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經典案例之十大戒律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和投資渠道,是民間金融的一種形式。但民間借貸的糾紛也不少,下面由法律快車小編為你介紹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知識。
民間借貸戒律一
非法借貸不受保護
1
2001年4月11日,王某在遼中縣茨榆坨鎮自己家中設賭抽紅,沈某等人來到王家聚賭。賭博中,沈某向王某借賭資4萬元,並在借據上簽字,約定同年4月15日前還款。但借款到期後,經過王某多次催要,沈某就是不還。王某隻好訴至法院。法院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王某在自家設賭抽紅,明知沈某參賭輸錢,仍借款給沈某繼續賭博,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法官提醒]合法的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戒律二
不能超過訴訟時效
2
卜某於2003年1月16日、2003年5月21日、2003年12月26日、2004年5月29日、2004年9月21日向馮某借款5000元、5000元、8500元、10000元、2000元,合計30500元。2004年3月22日,馮某從新安信用社貸款20000元,與卜某各自使用10000元。卜某於2005年3月28日向馮某出具11000元借條一張,其中10000元為本金,1000元為銀行貸款的利息。上述六筆借款除2003年1月16日借款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其餘五筆借款對使用期限均未作出書面約定。
後經馮某催要,卜某未償還借款。雙方因而成訟。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之間形成的民間借貸關係合法有效,依法應予以保護。關於2003年1月16日的借款,雙方約定使用期限至2003年12月1日,卜某辯稱此筆借款已經超過訴訟時效,馮某予以否認,稱自2004年起曾向卜某催要借款,並申請兩位證人出庭作證,但兩名出庭證人證言僅能證明自2004年至2006年間馮某曾向卜某催要借款,而馮某於2013年8月13日起訴來院,已經超過訴訟時效。
關於其他五筆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款,馮某自認借款出借後一直向卜某索要借款,而卜某對於馮某要求其償還其餘五筆借款的寬限日期以及其明確表示不履行還款義務的具體日期,均未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故馮某的起訴並未超過訴訟時效。法院遂判決卜某償還馮某借款本金35500元及相應利息。
【法官寄語】自古以來,「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一旦進入法律程序,法律即對它的定義作出了嚴格的限制。對於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到期後債務人不償還的,債權人需及時催討。若超過訴訟時效後起訴至法院,且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情形的,債務人以訴訟已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未約定還款期限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民間借貸戒律三
借款利息有限額
3
2003年8月14日,胡某向馬某借款10萬元。雙方約定,此借款利率按月利率2分計算,胡某應在2004年8月14前履行還款義務。但卻一直沒償還本金和利息。法院判胡某返還借款,利息在借款期內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4倍計算。
[法官說法]因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借款利息高於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法律對超過4倍的部分不予保護。
[法官提醒]在民間借貸關係中,借貸雙方最容易發生矛盾的是利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還規定公民之間的借款,出借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複利,也就是「利滾利」,不予保護。另外,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間借貸中,對利息的約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規定,並且要約定明確。
民間借貸戒律四
必須明確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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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是遼中縣某村村民,村委會主任王某找到他借了5000元錢,並出具借據,寫明借款人為村委會主任。後來李某找王某要錢,王某讓他上村委會要。李某向村委會要求返還借款卻被拒絕。李某將村委會告上法庭。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因村委會主任出具欠條沒有加蓋村委會公章,其行為系非職務行為,而李某狀告村委會顯然不妥。
[法官提醒]出借人要搞清對方是自然人身份借款,還是以職務身份履行職務,來確認借款人。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如果借款人是法人,並由其加蓋單位公章,在訴訟中出借人要告的應該是其單位,而不是自然人。
民間借貸戒律五
寫明用途以防抵賴
5
2003年3月25日開始的此後一年裡,楊某先後三次向魏某借錢,共計7萬6千元,並寫明了借款用途和還款時間。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多次催要,楊某未能償還。期間,雙方因房屋買賣發生爭議。楊某認為,其中有兩張欠條是因房屋買賣形成的,現房款已經結清,他不應還款。但魏某出具的這兩張欠條寫明借款用途分別為欠床子租金用款、上貨急用錢借款和孩子上學所用。法院判決楊某返還魏某欠款。
[法官說法]當事人雙方對欠條給予了不同的說法。法院只能依據欠條的記載認定借款事實存在。因楊某提出的訴訟主張與欠條上的文字所記載的內容不一致,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應載明出借人和借款人姓名、幣種、數額、用途、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賭博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不受法律保護。
民間借貸戒律六
沒有字據「空口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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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董某是朋友關係。去年2月18日,王某在電話里向董某詢問:「我借的7000元錢什麼時候還?」董某回答:「我不欠錢,我是替姓魏的人還錢,我沒有義務還錢。」王某偷偷將此通話錄音,並以此為據將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王某提供的錄音電話內容,只能反映曾向董某主張債權的情形,但不能全面、真實地反映出當事人所爭議的事實,以及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王某以錄音證據想證明同董某之間的借款事實存在,法院不予認可。
