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上擠碰撞擊他人車輛,被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安徽法院網訊 與男友因瑣事爭吵,為了報復出氣,便擠碰撞擊男友正在高速行駛的轎車,不曾想認錯了駕車司機,並造成了交通事故。近日,潁上縣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劉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2015年4月19日13時許,被告人劉某駕駛「別克」牌轎車,在阜陽市淮河路天築豪生酒店附近,發現楊某駕駛的「本田」牌轎車,載帶宋某等7人。被告人劉某將楊某錯認成其男朋友李某,因其之前因瑣事與李某生氣,便立即追攆楊某駕駛的轎車,一直追攆至濟廣高速阜陽南通往潁上縣南照鎮方向的高速公路上。在高速公路上,劉某在高速追攆的過程中,一次擠碰楊某駕駛的轎車,二次撞擊楊某駕駛的轎車,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毀(兩車損失價值人民幣51909元)及乘客宋某腦震蕩,頭及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的交通事故。案發後,被告人劉某與受害人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並取得諒解。2015年8月12日,被告人劉某到潁上縣公安局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在高速公路上隨意追逐並撞擊他人車輛,不僅危及自身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也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法院認為:第一,被告人劉某具有多年駕駛經驗,其主觀上應該能夠認識到在高速公路上碰撞他人車輛,有可能引起車輛連環相撞,造成車毀人亡,但其對可能出現的傷害置之不理,主觀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第二,劉某在高速公路上高速撞擊楊某駕駛的車輛,除危及自身及楊某駕駛的車輛及乘坐人員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外,對高速公路上的其他車輛同樣具有危險性,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均具有現實的危害,其客觀上實施了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鑒於被告人劉某的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行為,並賠償對方損失,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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