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頑子看保 老闆拿公司的500萬放餘額寶?別猶豫了,快去舉報

前兩天,有個人在網上po出來這麼個帖子:

頑子看到,簡直我伙呆,這位老鐵莫不是想錢想瘋了?

但是這又折射出一個很現實的問題:

很多私人企業就是老闆個人資產和公司資產混淆不清、公私不分,導致稅務經常關注。

所以今天的討論要點有3個:

上述做法是否合法?

法人應該做什麼?

法人以公司名義給員工買保險,有利益點嗎?

1、這是犯法的!

涉及哪些法呢?

一、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老鐵的問題上,如果他是以經營名義並且得到公司股東同意情況下將公司賬戶中的500萬放入餘額寶或者理財通財進行理財是可以的,收益也是屬於公司的。

但是如果他以個人名義將500萬資金取出,放入餘額寶等理財工具進行理財,收益也收入個人囊中,就是職務侵佔!

職務侵占罪是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在民營企業中更為常見,但卻最容易被忽視。根據法制日報社《法人》雜誌等單位歷年發布的企業家犯罪報告,2015年和2016年民營企業家犯職務侵占罪的數量均佔到所犯罪名統計總數的12.3%。

公司的錢和個人資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就算你公司只有你一個人,公司的錢也不能以個人名義隨意利用。

二、 挪用資金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數額較大」的定義是一到三萬。按老鐵的五百萬來計,科科,估計直接十年了吧?

如果是國企或單位,處罰更嚴厲: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 【挪用公款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如果不是你全資,其他股東還會給你其他罪名: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濫用職權罪,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等。

2、法人不是人!

老鐵自詡為法人就想伸手公司資金,這本身就很可笑——可笑他自認為不是「人」。

法人,是相對於自然人而言的。自然人是以生命為存在特徵的個人。而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是社會組織在法律上的人格化。

老鐵最多算個法定代表人簡稱法人代表,不是看到有個人字就是人。

另外自5月27日零點起,個人持有餘額寶的最高額度就已經調整為25萬元。老鐵最多只能放500萬的零頭,更沒意思了。

何況現在稅務檢查那麼嚴格。一點不對勁,查個底朝天。

頑子小人之心一下,這位老鐵應該是看上餘額寶轉賬靈活的優點,只是為了蹭公司的油水又不敢真的鋌而走險,所以才想踩踩法律線。

確實財帛動人心,但是我們要在法律允許範圍內,追求自身利益。

如果操作的是個人資金,放餘額寶、理財通誰還管你呢?如果你有長期穩定的收益希望穩健投資,甚至都可以考慮一下保險理財,兼顧保障和理財。

3、法人以公司名義買保險,有好處嗎?違法嗎?

人們之所以會想到以公司的名義而不是用個人的名義來買保險,是因為公司的稅率低,企業所得稅率介於15%~25%,而個人最高一級的所得稅高達45%!同樣稅後買保險,想想其中差距,不用頑子多說了吧?

因此就有很多自己註冊了小公司的投保人希望可以利用自己的公司來投保以節省一部分個人所得稅。

這個方法其實是可行的,但是要選擇好投保人和受益人才可以。

首先,我們來確認都有哪些身份參與在這份保險的購買行為當中,他們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僱員三者。

保險的購買方式:

A.公司買,賠公司——划算!

即公司支付費用並且擁有這份保單,保險受益人是公司本身。這對能保證自己或者家人對於公司有控制權,或者永遠都是最大股東的人,最划算。

B.公司買,賠僱員——划算!

有些公司為了給員工福利,就會替員工買保險,受益人是員工的親屬。

因為是員工福利,因此從會計的角度上講,這筆保費應該記入公司的費用,從盈利當中扣除,換句話說,公司可以因此而少納稅款。但是同時這筆保費也必須計入員工的應納稅所得收入,員工則應該為此而納稅。雖然公司並沒有將錢以工資的形式發給員工,讓員工自己去買保險,但是員工的收入同樣是增加了。 因此,這樣的做法也使得這位僱員必須在納了個人所得稅之後才能購買這份保險。如果你自己既是老闆也是僱員的話,這可能不是您想要的結果。

當然也有人使用公司的名義為個人購買保險,受益人是員工個人的家屬,但是並沒有將保費算給員工申報收入,這種情況一旦被稅務局查出,會做出相應的處罰。

C.公司買,賠股東——不划算

這種情況稍微有些複雜,首先這份保險的保費不可以記入公司的費用,換句話說,公司沒有抵扣稅款,公司是在用稅後的錢來買保險。其次,股東和僱員一樣,需要納稅。

可是這樣不就是重複納稅了么?是的,公司那裡沒有抵扣,而個人這裡反而又繳了一遍,因此這裡產生了重複納稅。

這應該是法人最不願意採取的方法,頗有點吃力不討好。

D:個人買,賠個人——不划算

最後一種方法,無論是以公司的股東身份,還是以公司的僱員身份,投保人當然可以以個人身份來購買保險,受益人也在自然可以是投保人的家屬。

不過這時公司需要支付股東紅利,又或者支付員工工資給個人來購買這份保險,因此正好又落入重複納稅的套路里——公司先納稅、個人再納稅,最後剩下的錢買保險。因此這也是個不太划算的方法。

最後說明,頑子這裡給出的都是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和解釋方法,更詳細的還要諮詢專業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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