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長獲刑8年,致市委書記免職並被中紀委點名
撰文|衛張寧
日前,由河南省開封市檢察院偵查終結並提起公訴的原新鄉市常務副市長賈全明,被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100萬元,受賄所得財物上繳國庫。
檢察機關查明:2007年2月至2014年3月,賈全明在擔任新鄉市副市長、常務副市長期間,利用其分管城管、交通、國土資源等職務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809.5萬元、價值人民幣31萬元的購物卡和美元8000元,在規劃審批、控規調整、容積率調整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
大家可能對賈全明不太了解,但一定都聽說過他的同事、新鄉市委原書記李慶貴。2015年9月,這位局級幹部在即將退休之際,被中紀委官網和新聞聯播同時「點名」。
被批評並非因為李慶貴本人的貪腐問題,而是在他擔任新鄉市委書記期間,市級班子共有3人落馬。最終,李慶貴因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力被給予黨內嚴重警告和免去領導職務的處分。
賈全明正是當時新鄉落馬的3名市領導之一,另外2名分別是:新鄉市委原常委、市委政法委原書記、市公安局原局長孟鋼,新鄉市政府原副市長崔學勇。當時中紀委通報中就提到:這3起案件涉案金額特別巨大,社會影響特別惡劣,且違紀違法行為主要發生在李慶貴同志擔任新鄉市委書記期間。
李慶貴被免職後一年,《人民日報》披露了他履責不力的若干細節:新鄉市委原常委、公安局長孟鋼在幹部調整中向他行賄,李慶貴既沒當面拒收,也未向組織報告,仍在換屆中向上級組織推薦了孟鋼,只是隨後將錢上交廉政賬戶;新鄉市原副市長崔學勇經李慶貴推薦得到重用,他雖掌握對其舉報的材料,也在崔學勇辯解中聽出矛盾,卻並未深究。
如今,賈全明的違紀行為也被曝光。賈全明於2006年12月調任新鄉市政府黨組成員、副市長,後躋身市委常委,並2014年3月出任新鄉市常務副市長。而李慶貴則於2006年2月出任新鄉市委副書記、代市長,2011年5月出任新鄉市委書記。兩人到新鄉任職幾乎是前後腳,此後又共事多年,賈全明任職期間的違紀行為,李慶貴顯然難辭其咎。
「好人未必是好官,不願得罪人,維護一個,失去一片」,《人民日報》對李慶貴的這句評價,可謂一語中的。黨政領導班子對於一地的發展至關重要,特別是黨政主官,除了自身遵紀守法之外,更是肩負著地方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像李慶貴這樣,看似是「老好人」,以為自己不搞腐敗就萬事大吉,實則是為官不為,嚴重損害地方發展。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已有多位地方黨政領導幹部因履職不力被問責。去年7月正式施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進一步強化和規範了黨的問責工作,除了對領導幹部個人外,也將黨組織明確列入了問責對象。
「幹部犯錯誤,組織有責任」。推動全面從嚴治黨,落實主體責任極為關鍵。如果黨委不能切實擔負起管黨治黨的主體責任,從嚴治黨只能是句空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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