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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 『12·9』採暖管爆裂事故」進展:法院駁回業主訴訟請求

發生在2013年12月9日的湖北省十堰市東正國際小區部分業主家採暖管道爆裂事故(以下簡稱「十堰『12·9』採暖管爆裂事故」),最近有了新的進展。

於2014年8月29日將「A物業公司」和「B地暖公司」告上法庭的湖北省十堰市東正國際小區業主劉先生於2017年6月1日收到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下達的判決書。

該判決書顯示:2015年10月29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十堰「12·9」採暖管爆裂事故案,因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原告家中管道爆裂是否與被告「A物業公司」未對公用設施進行良好的維護和使用有關,亦無法判斷原告的損失是否由於使用了被告「B地暖公司」供應的暖氣管材質量不合格所造成。2015年11月2日,法庭依法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十堰「12·9」爆管事故回顧

2013年12月9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正在供暖的東正國際小區15號樓中十幾戶業主家的採暖管道在同一時間爆裂,部分業主家中被淹。其中劉先生家中的暖氣管接頭處爆開後,房間內的部分財產被損毀。

該事故發生後,本報記者受中國建築金屬結構協會輻射供暖供冷委員會之託,帶領幾位供暖行業的專家前往調查。結果發現,東正國際小區15號樓中業主家採暖系統的熱源,是該小區換熱站輸送的熱水。業主家的採暖末端,是自己委託供暖公司安裝的地暖系統或散熱器。在本次事故中爆裂的管道,主要有兩類:一、連接物業公司安裝在自家牆上的供暖主管和自家的地暖分集水器或散熱器上的管道;二、地暖管(爆裂位置集中在地暖連接分集水器的位置)。對此,《中國建設報》曾以《十堰「12·9」爆管事故原因至今未解》一文(刊登於2014年1月16日《中國建設報》五版)進行過詳細報道。

該事故發生後,涉事多方經多次協商無果。

2014年8月29日,劉先生將「A物業公司」和自家地暖系統的施工方——「B地暖公司」告上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的法庭。

日前,劉先生聲稱於2017年6月1日收到了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於2015年11月2日下達的判決書。

被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事故原因與「A物業公司」管理有因果關係,原告對被告「A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關於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對劉先生訴求的一審判決結果,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中顯示的相關信息如下:

原告劉先生認為被告「A物業公司」未對公用設施進行良好的維護和使用,導致高溫高壓,致使家用管道爆裂,造成個人財產損失嚴重。

2012年8月,原告東正國際小區業主劉先生與該小區的「A物業公司」簽訂了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協議約定了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物業管理服務內容、質量和服務費用以及其他事項,並約定了違約責任。

被告「A物業公司」辯稱,「A物業公司」和房主簽訂的合同約定是對房屋公共範圍的管理,而本案不是在公共範圍內發生的;本案發生後,由專業人員修復(業主家的採暖末端設備或材料——編者注)兩個採暖期沒有發生任何事情;再者,不知曉安裝熱源末端的施工人員是否有專業資質。

原告劉先生表示對被告「A物業公司」提交法院的抗辯證據所要證明的目的有異議。

另一被告方「B地暖公司」對「A物業公司」提交的證據有異議:「A物業公司」提交的事故現場照片中,可以看出分水器管道上有剝落現象,分水器連接地方有補包現象,也可以顯示當時的水溫和壓力超出了管件的承受能力,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茅箭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劉先生與被告「A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願表示,該協議合法有效。根據原告劉先生提供的證據,無法證明被告「A物業公司」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存在過錯,即因無法證明被告「A物業公司」未對公用設施進行良好維護,導致高溫高壓,致使(業主——編者注)家用管道爆裂,且根據日常生活經驗不能判斷發生爆管的具體原因。

茅箭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劉先生對被告「A物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認為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使用的「暖氣管」質量不合格、安裝不規範,原告對被告「B地暖公司」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該案民事判決書中顯示,被告「B地暖公司」辯稱,造成本次爆炸事故的原因是本案被告「A物業公司」因在熱交換站中的處理不當,致使進入供暖管道的熱水超溫超壓。十餘戶受損業主分別使用4家公司旗下的多種品牌、不同型號的暖通設備,在事發當日同時發生爆炸,依照常理也可以推斷出物業公司的供熱源頭不符合安全標準,是事故發生的主因,與暖通公司無關。而「B地暖公司」是經合法註冊並有相應資質的、從事暖通行業多年的正規公司,所用管件均是正規廠家生產,且有相關質檢報告。安裝人員也有國家認可的從業資質,安裝過程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操作流程要求。

在該案民事判決書中,被告「A物業公司」則質疑被告「B地暖公司」沒有相關採暖工程安裝資質,同時對其提交的質檢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存有異議,原告劉先生也表示被告「B地暖公司」送檢材料應與事故管材為同一批次管材,才更具真實性。

茅箭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無法判斷原告劉先生家中的損失是因使用的暖氣管材質量不合格、安裝不符合標準引起的,且本案是物業服務合同之訴,被告「B地暖公司」系暖氣管材的供應者和安裝者,不是物業服務合同中的相對人,原告劉先生要求其賠償損失,屬另一法律關係,可另行主張。

茅箭區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劉先生對被告「B地暖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於「十堰『12·9』採暖管爆裂事故」的進展,本報會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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