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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法學》2017年第3期要目

《當代法學》雜誌創刊於1987年,是一本國內外公開發行的雙月刊法學學術性理論刊物,國內刊號CN22--1051/D,國外刊號ISSN1003—4781,郵發代號12—342;由吉林大學主管、主辦,吉林大學法學院承辦。創刊近20年來,繁榮法學學術研究,弘揚法治精神;推動社會法制進程,關注社會熱點問題,薈萃學術精品,為憲法、行政法、經濟法、民商法、刑法、刑訴法、國際法、環境法、軍事法等部門法的法學專家、法學研究的工作者搭建一個學術研究的平台,構建起對國內外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窗口,讓高層次法律人才脫穎而出,是它一直所秉持的辦刊宗旨。1992年以來,《當代法學》一直被評為全國法律類核心期刊。並且是CSSCI來源期刊。

《當代法學》2017年第3期要目

1.「人案比」二元模型與民事審前程序的優化

——基於對廣東省九個基層法院的調研

作者:王亞新(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根據對廣東省珠三角地區及粵東、粵北、粵西十餘家法院的調研所見,構成一個有關法院「人案比」的二元模型,在此基礎上對於民事訴訟審前程序的完善優化提出若干設想。

關鍵詞:立案登記;員額制;法院人案比;民事審前程序

2.我國環境稅立法的「三維」審視

作者:張守文(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的環境稅立法應體現和回應時代發展的需要,從當前推進改革、法治與發展的背景加以審視,有助於發現環境稅立法尚需解決的諸多問題。從改革維度看,環境稅立法作為「費改稅」 和稅制改革的重要舉措,其價值或必要性並非限於獲取收入,更在於通過規制解決環境問題;從法治維度看,在稅種名稱、立法宗旨、課稅要素和稅權分配等方面,環境稅立法還需要明晰和優化;從發展維度看,環境稅立法尤其應體現綠色發展和協調發展理念,唯此才可能實現其「雙重目標」和「雙重紅利」,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

關鍵詞:環境稅立法;改革;法治;發展

3.中美圍繞國有企業的補貼提供者身份之爭:以WTO相關案例為重點

作者:陳衛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WTO爭端解決案例中,中美圍繞如何界定作為補貼提供者的「公共機構」展開法律論戰。美國國內實踐和中國訴美國「雙反措施案」專家組傾向於「政府控制說」,而「雙反措施案」 上訴機構採用「政府權力說」,但所提出的「有意義的控制」 要素仍引發新的爭議。在「碳鋼案」 和中國訴美國「反補貼稅案」上訴機構強調了「有意義的控制」僅是「政府權力」的一個證據,而非政府權力本身,並提出了更嚴格的證明標準。這為中方挑戰美國對華反補貼的國有企業公共機構身份的新標準提供了更清晰的依據,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仍然給美國反補貼調查機構留下了空間。中方要認真研究美國可能形成的新做法,預判其與WTO規則和上訴機構意見的一致性,並積極考慮在WTO爭端解決機制中持續挑戰這些新做法。

關鍵詞:反補貼;國有企業;公共機構;政府控制說;政府權力說;有意義的控制

4.憲法環境條款的規範構造與實施路徑

作者:張震(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環境保護形勢嚴峻,環境治理面臨巨大的壓力和挑戰。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公報以及十三五規劃的總體設計,「依法治理」是我國環境保護的必由之路。為確保環境治理法治化的正確方向和路徑,確立「依憲治理」的宏觀環保理念至關重要。我國憲法環境條款是環境依憲治理的根本規範。就規範構造而言,憲法環境條款的內部結構與外部條件,為環境的依憲治理提供了充分的制度支撐;就實施路徑而言,包括國家和公民的雙向實施以及憲法和部門法的協同實施。在環境治理的現實訴求以及依憲治國的背景下,及時啟動憲法環境條款,構建有效的實施制度,可以實現憲法與部門法意義上的雙重規範與制度價值。

