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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委發文建無人駕駛航空器標準體系 無人機銷售等多環節將備案登記

每經記者 張懷水

6月27日,《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工信部網站獲悉,日前工信部聯合國家標準委、科技部、公安部、民航局等七部委聯合發布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建設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簡稱《指南》)。《指南》旨在構建科學、有效、協調的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技術和行業的健康、有序、持續發展。

在我國,提到無人駕駛航空器,最為典型的就是無人機。根據IDC(互聯網數據中心)數據顯示,2015年我國無人機銷售量近10萬架,市場規模近3億元;2016年達到39萬架,預計2019年銷量將突破300萬架。

無人機行業「野蠻式」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無證「黑飛」、干擾民航等問題的發生。2017年5月12日,重慶機場無人機干擾事件,造成重慶機場40餘架次航班備降,60餘架次航班取消,140餘架次航班延誤;今年4月14日~4月30日發生在成都雙流國際機場的無人機干擾民航事件,共造成100架次航班迫降,上萬名旅客滯留機場。

中國航空協會通用航空分會秘書長王霞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無人機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管理難度較大。「目前來看,從研發製造到使用,包括使用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規範現象。」

將修訂300餘項系統標準

自2015年以來,國產無人機市場快速興起,無人機的出貨量開始激增。據研究機構艾媒諮詢統計,2015年中國民用消費級無人機市場規模約為8億元,2016年約為32億元。到2019年,中國消費級無人機市場規模或將超過240億元。

民航局政策法規司法規處處長吉大鵬接受媒體採訪時曾表示,在我國,目前無人機製造企業超過了500家,生產總值超260億元。「按照現在的增速,未來幾年無人機會出現井噴式發展。」

然而,隨著無人機行業的迅猛發展,逐漸暴露出的問題也越來越明顯。根據中國民航部門公布的數據,2015年全國共發生4起無人機干擾民航飛行事件,2016年發生23起,2017年上半年全國發生超過40起。

《指南》提到,在非軍用領域,由於應用廣泛、體積重量及構型差異大、分類和分級複雜、管理法規缺失、標準體系尚未建立、導致產品質量缺乏保證等,會影響國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對此《指南》要求,分兩個階段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進行建立和規範。第一階段(2017~2018年),滿足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市場需求,支撐行業監管需要,初步建立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並制定一批市場急需、支撐監管的關鍵標準。

第二階段(2019~2020)年,逐步推進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制定工作,到2020年,基本建立健全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體系。修訂300項以上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標準,基本實現基礎標準、管理標準和技術標準的全覆蓋。例如從體積重量、技術構型、應用領域等建立管理構架和技術構架。從分級分類、平台構型組成界定系統標準化的內涵和外延等。

在王霞看來,《指南》的出台,是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一次更加系統、全面的規範。「近年來,從劃定飛行空域、飛行高度、飛行重量到實名製備案等,民航局陸續出台了若干舉措,但還沒有形成系統的規範和管理。因此,《指南》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形成七大環節管理標準

根據《指南》的要求,對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管理標準包括研發管理、註冊管理、鑒定管理、製造管理、流通管理、運行管理和報廢管理等七大環節。

值得關注的是,在註冊管理部分,將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進行登記識別,包括備案登記、基本條件與評價方法及其他標準;在流通管理環節,將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銷售備案、進出口及其他內容進行規定。

運行管理環節,包括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在使用過程中應遵循操作標準或者規範,包括頻譜管理、空域管理、人員管理、維護保障及其他標準。

王霞告訴記者,從以往的規範條例來看,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多個環節的備案,尚屬首次。尤其是對航空器本身,包括對銷售環節進行備案,為規範管理、事後追責建立了誠信檔案。

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劉勝軍則認為,無人機治理應注重源頭監管,應積極完善無人機技術研發、製造、銷售、培訓和駕駛員的准入監管,並要求其駕駛員必須熟知監管框架和飛行規則,通過技術手段與法律融合創新監管。

今年5月16日,中國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適航審定司正式發布《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名制登記管理規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對購買民用無人機的擁有者,必須進行實名登記,否則其行為將被視為違反法規的非法行為,其無人機的使用將受影響。

王霞表示,相比於以往的規範管理,《指南》從全產業鏈的角度進行規範和監管。從研發製造到報廢管理,均給出參照的標準,為以後無人機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我認為,未來加強對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監管,希望能突出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消費類無人機和應用類無人機是完全不一樣的。對於消費類的機型,猶如手機一樣,普及使用。而應用類的機型,則需加強監管,按照重量、社會安全、公共第三者的安全程度來管理。分級分類對待。」王霞補充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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