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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備案即可開診所 45萬中醫將徹底解放

文章來源/中國醫療

大放開,只需備案就可以開中醫診所!並且,不受規劃限制。

兩大文件即將出台,45萬中醫徹底解放

6月20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公開徵求意見。

國務院表示,根據《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起草了《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和《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2部部門規章草案,並報國家衛生計生委審核。根據《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及立法工作要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這是繼4月份中醫藥管理局徵集意見後,這兩個文件距離正式出台又近了一步。

據國家衛計委《2015年我國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顯示,2015年末,全國中醫藥衛生人員總數達58.0萬人,其中:中醫類別執業(助理)醫師45.2萬人。

或許隨著《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正式出台,45萬中醫師感受到的是天空海闊。

只需備案就可開中醫診所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表示: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設置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限制。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即發放統一格式的《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開診所要有醫師資格證,沒有的話也可以

文件表示:中醫診所負責人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如果沒有,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也可以。

如何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給出了詳細的通道。

文件表示: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並列出了具體條件: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具有醫術淵源,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並得到患者的認可。(詳見附件)

大放開後,監管更嚴

從這兩個文件來看,放開後,伴隨的是嚴格的監管。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中,對於中醫診所亂收費、虛假宣傳、擅自執業、超範圍經營等行為,都明確了懲治措施和法律責任。

附:

中醫診所備案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診所的備案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醫診所,是在中醫藥理論指導下,運用中藥(民族葯)和針灸、拔罐、推拿等非藥物療法開展診療服務,以及中藥調劑、湯劑煎煮等中藥葯事服務的診所。超出本辦法規定的服務範圍或者存在不可控的醫療安全隱患和風險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全國中醫診所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診所的備案工作。

第二章 備案

第四條舉辦中醫診所的,報擬舉辦診所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後即可開展執業活動。中醫診所設置不受《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的限制。

第五條 舉辦中醫診所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中醫診所負責人應當具有中醫類別《醫師資格證書》並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5年,或具有《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二)符合《中醫診所基本標準(2017)》;

(三)中醫診所名稱符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

(四)符合環保、消防等部門的相關規定;

(五)得到周邊利益相關方認可。

第六條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中醫診所。

第七條 中醫診所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二)中醫診所負責人有效身份證明、醫師資格證書、醫師執業證書,法人機構的資質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三)其他衛生技術人員名錄、有效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件;(四)中醫診所管理規章制度;(五)醫療廢物處理方案、診所周邊環境及周邊利益相關方意見的情況說明;(六)消防應急預案。

備案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情況,並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八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到備案材料後,對材料齊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備案,即發放統一格式的《中醫診所備案證》;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噹噹場或5日內一次告知備案人補正相關材料。

第九條 中醫診所應當將《中醫診所備案證》、衛生技術人員信息在診所的明顯位置公示。

第十條 中醫診所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應當及時到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變動事項進行備案。

第十一條 禁止偽造、塗改、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

第十二條 中醫診所應當按照備案的診療科目、技術開展診療活動,並符合《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等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轄區內備案的中醫診所信息在其政府網站公開,便於社會查詢、監督。公開信息內容為中醫診所備案內容(《中醫診所備案信息表》所列內容)。

第十四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送本轄區內中醫診所備案信息。上一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進行核查,發現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備案事項,應當在30日內予以糾正。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診所依法執業、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診所管理等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自中醫診所備案之日起30日內,對備案的中醫診所進行現場核查,對相關材料進行核實,並定期開展現場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 中醫診所應當加強管理,對診所內診療行為、醫療質量、醫療安全及廣告宣傳負主體責任。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醫診所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報告,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取消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告:

(一)非因行政處罰原因,中醫診所停止執業活動超過1年的;(二)中醫診所負責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三)舉辦中醫診所的法人機構註銷的;

(四)中醫診所自願終止執業活動的。

第十九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中醫診所負責人學習衛生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感染防控、傳染病防治等知識,促進中醫診所依法執業;定期組織執業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提高其專業技術水平。