關鍵詞:憲法;環境條款;規範構造;實施路徑

5.論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的立法模式

作者:肖衛兵(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大數據時代的信息社會,提出了政府數據開放的新要求。而政府數據開放立法,必將極大促進信息的開放共享、政府的治理革新與資源的高效利用。目前我國政府數據開放立法仍處在探索階段,對政府數據開放範圍和數據共享流程等基本問題,尚缺乏理論共識。因此,啟動政府數據開放立法,首要的問題即合理選擇符合我國實際的立法模式。目前,國際上存在修改信息公開法、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專門法、修改信息公開法與制定專門法相結合的三種立法模式。比較而言,我國在修改信息公開法的同時,探索制定政府數據開放專門法應當是可行選項。當前,應當充分利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修改的有利契機,為政府數據開放預留或者提供涉及政府數據定義、開放方式和開放例外等方面的基本制度介面和制度支撐。

關鍵詞:大數據;政府數據開放;政府信息公開;立法模式

6.論我國藥品安全規制模式之轉型

作者:劉暢(吉林大學行政學院)

內容提要:六十餘年的藥品監管實踐表明,我國藥品監管長期以來以政府監管為主,根據監管職能與監管手段的不同,可分為管控型模式、監管型模式、垂直管理型模式和屬地管理型模式。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在全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我國藥品安全規制應從政府監管模式轉變到社會共治模式。這其中規制主體應由一元主體向多元主體轉變,規制手段應由剛性手段向柔性手段轉變,規制機制應體現協調、激勵和參與,法律責任應彰顯風險預防功能。

關鍵詞:藥品安全;社會共治;規制模式;國家治理現代化

7.主體間性理論對刑法現代化的再造

作者:童德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刑法存在範式轉型的需要。基於對傳統主客體二元對立的思維模式進行的反思,現代哲學中出現了主體間性理論。哈貝馬斯的交往理性理論為我們認識現代政治和法律以及完善刑法理論提供了新的視野。法律是理性的實踐,主體間性理論對於現代刑事裁判結構具有建構價值,並對傳統法律解釋論產生了強勁的衝擊,強化了刑法論證的必要。主體間性理論為探討刑法理論體系構造是否科學、合理提供了新的契機,它開拓論辯式犯罪構成論體系,凸顯了刑事責任獨立評價的現實要求。刑法理論體系當以解決現實問題為理論導向,實現研究範式的轉型。

關鍵詞:主體間性理論;交往理性;刑法實踐;理論體系

8.民法典編纂中繼承法編幾個問題的探討

作者:馬新彥(吉林大學法學院);盧冠男(吉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遺產是一生財富的終極聚合,遺產處分自由是所有權人的終極自由,或者是人生自由的終結點。遺產分割前共同繼承人對遺產所有權的屬性是未來民法典繼承編必須規定的問題,因為它不僅僅是民法學的重要問題,更是一個民法問題。繼承人之間所有權的屬性決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有否處分遺產的權利,或者怎樣的處分權利;決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是承擔按份責任,抑或連帶責任。繼承法於近、現代在制度上的最大突破是肯定了夫妻之間遺產的繼承權。繼承製度不再僅僅承載家族財產的世襲與傳承,而且還表達人性中人與人之間的愛和關懷。另外,配偶相互之間的繼承權源於夫妻之間的情感和愛意。

關鍵詞:民法典編纂;繼承法;遺產處分;繼承權;婚姻

9.影響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及時性的因素

作者:李佳倫(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必要措施的及時性與是否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是兩個不同的問題。及時的本質是無不適當的遲延,影響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措施及時性的因素包括實質因素、法律因素和經濟因素。及時的實質要求是合理、合法。及時是否被法律明確規定影響了對遲延是否適當的判斷,合意的遲延和與公共利益相關的遲延優於法律的適用。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通過優化人員、合理分配時間和降低成本的方式,積極避免不適當遲延。

關鍵詞:網路侵權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及時;遲延

10.附解除反擔保責任之股權轉讓課稅爭議

——對法蘭西水泥案的反思

作者:李俊明(上海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價格條款是股權轉讓的核心要素之一,股權轉讓收入則構成了稅法上重要的識別點。在涉及附解除反擔保責任的股權轉讓中,股權轉讓的收入是否僅止於股權轉讓協議所載的價金,抑或包含因解除反擔保所為的給付,實不能一概而論。在具體實踐中,應視解除反擔保的給付是否為股權轉讓的價外費用、是否為另一獨立的課稅對象,以及解除反擔保方式是否存在避稅行為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此外,解除反擔保所為給付如不構成股權轉讓收入的一部分,還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構成其他收入,最終方可確定該解除反擔保所為給付在稅法上的效果。基於公司經營自由的保障,國家不宜過度介入股權轉讓對價,而應根據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來決定此類附解除反擔保之股權轉讓收入課稅義務的有無及其大小。

