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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穿越一定要去的朝代:嫁妝豐厚 可主動離婚 改嫁

女人只有被休的份兒?大錯特錯

如果我們以為古代只有丈夫單方面的「休妻」,而沒有雙方都同意的離婚,那就想錯了。古代也有離婚,法律上叫作「和離」。在宋代,和離並不是什麼稀罕事,婦女主動提出離婚的訴訟也不鮮見。

來看幾則宋代的離婚案例:

案例一

龐元英《談藪》記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餘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

說的是,厲氏原來嫁與曹秀才,但因為夫妻感情不和(不相得),所以離了婚,改嫁給一位曹姓侍郎。顯然,當時的女性並不會因為離異而受歧視。

案例二

李廌《師友談記》記載:「章元弼頃娶中表陳氏,甚端麗。元弼貌寢陋,嗜學。初,《眉山集》有雕本,元弼得之也,觀忘寐。陳氏有言,遂求去,元弼出之。」

這個章元弼是蘇東坡的超級粉絲,對蘇東坡的作品愛不釋手,結果冷落了美麗的嬌妻。本來章元弼就長得丑,已經讓妻子陳氏很不滿意,現在陳氏更受不了了,便提出了離婚。

案例三

洪邁《夷堅志》記載:唐州有個叫王八郞的富商,在外麵包了個二奶,嫌棄結髮妻子。妻子「執夫袂,走詣縣,縣聽仳離而中分其資產。王欲取幼女,妻訴曰:『夫無狀,棄婦嬖倡,此女若隨之,必流落矣。』縣宰義之,遂得女而出居於別村。」妻子拉著丈夫到公堂鬧離婚,法官准離,並判妻子可分得一半家產,獲得女兒的撫養權。

宋朝的法律也保護婦女主訴離婚的部分權利,如「不逞之民娶妻,紿取其財而亡,妻不能自給者,自今即許改適」,意思是說,丈夫若沒有能力贍養妻子,妻子有權利離婚;「夫出外三年不歸,聽妻改嫁」,丈夫離家三年未歸,妻子也有權利離婚;「被夫同居親強姦,雖未成,而妻願離者,聽」,妻子被夫家親屬性侵犯,也有權利提出離婚。這是前所未有的法律對女性離婚權的承認。

改嫁 「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針對庶民

北宋理學家程頤說過一句話:「餓死事小,失節事大。」許多人據此認為程朱理學壓制女性改嫁的權利,進而推導出宋代婦女地位急轉直下的結論。這裡存在多重誤解。

程頤本人並不反對婦女再嫁。程頤有一個侄女成了寡婦,程父幫她再嫁。程頤因此盛讚父親「嫁遣孤女,必盡其力」。朱熹也不反對女子再嫁,他在《答李敬子余國秀》說:「夫死而嫁,固為失節,然亦有不得已者,聖人不能禁也。」究程氏本意,「餓死事小,失節事大」並非對庶民的要求,而是強調士大夫的氣節。

事實上,兩宋時期,從士大夫家庭到百姓人家,婦女改嫁的事件俯拾皆是,甚至皇帝的妃子也有改嫁的,如宋光宗有個姓張的貴妃就「出嫁於民間」。宋史學者張邦煒先生說:「宋代婦女再嫁者不是極少,而是極多」;「宋代對於婦女改嫁絕非愈禁愈嚴,相反倒是限制愈來愈小,越放越寬。」

宋代的社會風氣並不以再嫁為恥,對再嫁婦女也絕無歧視之意,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對再嫁女子的資助優於男子再娶。北宋河間府的風俗,對守寡的女性,「父母兄弟恐其貧窮不能終志,多勸其改節」,並無什麼「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的觀念。

宋墓「開芳宴」壁畫中的宋代夫妻

好聚好散的「放妻書」

不過古代畢竟是男權社會,離婚需要丈夫寫一道「放妻書」,作為法律上的憑證。唐宋時代的「放妻書」寫得非常溫文爾雅,來看一道敦煌出土的「放妻書」:

