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 最新 > 德國修改道路交通法引入自動駕駛條款

德國修改道路交通法引入自動駕駛條款

德國《道路交通法》的修訂

2017年5月12日,德國議會兩議院(Bundesrat和Bundestag)通過了一項由運輸部提議的法案(下稱「《修訂案》」),將自動化駕駛相關概念及規定引入已於1909年6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法》(Strassenverkehrsgesetz (StVG)),簡稱「《道路法》」)中,規定在特定時間和條件下,高度或全自動化駕駛系統可接管駕駛人對汽車的控制。《修訂案》已完成立法審議的核心環節,將於正式公布後生效,但正式公布尚無明確的時間表。《修訂案》體現了當前德國立法者對於自動化駕駛的核心態度:在駕駛時系統不可完全取代駕駛人,駕駛人應留在汽車駕駛位上,並能夠隨時接管車輛的控制;儘管(自動化駕駛)有電腦的補充,但最終責任原則上應主要落在駕駛人身上。

修訂背景和目的

德國聯邦交通部長亞利山大?杜布林德(Alexander Dobrindt)曾表示,「我們希望德國在(自動駕駛)技術革新方面處於頂尖地位。」 2015年出台的《自動和聯網駕駛戰略》(Strategie automatisiertes und vernetztes Fahren)明確了德國應保持其「自動和聯網汽車的領先市場」的戰略定位,同時,德國應提供相關領域內一流的供應商。實現該戰略的重要步驟之一是搭建必要的法律框架。為此,德國於2016年批准了修訂後的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Wiener Uebereinkommens ueber den Stra?enverkehr)在德國的適用,允許駕駛人將駕駛任務轉移至汽車,《修訂案》則著眼於為該原則的實施進一步提供國內法基礎。

德國立法者認為,在特定情形下允許技術系統接管對汽車的控制是汽車技術發展的未來趨勢,但該系統應能夠自主界定並要求駕駛人在必要情況下(重新)接管對汽車的控制。此種技術的發展要求有配套的法律來規範駕駛人與汽車之間的協作關係。作為解決方案,德國立法者選擇將現行有效的《道路法》修改為「全世界最現代化的法律」之一,允許載有高度或全自動化系統的汽車在特定的情形下由技術系統接管,並於公共道路上行駛。《修訂案》從上位法的角度對自動駕駛的概念、駕駛人的義務、駕駛數據的記錄等進行了原則性規定。因為自動駕駛技術的演進是一個持續的過程,《修訂案》中援引的國際條約義務和將來對應的細化配套規定也會在實踐中不斷調整。

修訂的主要內容

1

「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的定義

「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指載有同時具備以下五種特性的技術設備的汽車:

為執行駕駛功能(包括縱向與橫向)而在啟動後能夠控制汽車;

能夠在高度或全自動化控制駕駛時遵守為汽車行駛制定的交通法規;

駕駛人可在任何時候手動控制或停止該技術設備;

駕駛人可意識到親自控制汽車之必要性;以及

能夠將對駕駛人親自控制汽車的要求及時通過可視、可聽或者可觸及的方式呈現給駕駛人。

此外,「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還需符合適用的國際條約中的相關描述(如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歐盟立法中的要求)。

2

駕駛人的責任

在以下情況中,駕駛人有義務立即重新接管對汽車的控制:

當高度或全自動化系統要求其接管時,或者

當駕駛人意識到或者(基於常識)應該意識到,汽車已不再具備高度或全自動功能的預設運作條件時(比如輪胎受損)。

3

事故的賠償額度

因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的系統故障而導致事故中的人員傷亡,受害者可獲得的最高損害賠償額將升至一千萬歐元,比目前適用的駕駛事故最高賠償額高出了一倍。該調整致力於更好地保護與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相關的事故受害者。

值得關注的是,除了賠償額度的提升,《道路法》並未改變其現有的責任分配模式。針對交通事故,現行《道路法》主要規定了兩類責任主體,即汽車所有人和駕駛人:汽車所有人對由汽車造成的損害承擔嚴格責任;汽車駕駛人對由汽車造成的損害適用過錯推定原則(即駕駛人需要舉證其無過錯才可免責)。而汽車生產商並非《道路法》中的責任承擔主體,其責任(如質量缺陷)主要受制於民法下的生產者責任和產品責任法中的產品責任之相關規定。

4

駕駛記錄數據------「黑匣子」的使用

載有高度或全自動化功能的汽車必須根據通用的國際技術標準來記錄汽車在某一時刻究竟由駕駛人控制,還是由高度或全自動化功能控制,即所謂的「黑匣子」記錄功能。如果高度或全自動化系統已要求駕駛人接管汽車的控制,或者該系統出現了技術障礙,也將立即生成一條相應的技術狀態記錄。

