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沒有誰的愛是一種義務
道德品質對一個人而言象徵著人格的高低。
有些道德品質是這樣的:當人不具備時,也不必非得獲得。它們是:道德情感,良知,對鄰人的愛,對自己的尊重(自重)。
人沒有責任一定要得到它們,因為這些只是對義務概念易感性的主觀條件,不是道德性的客觀條件。它們都是心靈受義務概念的影響而激發感性的、先行的、然而粗朴的感受能力,這種感受能力不能被視為每個人的義務,而只能看作是人人都具有的一種能力,人會因此而服從責任。
對這些道德素質的覺察不是出於經驗來源,而只能是來自對道德法則的覺察,即心靈覺察到道德法則而產生的結果。
愛是一種情感,不是意志或意願。
我之所以愛,不是因為我想要這麼做,更不是因為我應該這麼做(我不可能是必須去愛)。
因此,不存在所謂愛之義務。而仁作為一種行為方式,可以隸屬於義務的法則,雖然不偏不倚的仁常常被(不恰當地)稱作愛(「仁愛」),愛有時會盲目到超人存在物的目的徹徹底底、心甘情願地放棄自己的目的,居然還有人稱愛也是我們的義務!
再則說,所有的義務都是——一種強迫或強制,即使依照法律而自製也是一種強制,而出於強制的行為決不是出於愛的行為。
根據我們的能力向他人行善,不管他們是否為我們所愛,這是一項義務。儘管我們不得不悲哀地指出:「人類,唉!當你對它有了更深的了解,就會發現它不值得這麼特別地偏愛。」但行善的義務並不因此而失去意義。
然而,仇恨人,即使沒有付諸行動,而只是一種對人類的徹底的敵意(根深蒂固的厭惡人類傾向),也總是可憎的。即使對這些厭惡人類的人,我們也可以向他們表示慈悲,雖然我們不可能愛他們。這裡仁仍然是一項義務。憎惡人身上的邪惡,既非義務,也不與義務相悖,僅僅是出於對邪惡恐懼而產生的情感;意志對這種情感沒有影響,反過來它對意志也沒有影響。仁是一項義務,一個經常行仁、看到他的仁意實現的人,最後就會真的愛上他所施仁的對象。
因此,當我們說:「你當愛鄰如己」,這並不是說:首先你應該愛鄰人,其次以這種愛向其行善;而是說:向鄰人行善,這種仁善會使你產生對他們的(作為一種習慣或自然的親仁的傾向的)愛。然而心滿意足的愛得單獨加以說明。
這種情感是——想到某個對象的存在就產生的愉悅。說有義務產生這種情感,等於說被迫從某一事物中發現可高興之處,這是說不通的。
敬重心同樣也只是主觀的東西;它是一種特殊的情感,而不是關於一個對象的判斷;若是後者,倒可能是一種應履行或實現的義務,故而實際上它不是義務。倫理義務只有當我們遵其為義務時才成其為義務。說我們有義務敬重,等於說我們有義務去有一項義務。
因此,當我們說人有自尊的義務時,這種表述是不恰當的。我們應該說:他內心的法則必然迫使他尊重自己,這種(特別的)情感是具體義務——即與他對自身的義務相一致的各種行為——的基礎。但我們不能說人有尊重自己的義務,因為人必須先有了對內心法則的敬重心,才可能懂得什麼叫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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