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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城法院審結南平首例涉生態行政公益訴訟案

福建法治報-海峽法治在線6月24日訊日前,浦城縣法院審結首例行政公益訴訟案件,判決責令被告浦城縣林業局對浦城縣萬安鄉連墩村上王自然村23 戶村民非法佔用「渡船頭」山場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履行法定職責。

2014 年底至2015 年期間,浦城縣萬安鄉連墩村柯某孫等23 戶村民在未辦理林地使用審批手續情況下,雇請挖掘機在萬安鄉連墩村土名「渡船頭」山場,對林地進行破壞性挖掘,毀壞植被,推平山體,夯實土層,而後每戶搶佔長約10 米的平整林地建造房屋。

今年1 月19 日,浦城縣林業局以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為由將該案作為行政案件立案調查。經浦城縣林業局鑒定認定,被破壞的林地屬國家級生態公益林,面積7522 平方米,其中被23 戶村民合計佔用平整後的林地3996 平方米。然而,浦城縣林業局在立案後至其被起訴前,都未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未責令恢復原狀,未對行政相對人非法改變林地用途處以罰款,致使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

3 月13 日,浦城縣檢察院向浦城縣林業局發出檢察建議書,建議浦城縣林業局依法正確履行職責,在收到建議書後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並督促執行到位。4 月14 日,浦城縣檢察院發現浦城縣林業局在收到檢察建議後,仍未依法及時履職,致使生態環境受到破壞,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仍處於受侵害狀態,遂於5 月8 日向浦城縣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浦城縣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相關法律規定,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被告浦城縣林業局於2016 年1月5 日發現上王自然村村民非法佔用國家生態公益林林地,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違法行為後,至2017 年1 月19日方對其中三戶村民予以立案查處,且在立案後,未在規定的一個月期限內作出行政處罰,又未辦理批准延長辦案期限手續,其行為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並且被告在公益訴訟人發出檢察建議後,仍未在建議的一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其怠於履職事實清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二條的規定,遂作出如上判決。宣判後,被告浦城縣林業局表示服判,不上訴。

(記者 湯仙念 通訊員 朱麗 徐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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