其家屬翻臉,更不要說引發相應的法律責任。但任何行為都不能跳出法律的約束。

鬧洞房狂歡、戲謔乃至「葷段子」是一回事;但如果直接違背女性意志,玩弄女性敏感部位,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

《刑法》規定,以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治安管理處罰法》也有相應的猥褻婦女的處罰條款。

作為鬧洞房的成年人,應該明白法律邊界在哪裡,不要把風俗當成違法借口,哪怕鬧洞房能熱鬧助興,也不允許行為人去胡作非為。

某些作案者未必不知道對素不相識的伴娘上下其手、摸胸、扯衣,和「電車痴漢」一樣是性騷擾乃至強制猥褻婦女行為,但「不用擔責」的心態讓他們肆無忌憚。

從輿情看,此事引發廣泛公憤,說明輿論對「猥褻伴娘」醜態的接受度在降低,有些人的法律意識和杜絕性騷擾意識也該得以提升。而對於這類事件,只要違反了法規,有關執法部門就不妨露頭即介入,該追責就追責,消除某些人名為「鬧洞房」實則「耍流氓」的僥倖。

沈彬(媒體人)

我們在現場會是救贖者嗎?女子被撞無人救再遭碾壓

本文部分首發自新京報公號「新京報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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