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轉移財產怎麼辦?龔俊峰律師建議給他打回原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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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這樣一種老賴,大量借款、欠款後,把財產贈與給自己的妻子、兒子、女兒或父母,針對這類老賴,債權人該如何討債呢?本期《法律實務講座》龔俊峰律師為你以案說法,闡明道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
案例:
2012年5月被告湯某寧向原告借款人民幣100萬元,至今尚欠40萬元;2012年11月22日被告湯某寧與第三人黃某月簽訂《贈與合同》,將其所有的寧德市蕉城區南際路68號房屋贈與給第三人黃某月,並於同年12月辦理了過戶手續;原告於2014年4月11日向寧德市房地產管理中心檔案室查檔,獲知了被告的贈與行為。
庭審:
一、原告陳某海的訴訟請求是: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撤銷被告湯某寧與第三人黃某月於2012年11月22日簽訂的《贈與合同》。
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原告陳某海的事實與理由中訴稱:
2012年5月被告湯某寧向原告借款100萬元,至今未償還。2012年11月22日被告湯某寧與第三人黃某月簽訂《贈與合同》,將其所有的寧德市蕉城區南際路68號房屋贈與給第三人黃某月。被告湯某寧無償轉讓房屋的行為足以對原告造成損害,屬於惡意逃避債務。
三、被告湯某寧在庭審中提到兩點答辯意見:
1、其尚有其他財產可供清償,沒有損害原告的利益;原告的債權僅40萬元並非100萬元,而本案的房屋面積312多平方米,價值200萬元以上,原告的撤銷權明顯超過債許可權度;
2、原告行使撤銷權超過一年期間,撤銷權已消滅。請求法院駁回。
判決:
依法認定被告湯某寧的房屋贈與行為對原告陳某海的債權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判決撤銷被告湯某寧與第三人黃某月之間簽訂的《贈與合同》。
觀點:
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被告湯某寧向原告借款100萬元之後,將自己所有的坐落於寧德市蕉城區南際路68號房屋無償贈與給第三人黃某月,原告催告還款後,被告未能足額還款,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0萬元及利息,被告的行為對原告的債權利益造成實際損害,原告知道權利被侵害後行使撤銷權未超過一年期間,故原告要求撤銷該贈與行為於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律師:
龔俊峰律師認為,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因此,對於本案來說,債權人當然享有撤銷權。因為湯某寧無償將房屋贈與其第三人的行為,影響到了案件的執行。但由於是在民間借貸判決生效之前轉移的財產,債權人可以享有撤銷權,如果是判決生效之後,轉移財產,則可能構成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罪。最高可以判7年有期徒刑。判刑了依然還是需要償還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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