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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的九條生命線

摘要:公司的股權之爭往往映射其管理權、控制權之爭。優化設計的股權結構有助於維護公司和創業項目的穩定;有助於在公司未來進行融資以及面對股權稀釋的情況下,維護創業團隊對公司的控制權;良好的股權結構更容易受到投資人的青睞;明晰的股權結構對於公司未來新三板掛牌以及IPO等方式進入資本市場有重要的基礎作用。在股權設計的實務中,經常有「股權九條生命線」的說法。因此,關鍵的持股比例線對於公司的控制與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道可特律師事務所國際業務團隊將結合實際案例予以說明。

國美電器控制權之爭案例

國美電器,由其創始人黃光裕創立於1987年,曾迅速發展擴張至作為中國內地最大的家電零售連鎖企業。2008年,黃光裕因多項罪名被捕入獄,之後獲刑14年。期間,國美電器曾出現重大危機,這就是由國美第二大股東貝恩資本極力支持的當時的國美高管陳曉和已經入獄的國美老闆黃光裕之間的管理權之爭——陳曉上任後引入貝恩資本並推出「管理層股權激勵計劃」,攤薄了黃光裕所持國美電器的股權比例,引起黃光裕不滿。黃光裕在2010年5月的國美股東大會上就12項決議行使了五項否決票,使得股東大會未能通過貝恩資本提名的三位董事人選。但稍後陳曉主導的董事會於當晚重新任命了這三名貝恩資本推薦的董事。此後,黃光裕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並撤銷陳曉等多名高管職務。最後國美控制權之爭以陳曉辭去國美董事會主席及執行董事職務,張大中接任而告終。當時,黃光裕險些失去國美的控制權,幸得國外大型投行的鼎力相助,才保以驚險度過難關。

下圖顯示當時的國美電器股權結構圖:

從圖中可以看出類似這樣的股權結構並不罕見,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國美電器的控制權之爭會激烈相向呢?原因大致被總結為公司治理結構問題、董事會權力濫用、股東會與董事會權力不制衡、以及董事會權力不制衡等。然而,根據其股權結構,我們也可以看到陳黃之爭的伏筆。

以下我們將為您解析九條關鍵的股權比例線及其重要影響。

一、絕對控制權——67%

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因此,67%的持股比例相當於絕對控制權、近似於100%的權力,掌握絕對控制權的股東可以主導修改公司的章程、合并/分立、變更主要經營項目以及其它重大決策。然而,三分之二應當含本數,即,絕對控制線為66.6666......。所以絕對控制權的持股比例也可以是66.7%、66.67%等。

但是,以下兩種情形例外:

(1)公司章程可以約定股東會是否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如果約定其他行權基礎,則即使擁有公司67%的股權,仍然無法實現對公司的絕對控制。

(2)相比較於有限公司要求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份有限公司則要求出席股東大會的三分之二表決權。持股比例不能完全確定或者排除絕對錶決權的地位。

二、相對控制權——51%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因此,51%的持股比例相當於對相對控制權,可以主導一些簡單事項的決策、聘請獨立董事,選舉董事、董事長、聘請審議機構,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聘請/解聘總經理。如果公司要上市、經過2-3次稀釋後,還可以控制公司。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公司法僅有股份有限公司中的過半數表決條款。換言之,51%的相對控制權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而有限責任公司的表決比例則需要由公司章程予以明確。

三、安全控制權——34%,一票否決權

根據《公司法》中關於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規定反推,當股東持股量在三分之一以上時,具有否決性控股權,即:一票否決權。

但是,以下情形例外:

該一票否決權僅針對於關乎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決策,對於其他半數通過即可的事宜,則無法否決。

四、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線——30%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

例外情形:

改要約收購條件僅用於特定條件下的上市公司股權收購,不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五、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20%

同業競爭是指上市公司所從事的業務與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所控制的其他企業所從事的業務相同或近似,雙方構成或可能構成直接或間接的競爭關係。我國學者一般認為,關聯企業特指一個股份公司通過20%以上股權關係或重大債權關係所能控制或者對其經營決策施加重大影響的任何企業,是以會出現20%是重大同業競爭警示線的說法。但是,該學說並未有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因此不具有明確的現實指導意義。

六、臨時會議權——10%,可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第三款,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條第三項,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第一百一十條第二款,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一條第一款,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擁有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提出質詢、調查、起訴、清算以及解散公司。

七、重大股權變動警示線——5%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披露權益變動書。並且,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低於百分之五的持股比例的股東將不受此約束,不需要做減持披露。

八、臨時提案權——3%,提前開小會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款之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召集人。該規定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九、代位訴訟權——1%,亦稱派生訴訟權,可以間接的調查和起訴權(提起監事會或董事會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 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後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法律規定給予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及滿足特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在公司高管侵害公司利益的時候獲得相應救濟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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