第二十條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積分制度,對中醫診所不良執業行為、亂收費及虛假誇大宣傳等進行記錄和評分,記錄和評分結果作為對中醫診所進行監督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備案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出賣、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收回《中醫診所備案證》:

(一)出賣《中醫診所備案證》的;(二)轉讓、出借《中醫診所備案證》給非衛生技術人員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三條 超出備案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收回《中醫診所備案證》,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備案執業範圍開展診療活動曾受過行政處罰的;(二)超出備案執業範圍從事診療活動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第二十四條 中醫診所實際設置或擅自更改設置與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登記事項不一致的,不得開展診療活動。擅自開展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 中醫診所未經備案擅自改變或增加使用其他名稱的,由縣級中醫藥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提交虛假備案材料取得《中醫診所備案證》的,由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三萬元以下罰款,並向社會公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並收回《中醫診所備案證》。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中醫診所管理要求,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醫療機構管理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設置的中醫診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效期到期之前,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要求管理。有效期到期之後,僅提供本辦法所規定的中醫藥服務的,按照本辦法備案管理;其他按照審批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日」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暫行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參加醫師資格考核和執業註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及執業工作的管理。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組織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負責本省(區、市)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管理。

設區的市和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組織申報、初審及複審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醫師資格的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執業日常管理。

第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省(區、市)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註冊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章 考核申請

第五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或者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的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

第六條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經指導老師評議合格;

(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其指導老師除外)推薦。

第七條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申請參加醫師資格考核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醫術淵源,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或者在中醫醫師指導下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掌握獨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中醫診療技術方法,並得到患者的認可;

(二)由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推薦。

第八條 推薦醫師應當為被推薦者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的省(區、市)內相關專業中醫類別執業醫師。

第九條 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其指導老師應當具有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或者具有中醫類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指導老師同時帶徒原則上不超過4名。

第十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或者第七條規定的人員,可以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長期臨床實踐所在地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考核申請。

第十一條 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申請表》;(二)本人有效身份證明;

(三)中醫醫術專長綜述(包括醫術的基本內容及特點描述、適應症或者適用範圍、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說明等)和能夠證明醫術專長確有療效的相關資料;

(四)至少2名中醫類別執業醫師的推薦材料;

(五)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還應當提供經公證機構公證的跟師學習合同、自公證之日起連續跟師學習中醫滿5年的證明材料(包括師承人員學習筆記、臨床實踐記錄等)、指導老師出具的跟師學習情況書面評價意見及出師結論;經多年中醫醫術實踐的,還應當提供醫術淵源的相關證明材料、從事中醫醫術實踐活動滿5年證明(由所在區域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居委會、村委會出具)或者一定數量患者的推薦證明。

第十二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分別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和複審,複審合格後提交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對申請者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確認,對符合考核條件的人員、指導老師和推薦醫師信息應當予以公示。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三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實行專家評議方式,通過現場陳述問答、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評議、中醫藥技術方法操作等形式對實踐技能和效果進行科學量化考核。專家人數應當為不少於5人的奇數。

第十四條 考核專家應當對參加考核者使用中醫藥技術方法的安全性進行風險評估,並針對風險點考核其安全風險意識、相關知識及防範措施。根據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分為內服方葯和外治技術兩類進行考核。

第十五條 內服方葯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醫術內容及特點;與擅長治療的疾病範圍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中醫診斷技能、中醫治療方法、中藥(民族葯,下同)基本知識和用藥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四診技能操作和現場辨識相關中藥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藥種類、藥性、藥量、配伍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相關用藥禁忌、中藥毒性知識等。

第十六條 外治技術類考核內容包括:醫術淵源或者傳承脈絡、外治技術內容及特點;與其使用的外治技術相關的中醫基礎知識、擅長治療的疾病診斷要點、外治技術操作要點、技術應用規範及安全風險防控方法或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為醫術專長陳述、現場問答、外治技術操作等。

