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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止強姦的第一步,是將其定義為犯罪

(瑪雅藍/譯)有這樣一個錯誤觀念,簡單粗暴卻出奇地經久不衰,是關於男性為什麼強姦女性的。它的大意是:如果由於缺乏性生活或天生性慾過剩,男性過度性奮,那麼他面對不設防的女性時就會失控。整個心理學的早期階段,這個基本假設一直沒怎麼變。在《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1886)一書中,理查德·克拉夫特-埃賓( Richard von Krafft-Ebing)假設,強姦犯要麼患有「陰莖異常勃起和類似色情狂的狀態」,要麼「意志薄弱」,讓慾望脫離了自己的控制。他覺得強姦不過是一個簡單的水力學問題:如果壓強太大,或者水管太脆弱,一場可怕的犯罪就會噴薄而出。

臭名昭著的《性精神病態》一書於2006年被改編成電影,圖為電影海報。圖片來源:Pinterest

20世紀的頭幾十年,人類性行為成了科學研究的焦點,然而無人質疑這個簡單粗暴的性侵模型。哈維洛克·埃利斯(Havelock Ellis)相信,所有男性的性慾都是暴力且具有掠奪性的,所以沒有理由懷疑強姦是雄性慾望的一種正常體現。阿爾弗雷德·金賽(Alfred Kinsey)更傾向於把這個問題全盤忽略,他認為強姦大多是錯誤的指控,並質疑它是否造成了實質傷害。因此,這個強姦模型一直堅持到20世紀後半葉,才突然被女性主義理論和實證研究的致命組合拳打得粉碎。這些研究大大增加了我們對男性為什麼會強姦的認識。並且,它還告訴了我們遠比這個更有用,卻被普遍忽視的東西:如何防止強姦的發生。

我們首先回到這個水力模型上面。要不是因為一個特別惡性的特點,也許它還能堅持更長時間:它為受害者歸罪打開了方便之門。如果說性慾引發了強姦,那麼面對一個極其性感火辣的女性,哪怕好男人也會把持不住。受害者成了真正的始作俑者:當那個男人毆打她,將她撲倒在地,將自己的陰莖強行插入她的時候,他實際上是多麼無助啊。

到20世紀中期,這個理論又被精神分析學派所利用。他們不僅認為受害者引發了強姦這點非常可信,還猜測所有的女性都在悄悄渴望被強姦。女性的性意識被認為具有內在的受虐傾向,例如精神分析學家卡倫·霍尼(Karen Horney)在《女性受虐狂問題》(The Problem of Feminine Masochism,1935)中指出:「包含父親的早期性慾望和性幻想就是對被施暴(即被他閹割)的渴望。」按照這個說法,女性受害者即使沒有刻意引發性侵,至少也在無意識中渴望著受到性侵。這種歸罪有時會擴散到受害者以外的範圍,延伸到幾乎每個女性身上。例如,法證精神病學家大衛·阿伯拉罕森(David Abrahamsen)在《犯罪心理學》(The Psychology of Crime,1960)中指出,性侵者由一個「迷人卻冷漠」的母親所塑造,並受到「他的妻子的雄性氣質和競爭傾向」的刺激,最後「不得已受到引誘,犯下了罪行」。

就是在如此可悲的社會背景下,1975年,女性主義活動家蘇珊·布朗米勒(Susan Brownmiller)發表了一項女性主義的開拓性作品,關於強姦的《違背我們的意願》(Against Our Will)。她宣稱:「強姦完全是一個有意識的恐嚇過程,通過這一過程,男性將女性置於恐懼之中。」布朗米勒推翻了一切受害者歸罪,並否認強姦是性慾望的結果。她認為強姦其實是一種政治犯罪,它發生的原因「與黑人被一群白人私刑處死的原因有許多共同之處」。它不是一種衝動犯罪,而是出於冷酷的預謀,經常由一個群體共同策劃和協調。無論強姦如何發生,發生在何處,其動機都不是性,而是權力。

蘇珊·布朗米勒與《違背我們的意願》,攝於1975年。圖片來源:Time Magazine

這個理論馬上得到了富有同情心的讀者的認同,並使公眾意見分為兩個敵對陣營。對女性主義的反對者而言,這極其荒謬,彷彿在說引發入室盜竊的不是貪慾,而是一種壓迫房主的扭曲的慾望;而對女性主義者而言,這顯然是正確的,並且恰好能夠支持關於性別平等的更廣泛的討論。

1975年,研究經費還很充足,心理學研究領域正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在這樣的背景下,關於強姦動機的研究出現了一次激增。

