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軌算過錯行為嗎?僱傭私家偵探取證靠譜嗎?過錯方能賠多少?一次性說清楚
最高法: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等行為,過錯方應賠償!
但問題來了——
出軌算不算「過錯行為」?
僱傭私家偵探取證靠譜嗎?
過錯方到底能賠多少?
配偶在婚內出軌,有些甚至與他人同居、生子,這些「不忠」行為,使得大量婚姻家庭破裂。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杜萬華在湖南調研時表示,對於重婚、家暴、婚內與他人同居、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嚴重違背家庭倫理道德的行為,應依當事人請求判決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做到「賠當其過」。
那麼,發現配偶出軌決定離婚,無過錯方如何理性維權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權益?近日,今日女報/鳳網記者就家事審判中倡導的「賠當其過」話題,採訪了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劉群法官和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服務部主任熊麒律師。
本期法律專家——
劉群(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綜合審判庭庭長法官)
熊麒(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服務部主任律師)
哪些行為屬於婚姻中的「過錯行為」?
劉群告訴記者,關於離婚中的過錯行為,《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已有明確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這四種情形均屬於過錯行為。」
而平常老百姓所說的夫妻一方存在「出軌」,是不是就可以直接認定為「過錯行為」進而申請賠償呢?在劉群看來,根據法律,「出軌」行為必須要達到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程度,才能成為過錯方,而無過錯的一方,才能依證據在離婚訴訟中獲得精神損害賠償。
出軌、婚外情甚至有私生子,是否就可認定「犯了錯」?
那麼,出現「出軌」、「婚外情」、「私生子」等情況,是否能夠直接認定為「過錯行為」?在熊麒看來,這些情況也不一定能認定為「過錯行為」。
熊麒告訴記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中的第二條規定: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目前法律上認定的「同居」要具有「持續、穩定」的特點。
熊麒表示:「有私生子,不一定是同居;出軌、包二奶、養小三、婚外戀等情況,只要證明其『持續、穩定』就能獲得賠償。」
可以僱傭私家偵探搜集配偶出軌證據,好讓對方「凈身出戶」嗎?
「你們有私家偵探嗎?我丈夫出軌了,我要找證據跟他離婚,讓他凈身出戶。」熊麒透露,他每天接到的電話中,最多的就是這種。但在熊麒看來,當前離婚案中過錯方賠償低,而僱傭「私家偵探」費用並不低,當事人可能「得不償失」。
而且,熊麒提醒,很多人會去請所謂的「私家偵探」收集證據,但由於部分「私家偵探」並非法律方面的專業人士,其採集的證據可能因為手段不合法而導致證據無效等情況,「比如裝攝像頭,在自己家還好,去別人家或酒店則是違法行為。」
法官提醒:搜集證據應合法
究竟怎樣的證據才具有法律效力,又該如何合法取證呢?
劉群坦承,在過錯方不承認的情況下,無過錯方要證明過錯方與他人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有一定難度。僅憑几次開房記錄、微信簡訊聊天記錄、幾次報警記錄、幾張過錯方與他人的親密照片、證人證言等,一般說來,法官很難認定存在同居或重婚的過錯情節。
針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取證,一般可以採取如下方式:
第一,可以向行為地周圍的群眾取證,以證人證言的形式證明兩個人共同生活的事實;第二,可以向房東或者物業管理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實;第三,可以通過配偶的電子郵件、簡訊、微信、QQ等聊天記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實;第四,可以通過拍照、錄音及錄像來反映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實;第五,可以通過收集配偶和第三者親口承認的書面材料來證明同居的事實。
律師支招:看聽說寫,
有效證據四大特點
「看、聽、說、寫。」在婚家事官司領域深耕多年的熊麒這樣總結有效證據的四個特點。
「看」,即可以交給律師、法官看的照片、視頻等證據。
「聽」,即夫妻雙方就一方有外遇的問題進行談判時的錄音資料,或者從第三方獲得的錄音資料以及鄰里證言等證據。錄音資料這類證據主要靠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如果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有外遇行為予以承認,那麼該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說」,即「出軌」證據之電子郵件、聊天記錄、對方與第三者之間往來的信件、郵件或者是聊天記錄。在提取電子郵件或者聊天記錄的過程時,如果經過公證處公證,更容易被法院採信。
「寫」,即對方寫的保證書或悔過書等證據。
熊麒提醒,在採集證據時,一定要注意搜集能證明「持續、穩定」因素的相關的時間、地點等信息。
婚內過錯方賠償,到底能賠多少?
2013年2月3日,「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離婚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宣判。法院認定李陽家庭暴力行為成立,並判決:准予李陽和妻子李金離婚,李陽向李金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萬元。對此,熊麒表示,作為實施家庭暴力的過錯方,李陽賠償的5萬元,是他所了解到的目前數額較高的賠償了。
法官解答:
賠償數額視情況而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劉群表示,儘管法律保護無過錯方,但賠償數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因此,法官在審判時只能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視過錯程度、財產數額、過錯方的給付能力等行使自由裁量權。
律師觀點:
當前婚內過錯方的賠償過低
熊麒認為,在當前的離婚案司法實踐中,婚內過錯方的賠償過低,作為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的家事法律服務部主任,熊麒近年接手了不少因為婚外戀導致的離婚案,「過錯方獲得賠償的案件中,賠償金額都不高,在2000元到2萬元之間,其中3000-5000元最常見,1萬元都少見。」
在熊麒看來,當今婚姻中過錯方的過錯成本還很低,這就很可能形成「惡性循環」,不利於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對此,熊麒建議應該加大過錯方賠償力度,「比如,可以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中,增加『在婚姻財產分割中,適當照顧無過錯方』的條款。」在熊麒看來,這樣也符合最高法所倡導的家事審判應宣德揚善、淳風化俗,通過家德家風建設促進公德民風建設的舉措。
文:今日女報/鳳網 記者 唐天喜 實習記者 劉彥宇
小編 彭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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