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街頭2女子被捅4刀 究竟什麼仇什麼怨如此殘忍?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6月24日中午12時27分許,桂林市交警支隊特勤大隊和桂林巡特警支隊組成的鐵拳小組巡邏大隊,巡邏到桂林市寧遠橋頭至安新小區附近路段時,有群眾攔下警車,告知附近發生一起血案,嫌疑人已經跳河。
民警趕到事發現場看到,一名坐在電動車上的婦女腰部被捅,鮮血直流。民警見狀,趕緊將該女子扶上警車,送往附近解放軍181醫院搶救。
期間,其餘巡邏民警繼續往寧遠橋方向巡邏時,在橋上發現還有另外一名受傷女子,捂著腰躺倒在血泊中。她的傷勢較重,血流不止。
據桂林市交警支隊特勤大隊龔副大隊長介紹,行兇者是一名男子,行兇後已跳河。
下午4時許,南國早報記者從醫院了解到,之前發現的受傷女子,傷勢較輕,目前仍在觀察;而後一名身中數刀的女子,目前仍在搶救,暫未脫離生命危險。
據了解,民警最先發現的受傷女子,穿綠色衣服,1992年出生,當時她正在寧遠橋頭買了水果準備回家;穿黑色衣服、傷勢較重的女子,29歲,一共中了4刀。
延伸閱讀:故意傷人罪怎麼判?
1。首先去指定部門驗明傷勢情況。輕傷及以上才構成故意傷害罪,輕微傷及一下都只是一般侵權。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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