在這些研究當中,最早也可能是最有影響力的一些來自臨床心理學家尼古拉斯·格羅特(Nicholas Groth)。他研究了關押在馬塞諸州各地的監獄和高防備級別精神病院中的幾百名強姦犯,並將結論寫進了《強姦的男人》(Men Who Rape,1979)。格羅特認為,所有的強姦犯都具備以下三個可能的動機之一:施虐傾向、憤怒、對權力的渴望。他描述了這三種類型所對應的心理,並指出強姦從來都不是一個精神健康的人的所作所為,而「一定是某些心理問題所引發的癥狀,或是暫時的、突發的,或是長期的、慢性的」。他還明確表示,強姦是「一種偽性行為」,即它利用性表達「與權力和憤怒相關的問題」,並且「這種性行為服務於性以外的需求」。

遺憾的是,格羅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他沒有解釋研究是如何進行的,也沒有提到他對被試提出了哪些問題。他沒有說明自己是如何總結出這三種動機的,或者他為何認為所有的強姦犯都有精神疾病。他的研究工作之所以還值得一提,只是因為他被認為證明了強姦並非由性衝動引發,並因此經常被引用。然而即使他找到了這方面的證據,他也在書中隻字未提。

與此同時,其他研究者正試圖證明傳統的水力模型,結果一敗塗地。許多研究發現,強姦犯並不具備更高的睾丸酮水平。性剝奪也與強姦無關,調查發現強姦犯擁有的自願性伴侶數量甚至比其他男人還要多。以及,已故的保羅·吉哈德(Paul Gebhard)及他在性學研究所(現金賽研究所)的同事在《性犯罪者:性犯罪類型分析》(Sex Offenders: An Analysis of Types,1965)中指出,已婚強姦犯和妻子之間有著活躍性生活的比例和其他人無異。這些研究的結果非常一致,不受研究人員政治取向的影響,因此各個陣營都放棄了「強姦是由陰莖異常勃起或性生活不滿足所引起的」的觀點。

標語:「請認真看待強姦」「強姦就是犯罪」。圖片來源:The Odyssey Online

與此同時,簡單地認為強姦與性無關的理論也不再流行,這是研究方向改變的間接後果。最初,心理學家研究的是被監禁的強姦犯,因為他們是「現成的」,比較容易找到。但是,被關進監獄的的只是性侵者中極小的一部分,並且他們在所有參與性暴力的男性中並不典型。被定罪的性侵者更有可能性侵了陌生人,使用了武器,施加了不必要的暴力,並且先前已有犯罪記錄。這些男性中幾乎沒有受過大學教育的專業人士,也沒有備受尊重的社區成員,然而現在我們知道,有這些特徵並不代表不會實施強姦。

所以在八十年代中期,出現了新的研究趨勢,就是關注所謂的「隱藏強姦犯」,即從未被逮捕、甚至從未被報告犯罪的男性。這些男性使用暴力甚至任何力量的可能性比進了監獄的那些人要低得多。相反,大部分人的性侵對象是因為醉酒而失去行動能力的女性。如果他們使用了武力,這幾乎總是在嘗試進行雙方同意的性行為並失敗之後,即所謂的「約會強姦」。顯然,這些男性至少是部分地受到了性慾的驅使。

不過,這些新研究最令人驚訝的發現或許是,找到未被監禁並承認進行過強姦的男性竟然是可能的。被試大多是大學生,而這個群體竟然會向完全陌生的人承認自己的性犯罪,這簡直不可思議。不過,只要「強姦犯」這個詞沒有出現在調查問卷中,那麼在面對「你是否在對方不願意的情況下,通過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與一個成年人發生性行為?」這類問題的時候,男性能很坦率地回答「是的」。位於北卡羅來納州的杜克大學的心理學家大衛·萊薩克(David Lisak)和蘇珊·羅斯(Susan Roth),以及後來的,來自位於羅德島的布朗大學的萊薩克·米勒(Lisak Miller)和保羅·米勒(Paul Miller),都進行過類似的調查。從結果中可以看出,調查對象不知怎麼似乎沒有意識到那種問題就是在描述強姦。

另一項駭人的結果就是這樣的男性數量竟然如此之多。在1985至1998年間進行的10項不同的研究中,6%到14.9%的男性大學生(大學生占調查對象的大部分)承認曾強姦或試圖強姦,並且其中大約一半人曾反覆進行過這種行為。這些研究採用一份標準調查問卷《性經驗調查》(Sexual Experiences Survey),它判斷一個男人是不是強姦犯時用到的每個問題,都包含「不經對方同意」或類似的描述。這些問題全部指明了陰道性交、肛交或口交。並且,在訪談中,承認進行非自願性交的男性並沒有試圖解釋這其中出現了誤會。他們知道受害者不是自願的,他們只是在「將非自願性行為和強姦聯繫起來」這件事上差勁得嚇人。