[法官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
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為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舉證不能而敗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民間借貸戒律七
「分手費」形成的借款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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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訴稱其與武某系特殊朋友關係,在相識期間,武某多次向其借款。2009年9月4日,武某向朱某出具借條,載明:今欠朱某人民幣叄拾萬元整。朱某訴至法院,要求武某支付30萬元及相應利息。武某辯稱雙方系情人關係,沒有經營往來,亦沒有借款事實;借條系受朱某脅迫所寫;武某已支付朱某分手費10000元。
證人周某亦證實朱某與武某系情人關係,二人在2010年1月22日下午協商分手及分手費事宜。朱某與武某於2009年、2010年通過簡訊協商分手及還款事宜。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朱某主張借款的唯一直接證據系武某書寫的欠條。
但該欠條形成於雙方非正當兩性關係存續期間,並不能直接證明該借條系因借款行為產生。雙方簡訊往來相關內容只能證明雙方協商分手及分手費事宜問題,亦不能證明實際發生借款300000元的事實。朱某訴訟請求依據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駁回朱某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現實生活中,當事人因分手等原因,一方承諾向另一方給付分手費,並出具借條。事實上雙方之間並不存在真實的借款事實。債權人僅憑藉條起訴,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借款金額、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款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民間借貸戒律八
轉讓債權當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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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2月6日,向某向一公司借款44萬元,約定一年內返還。後向某將借款借給邱某,邱某沒有返還借款。2003年5月6日,借款公司將該債權全部轉讓給劉某。現劉某將向某告上法庭。但向某以轉讓債權未通知他,也未經他同意,轉讓行為無效為由,認為不能給劉某返還借款。法院判決向某返還給劉某44萬元。
[法官說法]此案的爭議的焦點是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對於向某認為,轉讓協議沒有取得他同意,此債權轉讓對他不發生法律效力的主張,因劉某已經提起訴訟,依據有關規定應以起訴狀送達債務人的時間為通知時間,此時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債務人應當向受讓人履行債務,該效力不以債務人承諾為前提。現劉某持有借款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及向某出具的借條原件,能夠證明債權轉讓的事實,所以法院對向某主張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需要提醒債權人的是,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通知的方法可以是口頭通知,也可以是書面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間借貸戒律九
未成年人借款也應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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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榮和小明是同學,他們都只有13歲。去年3月22日開始,小明陸續借給小榮2800元。但當小明要小榮還錢時,小榮卻無力還錢。沒有辦法,雙方只好找家長出面商討此事。但小榮家長認為,借款事實不清,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拒絕還款。法院判決小榮返還小明借款2800元。
[法官說法]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小榮、小明,他們依法都不能獨立實施借貸2800元的民事行為,其行為無效。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基於無效民事行為從對方取得的財產應返還對方,故小榮應返還借款。小明和小榮向學校老師反映了他們間的借款糾紛,可以證明借款事實存在。
[法官提醒]作為有監護責任的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要盡到監護責任,防止發生不必要糾紛。
民間借貸戒律十
要有實際發生借款事實的「借條」
10
2009年6月至7月,陳某某與陳某繫戀愛關係。2009年7月16日,陳某向陳某某出具借條一張,載明陳某借陳某某現金100萬元整,還款日期為2009年7月。2009年9月18日,雙方因款項事宜產生衝突。後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陳某償還借款100萬元。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對借款的真實性應綜合全案證據和事實進行分析判斷,結合陳某某出借款項的能力、庭審中陳述的提款方式、審理過程中不配合法院調查等事實,可以認定陳某某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借款事實的存在,法院依法駁回了陳某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僅憑藉條起訴,當雙方爭議焦點集中於是否存在借款事實且被告提出有力抗辯足以動搖「借條」在一般情況下反映借款關係之基礎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借款金額大小、出借人的經濟能力、交付方式、交付憑證、交易習慣、雙方的親疏關係以及當事人的陳述等相關證據,並結合其他證據綜合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發生。
如果債權人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款項交付事實,也不能就借款發生的具體情況作出合理說明的,對其請求不予支持。
責編 白芷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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