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後入同行 原東家該不該追賠
時間:2017年6月28日
地點:福建省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
案由:勞動爭議
案情:小梁與原單位廈門金星公司簽訂有保密協議書,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小梁離職之後到新單位——外省的一家公司工作,這家新單位與原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原單位發現後將小梁告上法院,請求賠償。小梁的行為是否違反了競業限制約定,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呢?
案情回放
2009年7月,小梁入職金星公司擔任技術員。2011年2月,小梁和金星公司簽訂保密協議書,約定:「小梁承諾在金星公司任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內:非經金星公司事先同意,不直接或間接在任何企業(包含並不限於與金星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提供服務的其他企業)內擔任職務;除非經金星公司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參與與金星公司業務項目相同或類似之生產或經營企業;不直接或間接地從與金星公司相競爭的企業獲取經濟利益。小梁若違反本協議義務,除返還已向金星公司領取的所有承擔本協議約定義務的補償費外,還應一次性向金星公司支付違約金,金額為小梁離開金星公司前一年工資收入的20倍。小梁承擔違約責任後,仍需繼續履行本協議直至協議期限屆滿或約定條件成就。」
小梁2014年在金星公司的年工資收入近6萬元。2015年1月,小梁從金星公司離職,金星公司按約定陸續向小梁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2015年11月,金星公司獲悉小梁未經許可,於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嘉業公司就職,嘉業公司為小梁繳納了社會保險費。金星公司遂以小梁為被申請人申請勞動仲裁。廈門市集美區勞動仲裁委作出裁決:小梁應支付給金星公司違約金100萬元,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2016年6月,小梁不服該仲裁裁決向集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庭審現場
庭審中,原、被告委託訴訟代理人圍繞小梁與新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以及小梁是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展開了激烈的交鋒。
小梁:保密協議無效,違約金畸高
小梁主張,其並未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無需支付違約金。沒有證據顯示小梁是嘉業公司的員工,不存在約定違約形態,且嘉業公司與金星公司不存在競爭關係,不屬於競業限制約束範疇。小梁不掌握金星公司的商業秘密,沒有承擔競業禁止義務的必要,若確實違反競業限制約定,100萬元違約金也過高。
小梁一方還向法庭提出,根據2015年全國法院審判工作會議的會議內容,約定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金過高的,人民法院可以進行調整;根據網上查詢到的相關案例,雙方約定違反競業禁止的賠償金過高,人民法院在實踐中有對其進行調整的先例。
金星公司:違約事實清楚,小梁應予賠償
金星公司辯稱,小梁違約事實清楚。2011年2月,公司和小梁簽訂了保密協議書,約定了小梁的相關保密義務和在職期間及離職後兩年的競業限制義務。公司在小梁離職後也按照約定每月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但小梁在2015年1月離職後不久,即到嘉業公司工作。該公司生產的產品和金星公司的一致。此外,小梁提交的勞動合同等相關證據沒有事實依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不存在過高的問題。
金星公司堅持認為小梁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應承擔相應責任,雙方簽訂的相關保密協議合法有效。協議中對違約金數額的約定主要考慮到相關技術信息對公司經營的重大影響,且因為小梁的違約行為給公司帶來的直接經濟損失每年就超過100萬元,考慮到兩年的競業限制年限可能給公司帶來高達數百萬元的經濟損失,雙方約定的違約金數額並不算高。
關於小梁的違約事實,金星公司提交證據進一步證明:嘉業公司系金星公司客戶,原來雙方每年的供貨金額能達到六七百萬元,金星公司供給嘉業公司的產品的生產配方正是金星公司交給小梁的,小梁提交的相關證據純系造假。小梁提交的勞動合同,其對應的工資支付全為現金,完全無法有效地證實其真實性,且小梁也未提供僱主為其繳交社會保險的相關支付憑證,相反小梁卻將社保關係放在競業限制單位嘉業公司,這不是巧合。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合法有效,雙方理當遵守,小梁的違約事實清楚,其違約行為已給金星公司帶來了實際上的巨大損失。
法庭:小梁構成違約,應賠原東家50萬元
法庭辯論階段,審判長總結該案爭議焦點為:小梁是否有違反與金星公司之間的競業禁止約定;小梁是否應當向金星公司支付違反競業禁止約定的賠償金;雙方約定的違反競業禁止賠償金是否過高。
法庭審理認為,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繳納社會保險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特徵。本案中,嘉業公司為小梁繳納社會保險費,應依法認定嘉業公司與小梁存在勞動關係,而嘉業公司與金星公司生產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根據小梁與金星公司簽訂的保密協議書的約定,小梁的行為違反了雙方之間的競業限制約定,依法應當向金星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院根據小梁的過錯程度、金星公司的實際損失情況以及案件的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違約金為50萬元。金星公司要求小梁返還競業限制補償金1.95萬元的請求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關於金星公司要求小梁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並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的請求,於法有據,應予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小梁違反競業限制約定,應立即停止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行為,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約定,並向金星公司支付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違約金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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