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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朝廷唯一允許可以動私刑的罪名,百姓恨的咬牙切齒,捉到必死

導語:法律並不是現代才有的,準確的說,自從有了社會,就有了,從最開始的時候,原始社會,一般都是習慣法,不成文法,到了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中國古代的法律發展脈絡逐漸清晰。從刑罰的出現,就標誌著法律制度正式形成了。歷史上那些懲罰制度,可是五花八門的,有的很輕,但是有的卻是殘忍無比。

被懲罰的女性

例如剝皮,五馬分屍,凌遲之類的在歷史上都是很常見的。而且罪名也很多,論起百姓最不能接受的罪名,那有一個是不得不提的,就是私通,也不一定都這麼叫,各種叫法都有,但是意思都一樣。在古代不一定是已婚的能犯這個法,要是沒結婚的人,私自做了過分的事情,也是屬於私通,被人們所不齒。

歷史上並不是說有所懷疑就定性,一般這種罪名,是非常嚴謹的,一般都是滿足各種條件,才能徹底確定,比如抓個現行,最好是在床上被抓到,再比如就是有人親眼看見一些東西。一般這兩個條件滿足,就是板上釘釘了。每個朝代,對這種罪名的懲罰方式是不同的,但是有一點就是,百姓都非常的痛恨這種人。

被懲罰

值得一提的一點是,歷史上不論是哪個朝代,都非常忌諱私刑的,因為這種權利應該是在朝廷的手中絕對不能讓人們濫用。而且都是明文禁止的,但是一般人們遇到這種情況,都是動私刑,而官府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默許他們這樣做,直接殺了,也沒有人會去追究行刑的人,要是碰上一個村子或者家族中出了這種人,那更是人人得而誅之。

舉個簡單的例子,在秦朝,關於私通是這樣說的,任何人可以隨時處置,而且必須殺。有趣的是到了唐朝的時候,就可以不殺了,懲罰就是流放。但是無論哪個朝代的規定,如果百姓動了私刑,那他們也不會管的。清朝是最誇張的一個朝代,他明文規定了,只要證據確鑿,百姓們就可以對當事人使用私刑。

潘金蓮扮演者

從這些可以看出,古人是有多麼恨做這些事的人,懲罰制度相當之嚴重,捉到就死路一條,有趣的是歷史上,關於這樣的事情還是層出不窮,從來沒有徹底杜絕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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