關鍵詞:股權轉讓收入;解除反擔保責任;或有負債;可稅性;稅法原則

11.審判中心視角下的有效辯護問題

作者: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以審判為中心的精神內涵在於形成判決基礎的信息應當有機會得到反駁性檢驗,推進以審判為中心,必然以有效辯護為最終落腳點。有效辯護有狹義和廣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有效辯護對狹義上的有效辯護具有基礎性意義,目前應當成為制度建設的重點。完善有效辯護制度,應當從一「反」一「正」 兩個方面著力,即一方面確立並保障被告人的對質權,另一方面落實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關鍵詞:審判中心;有效辯護;對質權;調查取證權

12.我國刑事上訴利益審查制度的缺失與建構

作者:姜保忠(河南財經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在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事訴訟中,當事人具有上訴利益是提出上訴的實質要件,「無利益,不上訴」是判斷上訴合法與否的標準,對不合法的上訴,法院裁定予以駁回。社會倫理規範、訴訟經濟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共同構成了刑事上訴利益的理論基礎。我國《刑事訴訟法》缺乏上訴實質要件和上訴利益審查制度的規定,相關研究幾近空白,實踐中不加任何限制的上訴在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的同時,導致二審庭審時出現「控辯錯位」的異常現象。為消除以上弊端,應當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相關制度的經驗,增加上訴實質要件的規定,明確上訴合法性的判斷標準,從而推動刑事上訴利益審查制度的中國式建構。

關鍵詞:上訴利益;實質要件;理論構建

13.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的道德困境及其突圍

——以Paulsson的提議為核心

作者:傅攀峰(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為應對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所面臨的道德困境,Paulsson提出了廢除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改由中立的機構委任仲裁員的主張,引起了國際仲裁界的激烈反應。一方面,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拉近了當事人與仲裁程序之間的距離,增強了人們對仲裁的信任,鞏固了仲裁作為一種訴訟外糾紛解決模式的合法性;另一方面,此種委任機制帶來了諸如仲裁員代理人化等嚴重的道德問題,阻礙了正義的正常輸送,破壞了仲裁的正面形象。當今,仲裁的類型日趨細化,任何一刀切的解決方案,都可能適得其反。在經濟領域,欲使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從困境中成功突圍,有必要對投資仲裁與商事仲裁加以區分。對於投資仲裁,廢除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具有可行性,但關鍵問題在於如何確保委任機構的中立性。對於商事仲裁,廢除單邊仲裁員委任機制不具有可行性,但應採取必要措施以規避或降低此種委任機制給案件帶來的負面影響。與此同時,應大力倡導獨任仲裁員機制的運用;在雙方當事人實際地位懸殊之時,有必要引入特殊機制,以保障仲裁庭的公正性。

關鍵詞:仲裁員;單邊委任機制;道德困境;商事仲裁;投資仲裁

14.司法改革背景下送達困境與出路

——以G省基層法院的送達實踐為例

內容提要:當前我國民事送達的困境大致表現為送達難、送達累與送達亂。這種困境的形成,既與當事人惡意訴訟、逃避訴訟有關,也與法院所在地經濟狀況、轄區面積、法院送達資源配置等因素密切相關。不同送達模式所消耗的司法成本是不同的,解決送達困境的關鍵是降低送達的司法成本,尤其是人力成本。考慮到法院人財物省級統管和法官員額制改革的背景,未來送達模式改革應是將法官從送達事務中解脫,並逐漸建立以集中送達為原則,分別送達為例外的送達模式。同時,對於許多送達困境中的操作性問題,還可通過對法條更清晰更靈活的解釋而達到緩解甚至解決。

關鍵詞:送達難;司法改革;集中送達

作者:百曉鋒(西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2016年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年、攻堅年,但民事執行工作的主題卻是「基本解決執行難」。在這一年,審執分離改革、網路司法拍賣改革持續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懲戒體系也有了突破性的進展。在制度建設方面,變更追加當事人、財產保全、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以及執行檢察監督等,亦有了更加系統的程序規範。但在理論研究方面,卻依然存在核心期刊論文數量少,學界力量投入不足,理論與實務隔閡明顯,實體法與程序法溝通欠缺等諸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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