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蘋果「打賞」強制抽成 涉嫌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應用內購買」,顯然屬於「附加不合理的條件」,侵犯了「打賞」消費者權益。6月11日,蘋果公司在其開發者網站上更新《安全審核指南》,明確應用內向原創作者的「打賞」屬於「應用內購買」,所有支付行為均需通過蘋果公司提供的通道,並向蘋果公司分成30%。此前,由於長久未能與蘋果公司達成協商,iOS版微信已關閉了公眾號內文章下的讚賞功能,而今日頭條、知乎等則選擇了妥協。
蘋果公司的這一決定一經公布,就引發輿論軒然大波,至今仍然熱議不斷。至於觀點,批評聲音居多。不少人認為蘋果公司此舉違反《反壟斷法》第6條「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競爭」。
這種說法存在問題,因為蘋果公司在國內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反壟斷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規定》,一個經營者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才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而根據2017年2月國際調研機構(IDC)市場數據顯示,2016年蘋果手機對中國的發貨量為4490萬部,市場份額降至9.6%。顯然,蘋果公司並不具備市場支配地位。
由此看來,蘋果公司並非《反壟斷法》的適格制裁對象。
雖說不構成《反壟斷法》中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蘋果公司的強制抽成之舉,並不是沒有法律問題了。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應用內購買」,顯然屬於「附加不合理的條件」,侵犯了「打賞」消費者權益。
所以,蘋果公司「打賞」強制抽成行為,真正涉嫌的是不正當競爭。
在這種情形下,那些覺得權益受侵害的「打賞」消費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有規定,「縣級以上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進行監督檢查」。
蘋果公司此舉,對國內消費者和相關互聯網公司都有利益侵害,監管部門不能夠視而不見。
當然,作為一部24年前制定的「老爺級」法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部分條款已落伍於時代。就如針對此事,《反不正當競爭法》缺乏合適條款來保障其他經營者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針對互聯網行業競爭加劇、新型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案件數激增的趨勢,《反不正當競爭法》首次修訂已進入最後階段,即將正式「出爐」。修訂草案規定,「競爭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從事影響用戶選擇、干擾其他經營者正常經營活動的行為」。
相信隨著修訂版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通過,國內互聯網市場中類似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得到更好遏制。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商業決定是企業的自由,但前提是恪守法律底線。蘋果公司向「打賞」「強制抽成」,對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都構成了利益侵犯,監管部門要及時介入。
□歐陽晨雨(學者)
訪問:
蘋果在線商店(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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