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世臣的鹽政三策
《宣城歷史文化研究》微信版第046期
包世臣的鹽政三策
葉彩霞 吳小元
清朝的鹽務制度沿用明朝的綱鹽制,除個別地區外,全國主要產鹽區都實行官督商銷的政策,由商人向官府交課領取鹽引,然後到指定鹽場購鹽,再運往指定地區銷售。行鹽的運商和收鹽的場商被政府賦予了特權,鹽商不僅壟斷了鹽引和鹽場,而且可以子孫世襲。到清中期以後,由於官商勾結,造成鹽價昂貴和私鹽泛濫,直接影響了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更嚴重的是危及到封建政權統治的穩定。
清政府面對鹽課收入大量減少,鹽場瀕臨倒閉,曬丁幾乎斷炊的窘境,對鹽法的弊壞十分焦慮,時為兩江總督陶澍的幕僚包世臣認為:「天下事必灼見弊之所極,與致弊之源,而後能為救弊之策。」因此,兩淮鹽務的轉機,除了改革鹽法別無良策。
包世臣,字慎伯,安徽涇縣人,是清代嘉、道、咸年間頗具聲名的經世學者。據《涇縣誌》記載:包世臣「究心於經世之學,對當時農政、漕運、治河、貨幣、鹽務、鴉片以及兵事均有著述。」「論述針對時弊,條分縷析,言之成理。」他長期在兩江總督轄區(今江蘇、安徽、江西三省)擔任幕僚,深悉食鹽產銷的弊端,因而積極提倡鹽政改革,最著名當是他於嘉慶二十五年(1820年)提出的鹽政三策了。
這三策分為下、中、上,下策之舉是:「說者皆謂私來充斥,阻壞官引,遂以緝私果為治鹽之要,此下策也。」他認為緝私是抽刀斷水、掩耳盜鈴的鬧劇,是最無成效的下策;至於有人提出「稽查火伏」、「烙驗官船」等「清源」「清委」之舉,因是在私鹽生產、運銷的中間環節上將之攔腰斬斷。如果管理者秉公執法,可以稍得結果,但也不是解決根本問題的辦法,也只是中策;至於上策乃是1820年提出的以減價敵私為核心的鹽業運銷制度的根本改革。
它的主要內容是:
裁撤大小管鹽官役,唯留運司主錢糧,場大使管灶戶。不立商坦,不分畛域,通核現行鹽課,每斤定數若干,各處雖難畫一,斷不可致懸殊。仿現行鐵硝之例,聽商販領本州縣印照赴場官挂號繳課買鹽。州縣發照後,一面具詳運司查核,則場官不能幹沒正課。而運司與場官具有平余,州縣亦借鹽照紙朱之費,津貼辦公。長江大河,轉輸迅速,民間鹽價必減於今十之五、六,而私鹽十一種皆輸官課,課入必數倍於今。
包世臣認為:鹽政改革首先要精簡機構、裁撤冗員:「裁撤大小管鹽官役,唯留運司主錢糧,場大使管灶戶。」其次是自由運銷和統一稅率:「不立商垣,不分畛域」,「通核現行鹽課,每斤定數若干,各處雖難畫一,斷不可致懸殊也。」三是明確職責:由商販領印照趙場官處挂號繳課買鹽,經州縣發照後,由運司核查,場官不得干涉,互相監督制約。鹽政改革思想成為1831年兩江總督陶澍在淮北鹽區進行「票鹽改革」的藍本。道光二十年(1850年)淮南鹽區也改行票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後期隨著太平天國起義的衝擊,鹽政改革戛然而止。
包世臣的鹽務改革思想距今將近有兩個世紀,他從打破官商壟斷的角度出發,提出了自由運銷、核定稅率、財政監管的鹽政改革內容,以期達到降低鹽價、增加鹽稅,從而「上禆國家,下益民生」,使政府與人民「交受其利」,實現挽救清政府經濟頹勢的目的,用心可謂良苦。怎奈清嘉慶、道光、咸豐之後,國運內憂外患,戰亂頻仍,鹽票改革如芸花一現,然就其鹽政改革的政策本身而言,則是一種從官商壟斷向市場經濟邁進的可貴嘗試。
(作者葉彩霞系涇縣檔案局副局長,吳小元系涇縣高鐵站職工、宣城市歷史文化研究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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