相比之下,這些研究對這類男性人格特徵的發現反而不那麼令人驚訝。強姦犯是否比其他男性更缺乏共情?是的,這不奇怪。強姦犯是否更加以自我為中心,控制欲更強?是的,意料之中。強姦犯是否對女性有著負面態度?是的,毫不意外。在所有這些參數上,性侵者和非性侵者之間的差異不太大,但足以在統計學上把這些人和正常人區分開來。所以說,強姦犯不是與正常男人截然不同的怪物,但他們多少是些(用正常人的話來講)有厭女症的混蛋。再次強調,這不是什麼驚天動地的大新聞。

但這也不是什麼好消息。如果普通水平的冷漠、自私和性別歧視就能將一個男人變成強姦犯,那麼這個問題似乎是無解的。我們或許能消除性別歧視的觀念,但幾千年來人類一直試圖消除冷漠和自私,卻沒什麼進展。

圖片中,「不要被強姦了」的文字被改為「不要強姦」。圖片來源:Affinity Magazine

「理解性暴力」( Understanding Sexual Violence,1990 )研究項目由黛安娜·斯考利(Diana Scully)主持,美國國家精神健康研究院(NIMH)資助,它似乎指出了一條走出困境的明路。斯考利將其他重罪犯設為對照組,對被監禁的強姦犯進行研究,利用一份長達89頁的採訪評估他們的性格特徵,例如對女性的敵意,人際暴力,和「強迫性雄性氣質」(compulsive masculinity)。在所有這些評估項目中,強姦犯和其他重罪犯都沒有顯著差異。在入獄前的性生活、對女性的態度和童年時期是否受到性虐待方面,他們之間也沒有區別。

最讓斯考利感到震驚的,是強姦犯們有多努力地想證明自己強姦女性的行為的正當性。他們描述了自己的受害者的道德缺陷。在描述犯罪細節時,他們總是說謊,以讓自己顯得不那麼暴力。他們試圖說明強姦是正常的,正如一名被試所說:「如果你帶一個女人出去,撩她,然後她說,『不,我是個好姑娘』,你就只能動粗了。所有男人都這麼干啊。」有些其他的被試表示,如果一個女人本身就名聲放蕩,如果你是在她搭便車的時候載上她的,或者如果她曾經和你發生過性行為,那麼所有人都會覺得強姦她是可以接受的。一些受訪者承認他們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是錯的,在這些案例中,他們通常會努力展現出強烈的自我厭惡,並堅稱犯罪完全不是他們平時會做的事情。簡而言之,他們非常在意其他人對自己的看法。斯考利認為,他們的這些想法發揮了關鍵作用,促成了有意識的、理性的選擇——強迫女性發生性行為。

更重要的是,絕大部分的被試都以為自己不會因此受到懲罰。一名強姦犯說:「我知道我做了錯事,但我也知道大多數女人不會報案,我覺得她也不會。」斯考利指出,被試們將強姦視為「一種低風險高收益的行為」。

需要停下來強調一下這個理論的意義。一個男人能實行性侵的前提是,他得是一個相對(但並不極端)反社會的人,程度足以讓他不會受到對受害者的共情的約束。這似乎是所有有受害者的犯罪的前提條件;事實上,被判刑的強姦犯的性格特徵與搶劫犯和入室盜竊犯相同。但通常情況下,一個可能會強姦的人,只有當他相信他會被同伴所原諒、並且能夠逃脫懲罰的時候,才會犯下罪行。似乎有數量巨大的男性達到了這個標準;大多數大學生強姦犯都不僅不害怕懲罰,還美滋滋地渾然不知自己的行為就是犯罪。考慮到這個大環境,斯考利總結,大多數強姦都是一種強姦文化(rape culture)的結果,它告訴男性,在許多情況下,強姦女性不僅是很正常的行為,而且還相當安全。

如果真的存在這麼一種強姦文化,那麼可以預見,不同國家中性暴力的發生率將有較大的差異,取決於該國家對性暴力的容忍度或懲罰強度。一言以蔽之,事實確實如此。我們也許還記得,在美國有6%到14%的男性大學生承認強姦。這個數據看起來很可怕,但是根據《柳葉刀》(The Lancet)發表的一項研究,自我定義為強姦犯的男性在中國僅略低於23%,而在巴布亞紐幾內亞,這個數字達到了駭人的60.7%。