上述數據應根據主管的道路交通監管部門的要求依法提交,並且該部門有權保存和使用相關數據。但數據的提交應限制在前述部門為實施相應監控目的的必要範圍內。

此外,數據的保存時效也需滿足特定要求,在發生交通事故的情況下需保存三年,與針對侵權行為的訴訟時效一致。

修訂的重要意義和留待解決的若干課題

《修訂案》為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在德國「上路」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德國自動駕駛的立法進程中具有不可忽視的意義。

責任的劃分與承擔一直是自動駕駛立法中備受關注的議題,特別是汽車生產商/零部件及系統供應商是否及如何承擔責任的問題。在《修訂案》中,暫未明確生產商的責任,但明確強調了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的駕駛人責任。但是,自動化駕駛汽車,尤其是人為干預極小的高度或全自動化汽車,具有以往任何一款人為駕駛汽車不具備的特性,使傳統歸責制度的適用面臨質疑。

德國法學家Volker Luedemann教授認為,花高價錢購買(駕駛)輔助系統的人們自然期待更高,但如果在自動駕駛的情況下駕駛人仍應根據《修訂案》的規定「監督」汽車的運行,則很難滿足其期待。而基於過錯責任和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將導致汽車由「系統駕駛卻由駕駛人擔責」的情況。 故此Luedemann教授建議,「應在系統自動駕駛的情況下進行責任區分,並引入對(汽車)生產商的問責。如果德國沒有相關的標準,可引入已在自動化駕駛方面先行一步的中國或者美國的(汽車)生產商相應標準。嚴格責任將在數年後被棄置」。 交通部長杜布林德也表示「我們能夠為駕駛人和電腦駕駛系統創造出同等的法律地位」,並指出,「當汽車處於自動駕駛模式之下,所有的責任應由(汽車)生產商承擔」。 此外,德國汽車工業協會相關人員表示,駕駛人責任中「(基於常識)應該意識到,汽車已不再具備高度或全自動功能的預設運作條件」所提及的「預設」也是責任問題的關鍵。因某些特殊的情況(如黑客攻擊或干擾)會使對於汽車運作條件的判斷變得極為困難,所以當汽車系統偏離「預設」運作條件時,應有足夠明確的警示。 這些都有待立法者進一步明確和細化。

數據安全是自動駕駛技術立法的另一個關注焦點。德國政府稱,其將致力於建立相關標準以確保依賴自動化系統行車不受干預和操縱。但有評論認為,《修訂案》在自動駕駛的數據使用和信息安全方面仍缺乏足夠明確的規定。據報道,德國計劃在2019年根據科技發展情況進一步修訂和完善自動駕駛相關的法律,特別是針對數據的保護和使用。

2、譯自網路文章(德文):https://www.heise.de/newsticker/meldung/Gesetz-zum-automatisierten-Fahren-Das-Auto-lenkt-der-Fahrer-haftet-3659476.html

3、同上[2]

4、同上[1]

5、同上[2]

喜歡這篇文章嗎?立刻分享出去讓更多人知道吧!

本站內容充實豐富,博大精深,小編精選每日熱門資訊,隨時更新,點擊「搶先收到最新資訊」瀏覽吧!


請您繼續閱讀更多來自 君合法律評論 的精彩文章:

TAG:君合法律評論 |

您可能感興趣

喬布斯為偶像,引入日本無人車技術,這家公司要自動駕駛彎道超車
上汽通用汽車同步全球引入通用汽車全新一代驅動系統
法國引入ICO法規保護投資者
聯想在中國引入日式品質管理方法
引入新車型 擴大服務網路 曼恩要做國內高端進口卡車領跑者
主動安全強化,並引入輕油電技術!馬自達2小改款新車!
C語言快速入門——引入結構體
日歐等40國將強制引入汽車自動剎車系統
德國製造業自動化水平排名世界第三,航空維修業都要引入機器人了
如何引入邊緣業務而不改變核心網路
食管癌手術引入快速康復模式 患者術後馬上能進食
日本亞馬遜引入實時交易與網紅助推吸引用戶消費
德國遊艇公司引入3D列印技術建造船體
《雷頓教授與不可思議的小鎮》手機版將引入中國 心動網路代理
印度意欲何為:引入法國「陣風」戰機
引入口述史:文物保護與修復技藝傳承路徑的新探索
羅氏牽手迪安診斷,引入「全面基因組測序分析服務」,共同推動中國腫瘤個體化診療進程
「直擊·好品牌」貝殼風鈴,把日式美甲引入中國的推動者
反對黨看笑話:引入汽車公路使用費計劃落空
開闢融資渠道,德銀為中國市場引入債務融資新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