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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下的「猛葯」今日生效!

法制網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胡聰穎

一台電腦,四個QQ號,從電視上得知買賣個人信息獲利的方法,從此走上「躺著也能賺錢」的不歸路,最終將自己送入囹圄。今天上午,浙江省溫州市永嘉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由該院副院長徐建宇擔任審判長,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樊某有期徒刑三年四個月,並處罰金50000元。這是永嘉法院審理的首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案件,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後首例判決的案件。

被告人樊某,男,1987年出生,大學文化程度。

據樊某稱,自己在電視上看到有人利用買賣個人信息獲利的新聞,便動了心,「沒想到還可以這樣賺錢」。於是,2015年11月份開始,樊某利用QQ聊天軟體加入了二三十個群,然後在群里買了3、4千條永嘉縣、瑞安市、樂清市等地公民的個人信息,又在各個群里與其他人交換、或者利用群資料下載了大量個人信息,收集、整理了信息後,在QQ群里發廣告進行出賣。

2016年7月21日,被告人在其位於西安市的家中被民警抓獲,民警現場查獲用於交易、儲存公民個人信息的宏基筆記本電腦1台及紅米手機1部。經查,在涉案的筆記本電腦內提取的公民個人信息達249萬條以上。

「如果有人要,我就每條信息5分到1毛錢的價格賣給他,比較新的信息我會賣的貴一點,大概3、4毛這樣。到案發為止,我大概賣了20萬條,賺了2萬元左右,」樊某供述。

「信息里主要包括什麼?」審判長問。

「信息以車主的為多,主要是車主、主要內容是姓名、身份證號碼、車牌號、地址、職業等。」

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被告人樊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從今天開始正式實施。

徐院長說,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前,凡是構成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最高刑期為三年。《刑(九)》對最高刑規定為7年,但對於何為「情節嚴重」,以及有關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這一入罪要件尚不明晰,屬於原則性規定,適用標準不統一,影響案件辦理。此次《解釋》對「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作了明確規定,便於辦案。

「犯罪後果輕的干擾公民生活,重的侵犯隱私、合法權益和財產,甚至可能造成被害人家破人亡等嚴重後果,」同時,徐院長說,「在這個數據時代,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處於高發態勢,我們也可以看到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打擊力度越來越大,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即構成犯罪。通過本案審理,希望大家能以案為鑒,保護合法權益,堅守法律底線」。

編輯:李金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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