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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於歡案淺談基層民警的接處警應對

一、接報警的問題

當時接到的警情是源大公司「有人打架」。基層派出所經常會接到諸如「殺人」、「搶劫」、「再不來就死人啦」等報警。其實,這些警情絕大部分是民間糾紛,如打架、欠錢、買東西不給錢、使用假幣,還有被害妄想等等,五花八門。這很好解釋,有些是報警人盡量把事實誇大以引起民警重視;也有些是屬於報警人認知錯誤等。因此,接到一個「有人打架」的報警電話是難以判斷出現場的「緊迫性」、「嚴重性」的。

二、現場處置中的感情問題

有人質疑民警在這起處置中對被害人沒有感情,這是個偽命題。中國有句古話,「來說是非者,就是是非人」,非常樸素,非常有道理。因為很多時候,那些自稱弱勢的,自稱被害的,不一定就是被害人,也許是施害人,也許是互害關係。尤其在命案中,有些人殺人後,為掩飾自己而以案件發現人的身份報警(有些是親人)。如果你以被害方對待他,後果你可以想像——你已經在陰溝邊上了。正確的處置方式是不帶感情,客觀了解,尤其注意避免偏向某方的感情。當然,那些危難求助例外,那是另一個話題。

三、為什麼要出接待室找報警人

民警到現場後,雙方各執一詞:一方稱另一方打人了;另一方稱沒打人系討債。在這種情況下找相對客觀一點的第三方即報警人了解是否有人打人或打架,既正確又合理。為什麼要出去呢?因為報警人劉付昌(於秀榮丈夫)不在室內。警察選擇在稍微遠離對立雙方的地點向第三方了解案情,是儘可能避免第三方的顧慮,讓報警人陳述事實時不會感覺到壓力。如果你沒有出過警,總勸過架吧?勸架時,爭吵的AB雙方都只說對方的不是,你是不是要先了解爭吵的緣由,那麼找旁邊觀架的C了解,這樣更客觀更合理?

四、民警為什麼上車打電話

央視新聞中解釋過,外面吵。在外面有其他人的情況下,與同事商量要不要向領導彙報,是當著別人的面商量合適?還是借一步說話更好?即使社會上其它職業如產品的售後人員,遇到棘手問題時也考慮商量要不要給公司領導彙報?這時你是喜歡選擇當著客戶的面商量?還是喜歡背著客戶商量?

五、民警上車讓於秀榮誤會了嗎

請看央視新聞及監控:於秀榮當時不在現場,當她走近警車的左側方時,民警已經在車的右側了。也就是說,在於秀榮尚未靠近時,民警已經從車裡出來了。監控畫面是客觀的,因此,「我擋在了車前邊,我說你要走把我軋死」等攔車求救的證詞報道是不符合事實的。此外,民警在車內商量的時間也只有40秒。

六、於歡是否「誤以為」

一審判決書上,包括於歡在內,其他人都沒有誤以為,供述和作證都是說「在外面了解情況」。二審判決書中,用詞是「應當知道民警並未離開」。判決書的用詞是嚴肅的,也是嚴謹的,法律文書中的「應當」是什麼意思?我的理解就是:一個正常人按照常理都應該知道。並且,其他人都知道,都沒有「誤以為」民警離開,於歡在一審中也知道,也沒有誤以為,為什麼有人要幫於歡誤以為呢?

七、本案中是3個人出警,26歲的朱秀明(女)與一輔警走出接待室找報警人,另一名輔警留在室內

請關心該案處警問題的人在頭腦中抹去2016年4月14日22:07案發之後的「結果記憶」,不要用現在已知的傷害後果去評價當時未知的情形。把自己完全置身於去處置一個未知的「有人打架」的警情,再看看朱秀明的處置究竟如何?

