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新聞 > 高中男生姦殺16歲女同學,法院為啥要從重判無期?

高中男生姦殺16歲女同學,法院為啥要從重判無期?

熱 點

在事發後到宣判的13個月里,「為女兒討個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親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標」。

文|王巍

經授權轉載自:重案組37號

2016年5月19日晚上,16歲的女生小姚在昌平某外語學校的教室內被人掐死。案發後,小姚的同學王某歸案。

今天(6月26日)上午北京一中院一審公開宣判,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某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王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在案發時尚未滿18歲的被告人王某,在法律上仍屬於未成年人,但在法院的判決中,卻依法對其「酌予從重處罰」,如何解讀法院作出這種判決呢?

16歲女生小姚生前品學兼優。 圖片來自網路

17歲高中生姦殺16歲女同學

2016年5月20日下午,有網友爆料稱昌平某外國語學校,一名女生在教室內被男同學殺害。昌平警方隨後確認該學校內一女生在教室內死亡,後該校男生王某向警方投案。

據此前的媒體報道,案發時16歲的小姚與17歲的王某均為北京昌平某外國語學校高一年級學生。2016年學校元旦晚會,擔任晚會主持人的小姚引起了王某的注意。晚會結束後,王某就向同學要走了小姚的微信,並加為好友。之後,二人偶有聊天,但聯繫並不緊密。次月,王某向小姚表達了愛意,但後者以學習為由拒絕。

根據知情人介紹,王某曾自稱案發當晚,在小姚主動要求的情況下,兩人發生性關係,後他稱小姚反悔,要將此事告訴老師,王某害怕被告發,於是用手將小姚勒死。之後,他將屍體拖至中間教室,並拿走其手機翻牆逃走。據悉,王某逃走後,打車到市區一家酒店入住,後在酒店浴缸內企圖割腕自殺。

在案發後,王某於2016年5月20日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於同年6月25日被檢方批捕,2016年12月28日,檢方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和強姦罪對王某提起公訴。

被告人王某與朋友合影。 圖片來自網路

法院從重判處被告人無期徒刑

2017年4月19日,王某在一中院接受審理。在法庭上,王某承認自己殺害了小姚,但否認強姦罪的指控,他始終表示,是小姚主動與自己發生關係。王某的辯護律師對王某進行了罪輕辯護,其表示,王某是在激情下犯罪殺害小姚,希望法庭從輕處罰。

小姚的母親作為被害人家屬出席了庭審。她表示,案件發生後,她放棄了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只希望法律對兇手進行嚴懲。

今天上午(6月26日),一中院開庭對此案進行了宣判。

經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於2016年5月19日21時許,在本市昌平區馬池口鎮東坨村滿白路某外國語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強行與時年16歲的被害人姚某發生性關係,因害怕姚某告發,遂扼壓姚某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

被告人王某作案後逃離現場,自殺未遂,於2016年5月20日撥打「110」報警電話投案,後被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採用暴力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且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依法應予懲處,且應對其數罪併罰。

被告人王某實施強姦犯罪、故意殺人犯罪時未滿18周歲,系未成年人,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案發後,其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但考慮其所犯故意殺人罪的情節、後果及社會危害程度,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王某到案後不如實供述強姦犯罪事實,其所犯強姦罪,不能認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對被告人王某所犯強姦罪,酌予從重處罰。

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據了解,宣判過程中,王某始終不發一言,目前也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2016年4月19日,參加庭審的小姚母親提及案件情緒仍很激動。 圖片來自網路

被害人母親:判決結果告慰女兒在天之靈

在事發後到宣判的13個月里,「為女兒討個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親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標」。

一審宣判後,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無悲也無喜。對於判決結果,她表示:「作為一個母親,我到目前還是沒辦法接受這個事實,我希望殺人者償命;但是作為一個公民,我知道兇手已經得到了應有的嚴厲懲罰……」

「找個合適的時候,為女兒處理後事。」李女士說,這是案件落判後,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兇手沒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兒的屍體一直沒有火化,而法院的判決結果,是對女兒最好的交代,她要將女兒帶回老家安葬。

談到日後的生活,李女士顯得還有些茫然:「順其自然吧」,她說,雖然距離案發已經過去一年多,但是,在很多個夜裡,她仍不斷重複著一個夢境:不停地找尋女兒,又不停地與女兒分開,繼而是被自己的噩夢驚醒……

對於案件本身,李女士表示,希望這個案件對學校管理者以及所有學生家長有所警示,讓全社會關注校園安全以及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

事發的學校校舍外觀。 圖片來自網路

解讀

對於這起未成年人犯罪,法院在判決中並未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反而從重對被告人王某予以量刑,就判決中的量刑問題,重案組採訪了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刑事業務部負責人李楠律師進行解讀。

未成年人犯罪這次為何沒從輕處罰?

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為了逃避法律責任,在實施強姦後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壓被害人頸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實施故意殺人行為,主觀惡意明顯、犯罪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社會危害性大。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第13條,對於犯罪對象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故而,根據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對其不予從輕處罰。

法院加重對王某量刑的因素有哪些?

依照我國《刑法》中對強姦罪的規定,屬於「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形,應當加重處罰。依照我國《刑法》第61-63條的相關規定的罪行相適應原則:「應根據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性來決定其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在量刑幅度內加重刑罰。

本案中加重量刑的因素主要有以下三點:首先,事件發生時,被害人姚某16歲,是未成年人;其次,被告人對姚某先奸後殺,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再次,犯罪行為發生在學校教學樓六樓東側辦公室內,社會影響惡劣,社會危害性較大。

王某算不算自首?

被告人是否構成自首,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2004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是否影響自首成立問題的批覆》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對行為性質的辯解不影響自首的成立。」也就是說,對自己的行為性質進行辯解,一般不會影響自首的成立;但如果是投案後不如實供述犯罪行為的,則不視為自首。

本案中,王某在主動投案後,如實供述殺人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但其始終否認有強姦行為,據此法院認定其在強姦罪方面,不構成自首。

自首情節的認定會影響量刑的輕重,根據201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的規定第4條: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但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END

歡迎分享到朋友圈。如想取得授權請聯繫原公眾號。

點擊展開全文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南都周刊 的精彩文章:

想要登上權力頂峰,一開始選對部門很重要
盲人當上大律師?TVB這部律政劇有點意思
千挑萬選,為什麼還是會和錯的人走入婚姻?
馬克吐溫發明了內衣搭扣這件事,老師才不會告訴你
笑到昏厥!日本學霸的腦洞,都開得如此特立獨行嗎?

TAG:南都周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