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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公民自證其罪 更要嚴厲追責「非法證據」

文丨沈彬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兩高三部)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新華社在報道中特別點出,《規定》「明確非法證據,不得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等等。

這些「排除非法證據」的硬措施,對於公眾來說,可能是眼前一亮。但其實,《規定》中很多是既有2012版 《刑事訴訟法》的內容,以及既有的相關司法規定,並不是「創新」。一定意義上說,現行的2012版 《刑事訴訟法》杜絕刑訊逼供、排除非法證據、保障當事人權益方面的規定,已經相對完善,關鍵是怎麼去落實既有的法律規定,並對違法的司法人員進行嚴厲追責。

我國法律雖然一直明文禁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但之前採取的標準是「寬禁止,嚴排除」,即,雖然禁止刑訊,但往往對通過刑訊取得的證據——「毒樹之果」,不實施嚴格排除。因為非法取得的證據還能用,結果個別基層公安往往不願嚴格守法取證,在近年轟動一時的趙作海、浙江叔侄等冤案中,都有這個問題。

所以,落實非法證據排除機制,成為近年司法改革的重要抓手,特別是2013年施行的新版《刑事訴訟法》,明確提出「非法證據排除原則」,甚至對「非法取證」實行「有罪推定」。

圖片來源:視覺中國

那麼,這次由「兩高三部」聯合發布「排除非法證據」的重磅規定,其意義在哪裡呢?

首先,這部規定的「規格很高」,也是在落實之前中央深改組的部署。《規定》不是由兩高公布的司法解釋,而是由兩高,加上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這意味著落實非法證據排除,不僅是由檢察院、法院在做事後審查,公安在辦案過程中就要杜絕,同時要充分發揮律師的作用(所以有司法部參與)。而且,今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通過《關於辦理刑事案件嚴格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兩高三部」的《規定》是對中央深改組部署的及時落實。

其次,這部規定對排除非法證據的規定,不在於「新」,而在於「細」,堵上了基層機關「打擦邊球」的漏洞。比如,「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這其實是《刑訴法》既有的規定,這次《規定》進一步明確:「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應當不間斷進行」。

再比如,「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時,應當進行身體檢查」,這是既有的法律規定,這次《規定》進一步細化為:「檢查時,人民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人員可以在場,檢查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傷或者身體異常的,看守所應當拍照或者錄像」。

這種「細化」也反映了某種無奈:皇皇的法律沒有得到堅決執行,本該嚴格的非法證據排除一直在被「打折扣」。在司法過程中,真正啟動「非法證據排除」並不簡單,當事官員「壓力山大」。

比如,2015年8月曝光的「漫畫刑訊冤案」中,山西中陽縣劉仁旺在坐了5年牢之後,最終被無罪釋放。他還請人用漫畫描繪被刑訊經過,包括吊打、電擊、關鐵籠、開水燙、錐刺十指……但此案得以平反的關鍵是,山西呂梁中院頂住壓力,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機制,認定訊問地點不合法,均在看守所之外,劉還有2次被提出看守所,一次無體檢記錄……但是,像這樣因為適用「非法證據排除」而得以翻轉的,還只是個案。

劉仁旺出看守所後找人畫的「受刑圖」

今天還有媒體報道,湖南冷水江8年前發生一起「奸師」疑案,一名女老師在自家樓頂被襲擊,搶救無效死亡,同小區的兩名高中生成為嫌疑人,並最終被判無期徒刑。但兩名少年事後一直申訴,稱遭到刑訊逼供,是被冤枉的。而從調查來看,該案確實是靠被告口供定罪,缺乏足夠的物證。這是不是又一起「強迫證實自己有罪」,還有待後續調查。

整體而言,對於「非法證據排除」,現行《刑事訴訟法》以及規定已經夠用了,真問題是法律怎麼剛性運行、不打折,不讓恪守法律的司法人員感到壓力。目前「兩高三部」的《規定》是一個風向標,但真正要剛性貫徹,還需要嚴厲追責敢於非法取證的官員,這個大旗要樹起來。

「非法證據排除」不能只是重申、「細化」,「好法律」進入內心,必須以追責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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