戰爭時期,不同軍隊中士兵進行性侵的數量也有很大的差異,這提供了一個有趣的研究案例,因為性侵犯所發生時的制度環境截然不同。有些光明正大地鼓勵性暴力,有些則對其進行嚴酷的、當機立斷的懲罰。

制度的不同所造成的結果非常清晰。在其中一個極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南京大屠殺中發生的強姦中,日本軍官積極煽動士兵侵犯平民,在佔領的第一個月就有2萬名女性被強姦。與此同時,在左翼游擊隊中,性暴力發生率達到了歷史低點,例如歷時12年的薩爾瓦多內戰。聯合國調查委員會於1981年發表的一份報告稱,戰爭中沒有一例由反政府軍(法拉本多·馬蒂民族解放陣線)實施的性暴力報告;而在戰爭早期,政府軍的性暴力行為很普遍。這可能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這些組織中有超出法律限制而進行懲罰的自由,二是他們有贏得民心的迫切需求。

「看不見的戰爭犯罪」。圖片來源:Time Magazine

戰爭中的強姦發生率似乎還會對高層命令作出快速響應。例如在二戰末期,當蘇維埃領導層將強姦定義為政治問題,並建立條例進行限制後,蘇聯紅軍本來的超高的性暴力犯罪率急劇下降。在薩爾瓦多內戰中,當美國以撤離援助來威脅政府改善人權狀況時,政府軍士兵的強姦犯罪也大幅減少。顯然,即使在戰爭的暴力環境中,男性也能剋制住性侵的衝動,只要他們知道這樣做會受到懲罰。

所以結論很符合常識:強姦和其他犯罪一樣,能夠通過威懾來最有效地避免。這簡直顯而易見,而我們竟然花了這麼多精力去試圖不討論預防它的措施,真是不可思議。

針對強姦原因的研究歷史,就是試圖反覆重新定義強姦的歷史:強姦被定義為需要用藥物或政治手段來解決的問題,或是男性性慾的必然後果(這可沒有什麼實質的解決方案);可是強姦從來沒有被定義為一種必須受到懲罰的犯罪。這種偏見的背後,是人們不願意承認女性受害者所遭受的痛苦足夠重要,足以讓男性侵犯者受到懲罰。受害者的辯護律師也常常無法要求更重的量刑,因為擔心司法系統頑固不化,無法接受他們提出的請求。就算當懲罰進入討論範圍,它通常也被表述為替受害者個體討回公道的方式,而非預防未來犯罪的手段。而目前所有的研究都表明這是一個錯誤。哪怕刑事司法體系很難改變,改變它也必須是我們為消滅強姦而努力的方向。

在這方面,西方國家顯然做得比巴布亞紐幾內亞要好,但還有充足的改進空間。根據英國內政部主持的研究,英國每年發生的強姦與強姦未遂估計有69000起,而其中只有16000起報案,只有大約1000名性侵者(包括男女)接受審判。應當指出的是,在這些數據中,加害者有男性也有女性,受害者也是如此。不過,絕大多數強姦的犯罪者都是男性,絕大多數的受害者都是女性,而英國被定罪的強姦犯(以及插入式性侵犯,即用手指或其他工具插入受害人的肛門或陰道)中99%是男性。在美國,大約只有2.2%的強姦報案得到定罪。

強姦的報案率很低。圖片來源:borgenproject.org

不過,我們能夠在不侵犯被告權利(又是一個不作為的常見借口)的情況下大幅提高定罪率。我們可以給警方和檢方更多的資金,以支持性侵調查(目前為止,性侵案還是極有可能在調查初期就被擱置) 。我們可以對他們進行監督,保證他們行為得當。我們可以對司法證據的檢驗進行資金支持,這方面目前有大量積壓工作,並且有許多證據遺失或被丟棄。最重要的是,我們要讓受害者更容易尋求警方的幫助;在所有犯罪中,強姦是最少被報案的。最後,我們絕對不能做的,就是假裝這是另一個完全不同的更簡單的問題,或者假裝強姦的解決方案是什麼深奧而無法參透的秘密。

對於搶劫、縱火和詐騙,我們都知道懲罰不僅是一種懲戒,也是一種預防。我們明白,如果殺人不受懲罰,那麼這就不僅是一個私德問題,更是一個公共安全問題;我們明白,一旦取消對持有大麻的嚴格監管,原本遵紀守法、現在卻開始濫用大麻的人數就會增加;我們知道,要想減少身份盜竊,就必須讓警方和檢方加以重視,並且給他們充足的資金和訓練,以成功對涉案者定罪。現在,該把同樣的常識觀點用在強姦上了。(編輯:姜Z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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