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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同意「在校學生生吸毒校方不得開除」的規定,如果你也不同意,請轉發

《雲南省禁毒條例》正在徵求意見,徵求意見完畢,就要正式出台實施生效了。其中有一款法條,卻讓全國絕大多數家長都膽戰心驚。

這就是《條例》第十八條: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毒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通知吸毒學生家長,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幫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為由開除學籍。對戒毒返校學生應當加強教育和監督,不得歧視。

簡單來說就是16個字:學生吸毒,不能開除:吸毒返校,不得歧視。這16個字,嚇壞了絕大多數的家長。

不能開除,就意味著還會繼續上學,最起碼在有關部門對其幫教之前,還會和孩子們一起讀書。不得歧視,就意味著這名吸毒者戒毒之後,還會和孩子們住宿在一起,吃飯在一起,運動在一起,玩耍在一起。

我們也都知道,幫教不是住旅店,那得需要一系列的程序和手續,如果說從吸毒到被發現這一段時間管理上的真空是不得已的話,那從發現到被幫教這一段時間的真空,可就完全是這個《條例》這個條款賜予的。這兩段真空的危險,都非常大。而且戒毒的效果到底如何,我們誰都不清楚。況且吸毒者又都是各種傳染疾病的高發人群,很多疾病往往還有潛伏期,疾病隱患同樣不小。

那為什麼要作出這樣的規定?有三個論調作為理由。

一是因為雲南未成年人涉毒問題日益嚴重。雲南省檢察院表示,雲南有的地方80%左右的未成年人案件都是因毒品引發,未成年人涉毒問題已非常嚴重。

這個邏輯,基層警務卻怎麼也弄不明白。難道說,雲南未成年人涉毒問題嚴重,是由於學校把吸毒學生都開除了才導致的?不大可能吧。

二是吸毒者需要幫助。西山區人民檢察院未檢辦工作人員申蓉說,「雲南這一做法是值得肯定的,當一個孩子犯錯誤時不否定他、不戴有色眼鏡看他、給他一次機會,會比嚴處給予他的幫助更大。

這個邏輯,基層警務也弄不明白。前幾天有一個孩子強姦並殺死同班同學,對於這樣的孩子,我們難道也不能否定?給他機會比嚴厲懲處給予他的幫助更大,這話有一定道理,但這完全是圍繞這一個人的論調。別的同學難道就活該倒霉嗎?這個世界上最不要臉的人,就是慷他人之慨的人。犧牲別的孩子們的利益,來表示自己的仁慈,小編我也是服了說這話的人了。

三是吸毒行為可控。西山區法院入額法官周玉波認為,未成年人需要得到社會的幫助與關愛,因為他們的無知沾染上毒品,這個行為也是可控的,只要社會、學校、老師、家長,給予關心、幫助,便可以幫助他們戒掉毒癮回歸正常生活。

開什麼玩笑?一朝吸毒,終身戒毒,早就成為全國人民的共識了。哪來什麼行為可控,什麼正常生活。如果吸毒過後還能可控,還能正常,那才是最可怕的。那樣的話,恐怕會有成千上萬的人,會去嘗試吸毒,反正也還能回歸正常。

這位周玉波還說。「如果學生都被學校拋棄了,那他們只能走入社會。」

不要拿這麼煽情的話語,來論證一個那麼嚴肅的問題,這簡直就是在犯罪,在屠殺。要說拋棄,也是學生先拋棄了學校好不好?

反正,無論如何,我不同意「在校學生生吸毒校方不得開除」的規定。當前全國毒品犯罪形勢都非常嚴峻,雲南的《條例》一出,其他地方恐怕也紛紛效仿,到時候,恐怕再反對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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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層警務公眾號回復「雲南」,可以獲得《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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