考核專家應當圍繞參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術的操作部位、操作難度、創傷程度、感染風險等進行安全性評估,根據風險點考核其操作安全風險認知和有效防範方法等;外敷藥物中含毒性中藥的,還應當考核相關的中藥毒性知識。

第十七條 治療方法以內服方葯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術,或以外治技術為主、配合使用中藥的,增加相關考核內容。

第十八條 考核專家根據參加考核者的現場陳述,結合回顧性中醫醫術實踐資料等,圍繞相關疾病的療效評價關鍵要素進行分析評估並提問,對其醫術專長的效果進行現場評定。必要時可採用實地調查核驗等方式評定效果。

第十九條 經綜合評議後,考核專家對參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結論,並對其在執業活動中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範圍進行認定。

第二十條 考核合格者,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頒發《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考核合格人員有關衛生和中醫藥法律法規基本知識、基本急救技能、臨床轉診能力、中醫醫療技術相關性感染防控指南、傳染病防治基本知識及報告制度、中醫病曆書寫等知識的培訓,提高其執業技能,促進醫療安全。

第四章 考核組織

第二十二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考核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考核制度,強化考核工作人員和專家培訓,嚴格考核管理,確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進行。

第二十三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每年定期組織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核時間應當提前3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 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考核專家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中醫類別執業醫師;(二)具有豐富的臨床經驗和技術專長,具備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者從事中醫臨床工作15年以上具有師承或者醫術確有專長淵源背景人員;(三)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公平公正,原則性強,工作認真負責;

(四)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五條 根據考生申報的醫術專長,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在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庫內抽取考核專家。考核專家與考生有近親屬或利害關係時,應當採取迴避原則。

第五章 執業註冊

第二十六條 中醫(專長)醫師實行醫師區域註冊管理。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者,應當向其擬執業機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提出註冊申請,經註冊後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

第二十七條 中醫(專長)醫師按照考核內容進行執業註冊,執業範圍包括其能夠使用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和具體治療疾病的範圍。

第二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原則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區、市)轄區內執業,擬跨省(區、市)執業的,需經擬執業所在地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並註冊。

第二十九條 取得《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者,即可在註冊的執業範圍內,以個人開業的方式或者在醫療機構內從事中醫醫療活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縣級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行為的監督檢查,重點對其是否超出規定的範圍執業、是否符合相關診療技術規範、是否存在不規範宣傳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應當參加定期考核,每兩年為一個周期。定期考核有關要求由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中醫(專長)醫師的繼續教育。鼓勵中醫(專長)醫師通過中醫藥學歷教育提升自身理論和學術水平。

第三十三條 中醫(專長)醫師通過學歷教育取得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中醫專業學歷的,或者執業時間滿5年、期間無不良執業記錄的,可申請參加中醫類別執業醫師資格考試。

第三十四條 國家建立中醫(專長)醫師管理信息系統,及時更新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實行註冊內容公開制度,並提供中醫(專長)醫師註冊信息查詢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和考核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考核工作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通過違規違紀行為取得《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的,由發放證書部門撤銷並收回《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並進行通報。

第三十六條 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專家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未在考核工作中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停止其參與考核工作,情節嚴重的,應當進行通報批評,並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存在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國家醫師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處理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推薦中醫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中醫醫師、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醫術確有專長人員的指導老師,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在推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中醫(專長)醫師在執業中存在超出註冊的執業範圍等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師執業證書。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發布前已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可以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考核,也可繼續以鄉村醫生身份執業,納入鄉村醫生管理。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不再開展中醫藥一技之長人員納入鄉村醫生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港澳台人員在內地以師承方式學習中醫的,可在指導老師所在省(區、市)申請參加中醫醫術確有專長醫師資格考核。

第四十一條 《中醫(專長)醫師資格證書》和《中醫(專長)醫師執業證書》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統一印製。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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