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繼續行為嗎?
近日與警方朋友討論公安機關對吸毒違法行為的屬地管轄問題時,朋友提出,公安部曾就異地查獲的吸毒人員管轄問題作出批覆,即《公安部關於對查獲異地吸毒人員處理問題的批覆》(公復字[2008]3號),該批覆的內容為「吸毒案件屬於公安行政案件的範疇。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公安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違法行為有繼續或者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繼續或者持續的地方都屬於違法行為發生地。而吸毒行為,就其行為特性而言,是一種持續狀態,發現地公安機關可以按照違法行為發生地原則予以管轄」。根據該批覆,任何地方的公安機關在本轄區內查獲了吸毒人員,都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或者決定採取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
筆者認為,公安部的上述批覆內容有誤。其原因為:
一、所謂「違法行為繼續或者持續狀態」,顯然是借鑒了刑法上的「繼續犯」的概念。而繼續犯是指:不法行為以及由行為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均同時處於持續(繼續)狀態。典型的的繼續犯為非法拘禁,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以及他人人身自由被限制的狀態均同時處於持續狀態。
二、如前所述,行為持續狀態是指類似於非法拘禁那樣,持續不斷地實施相同的行為(例如,持續不斷地守住他人使其無法離開從而限制其人身自由),而不是指「從行為開始實施——行為實施結束」這個過程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完成(例如從開始接觸財物,到轉移財物的空間位置,使財物從他人控制之下,轉移到自己控制之下這個盜竊過程)。而吸毒行為的具體行為方式包括吸食(比如將海洛因放在錫箔紙上,用火烤後將烤出來的毒煙通過呼吸吸入體內)或者注射(將毒品兌水後用醫療用的注射器注入體內)等。在吸食的情況下,從吸食第一口到最後完全吸食完畢,或者在注射的情況下,從注射器針頭刺入體內開始推注,到最後全部注射入體內,毒品的量均不斷減少。因此從行為方式看,吸毒行為雖然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實施完畢,但並非是處於持續狀態。其實絕大多數違法犯罪行為均需要一定時間才能實施完畢,一開始實施行為就構成違法犯罪的所謂「舉動犯」畢竟只是極少數。
三、至於吸毒行為所引起的不法狀態,如果將其理解為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則該不法狀態也非持續狀態,因為吸毒行為一旦實施完畢,對社會管理秩序的破壞也即停止;如果將不法狀態理解為對吸毒人員身體的危害,那麼方可認為不法狀態在一定時間內將持續存在。
總之,吸毒行為不是處於持續狀態的違法行為。因此,如果吸毒人員在某公安機關轄區外吸食或注身毒品後再進入該公安機關轄區,則該公安機關對此吸毒行為應當不具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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