蓋聞伉儷情深,夫婦語義重,幽懷合巹之歡,念同牢之樂。夫妻相對,恰似鴛鴦,雙飛並膝,花顏共坐,兩德之美,恩愛極重,二體一心。共同床枕於寢間,死同棺槨於墳下,三載結緣,則夫婦相和。三年有怨,則來讎隙。今已不和,想是前世怨家。反目生怨,作為後代增嫉,緣業不遂,見此分離。聚會二親,以求一別,所有物色書之。相隔之後,更選重官雙職之夫,弄影庭前,美逞琴瑟合韻之態。械恐舍結,更莫相談,千萬永辭,布施歡喜。三年衣糧,便獻柔儀。伏願娘子千秋萬歲。時×年×月×日×鄉百姓×甲放妻書一道。

這不是某一個讀書人寫的「放妻書」,而是流行於敦煌一帶民間通用的「放妻書」樣本。夫妻好聚好散,相離不出惡聲,正是文明的表現。

宋朝女性的財產

女兒可繼承財產 為兄弟的一半

許多人都以為宋朝是女性社會地位開始下降的時代,但考察歷史,宋代女性的地位絕沒有人們想像的那麼低,甚至可能在歷代王朝中,宋朝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我們可以列舉出一些指標來衡量、評判,比如女性的財產權、離婚的權利、改嫁的權利等等。

宋代家庭分家,按照當時的風俗與法律的規定,要分給女兒一部分財產,「在法:父母已亡,兒女分產,女合得男之半」。這部分財產,通常叫作「奩(lián)產」,即以辦嫁妝名義給予的財產。女兒所得的奩產,一般為兄弟所得的一半。因為法律與習慣法明確了女性的財產繼承權,甚至出現了女子為爭家產將兄弟告上法庭的事情(現在經常可見)。

不要覬覦她的嫁妝

宋代有這樣的風俗:兩個家庭結成姻親,在議婚、定親的階段,女方要給男方送「定帖」,除了寫明出嫁的是第幾個女兒,以及她的生辰年月日,還要「具列房奩、首飾、金銀、珠翠、寶器、動用、帳幔等物,及隨嫁田土、屋業、山園等」,此處具列的就是隨嫁的奩產。富貴人家的奩產是非常驚人的,如理宗朝時,一位姓鄭的太師給女兒的奩產是「奩租五百畝、奩具一十萬貫、締姻五千貫」;有個叫作虞艾的人,「娶陳氏,得妻家標撥田一百二十種,與之隨嫁」;比較常見的奩產應該是十畝田上下。

奩產隨出嫁的女子帶入夫家,「在法:妻家所得之財,不在分限。又法:婦人財產,並同夫為主」,即法律規定,女子隨嫁的奩產,名義上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其實並不歸夫家所有,夫家分家析產時,奩產不可分。實際上,奩產的所有權與處分權,都歸女方掌握,女方可以拿出來奉獻給夫家,也可以自己保管。丈夫如果索要妻子的奩產,往往會被當時的風俗所鄙視。

以後假如夫妻離婚,或者妻子改嫁,女方有權帶走她的全部奩產。宋朝的法律保護女性的這一權利。一旦發生奩產糾紛鬧上法庭時,以前定親時的「定帖」,妻子可以拿出來作為主張財產權的證明,這有點像現代的「婚前財產公證」。宋朝有很多已婚男子,因為不願意以後分家時被兄弟分去財產,便以妻子的名義添置產業,後來不幸去世了,妻子以這些產業是她所有為由,在改嫁時全都帶走了。

宋朝之後,女子就喪失了這種處分自己財產的自由了。元代《通制條格》收錄的一條法令說:「今後應嫁婦人,不問生前離異,夫死寡居,但欲再適他人,其元(原)隨嫁妝奩財產,並聽前夫之家為主。」明律和清律都繼承了這一立法精神,如《大明會典》和《大清律例》都明文規定:寡婦「改嫁者,夫家財產及原有妝奩,並聽前夫之家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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