如果你本著高度的責任心,把每一個警情都能按照可能死傷幾人的結果來處理,那麼希望你能有一個足夠好的身體支撐。當然,同時必不可少的是——你的同事也要能夠每時每刻支援你當班的每一個警情。

民警對警情現場的處置要依法、合理、正確、有效,這是所有民警需要學習加強的地方,與每個民警的法律素養、經驗能力、臨場應變、現場環境、執法對象等息息相關。

如果杜某講話屬實,那麼室內現場還留有一名輔警,這怎麼可以說沒有民警在現場控制呢?至於為什麼控制不了?於歡的母親蘇銀霞是這麼交代的:「他們站在門口伸著胳膊攔著我倆說不還錢不能出去。當時那些人很囂張,110也控制不了,說了也不管用,我們當時也想忍忍就算了,過後想辦法把錢還上,不和他們有瓜葛了,沒想到當晚就出事了。」

媒體、輿論和司法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法治社會,為了公平正義。雖然現在已進入了互聯網時代,每個人手上都有一個終端信息發布器,但是個人微博、公眾號等自媒體手段完全撼動不了專業媒體的大佬地位。專業媒體的信息發布及對輿論的影響是巨大的、決定性的,甚至有時候能夠影響到事件的性質成敗和個人的榮辱生死。因此,秉承新聞的真實性與客觀性報道事實,傳播信息顯得多麼重要!

記者的報道內容與事實內容本身有出入,這是正常的,也是允許的,不能以「造謠」一概而論。但是信息傳播的一般規律是社會大眾往往牢牢記住了第一時間他所接收到的信息,尤其是那些爆點的信息。熱點過後,後續信息很少有人關注、反思。在信息快餐的時代,人們有時僅僅花一兩分鐘時間掃過標題或者看看關鍵字。因此媒體和記者的專業性、職業操守非常重要,對輿論的引導非常重要。

就這宗案件來說,採訪雙方或多方才是負責任的態度,如果某方不接受採訪,可在報道中說明。

關乎案件事實和可能引發巨大輿情的關鍵細節更要慎重,不能添油加醋,要核實準確。比如,於歡案報道中出現的「極端手段」,這是擊穿所有人倫理底線的關鍵細節。事實呢?事實是杜某「處於醉酒狀態」,對著室內人員而不是某一人露下體,「屬借酒撒瘋、酒後失德」(高院),有按壓馬桶的細節,但是沒有「蹭臉塞口」、播放淫穢錄像的事實。

再比如,民警沒有「隨即離開」,於秀榮攔車求救也與法院查明事實不符。這本來是完全可以通過採訪另一方得到證實的。

因為這可是可能導致他人處分、辭退、開除甚至坐牢的要命情節啊!

即使是出於幫忙的目的,也應該慎重。因為細節上的過分誇大,有時離謠言並不遠。

於歡辯護律師在法庭上就這麼赤裸裸問了一個莫名其妙、主觀臆斷卻動機不純的問題:於歡用刀捅人跟民警出警「有很大的因果關係」!

其實,女民警出警跟男民警出警效果差距很大的,所以不能單純以責任心或者經驗來評判,更不能以出警作為力度評判。一名山東女警說:「20年前我在派出所出過警,後來在馬路上執勤,可以說跟男民警那絕對是完全兩碼事。就是普通的一些素質不高的交通違章男的,你要是查了他,他能跟你屁股後邊啰啰嗦嗦不停的說,有的乾脆點兒看說不通不行就交了罰款算了。有的則耗在那裡,還有的會對你評頭論足,說說你長得怎麼樣,甚至還有說身材怎麼樣?總之形形色色什麼人都有。」

本案「幫忙」於歡取得了巨大成功。這麼大的輿情事件,如果26歲的女警沒有處置規範,早被「幫」進看守所了。

朱秀明在這次輿論事件中受到了挫折。如果這個挫折,是法律掉下來的禮物,我們欣然接受;如果這個挫折,不是法律掉下來的禮物,而是輿論掉下來的禮物,我們是否也要接著?

在「幫忙」的輿論引導下,很多「人民」在於歡案依法判決後仍是不放過警察:「只是站在警察的角度闡述了一些看法,試問如果是警察的媽媽被人用jj插嘴巴,侮辱半天,警察來了會走?!」

客觀的說:於歡案的報道,既有記者的正義感,也有記者的添油加醋、依法幫忙。

最後,媒體對輿論的引導很重要。

讓媒體引導出良好的警民關係,很難;

讓媒體引導出惡劣的警民關係,太容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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