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婚姻不忠者「賠當其過」這個應該有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日前表示,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通過家德家風建設促進公德民風建設。要弘揚家庭美德,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見A02版)
最近幾年,我國的離婚率一直在高位徘徊,這是不爭的事實。造成離婚率高的因素很多,但大致有兩個方面:一是年輕夫婦,個性強,責任感弱,言差語錯,就草率離婚;二是事業有成的中年人,受社會浮躁風氣的影響,婚內出軌、包二奶、找小三,導致夫妻情感破裂。
最高法的專職委員杜萬華表示,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對婚姻不忠者「賠當其過」。筆者認為,這個可以有,也應該有。事實上,離婚過錯方承擔一部分賠償,這並非是杜萬華委員的獨創,它在法律層面有淵源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導致與配偶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法律如此規定,符合社會公德、善良風俗的習慣,當然應當成為離婚糾紛的依據。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和諧能推動社會穩定。從傳統來看,已婚夫婦應當忠誠於婚姻家庭,自覺維護家庭的穩固。可現實中,有些所謂的成功男士,依仗優越的經濟條件,偷偷地(有的甚至是正大光明)包二奶、找小三,婚內與他人同居,給妻子帶來精神傷害,導致婚姻破裂。這樣的婚姻糾紛,就應當對婚姻不忠者「賠當其過」。竊以為,「賠當其過」的範圍還可以適當地擴充,對於那些經常性出軌導致家庭破裂,即便過錯方不是婚內同居,也可以考慮「賠當其過」。
我國大多數家庭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訴訟式離婚的糾紛,一般都是將家庭財產等分的辦法判決。對於婚姻的不忠和背叛者,我們不能僅僅輿論層面上的譴責,還應當從經濟上加以懲戒。如果不懲戒離婚過錯方,何以維護訴訟的公正與誠信?怎能更好地維護無過錯方的合法權益?金錢作為價值和權利的一般尺度,可以成為滿足受害者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質手段。
因此,婚姻不忠者「賠當其過」,這個應該有。司法系統將「賠當其過」的法律條款和立法精神使用於普遍的法律實踐,通過金錢補償、制裁,使過錯方得到懲戒,無過錯方得到經濟補償和精神慰藉,這體現了立法呵護弱者的原本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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