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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有一奇葩罰刑,女人一但犯了必須脫了褲子,下場可想而知

古代有一奇葩罰刑,女人一但犯了必須脫了褲子,下場可想而知

笞杖是我國古代利用得最遍及的刑罰。「笞杖」的本意是用竹條或木條對人舉行抽打,杖的本意是手杖。

笞刑,是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抽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杖刑,是指用大荊條、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腿或背部的刑罰。

二者性子雷同,輕重有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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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朝代劃定笞杖之刑是杖臀,即打屁股。如果婦女犯法需用笞杖,也是杖臀。

宋、元兩代都有「去衣受杖」的劃定。明代相沿舊制,劃定婦女犯了奸罪必要笞杖者,必須脫了褲子赤身受杖。

這對婦女來說,不但是暴虐的皮肉之苦,也是難過的精力之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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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這條劃定造成一種社會弊病,民間親戚鄰里如有因小隙而構怨怨者,一方就疑神疑鬼,探求事端,控告對方家中婦

女有姦情,然後行賄官府,讓官府逮捕婦女赤身受杖。

到實行刑罰那天,原告一方事先選約集親朋,一齊來到公堂,名曰「看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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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官府衙門裡直接對監犯用刑的皂隸們,一樣通常都是心狠手辣的。

但是在這些人中,也有個體心地和睦之輩。

清代,浙江秀水縣人諸錦的祖輩有在縣衙當差的,很惻隱監犯受杖的痛楚。

他聽人說受了刑傷後飲小便可以止疼解毒,就把本身用的竹杖浸在廁里的桶里,該他行刑時,就利用這浸了尿的竹杖,打

過人既不疼也不化膿。在濫用嚴刑的封建期間,如許的善舉算是百里挑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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