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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索要「感情費」嗎?劉律師為您解答

情侶分手後,有的向對方索要「青春損失費」 ,有的夫妻還約定了「空床費」,約定這樣的賠償費用有效嗎?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劉律師為您解答

以下是文字實錄:可以索要「感情費」嗎?劉律師為您解答

《嘿,律師來了》現實生活當中經常存在著男女雙方同居、戀愛結束、離婚分手,約定一方給付給另一方青春損失費、分手費、空床費等情況,那麼這些所謂的「感情費」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首先,我們看一下分手費。分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就是離婚時約定的一方給付給另一方的分手費。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的時候應當就共同財產及女子撫養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離婚時的分手費實質上就是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的一方給付另一方的關於財產和精神損害的補償,所以應當認定是有效的。第二種情況就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終止同居時約定的分手費。由於此種情形存在非婚同居,涉及不正當的男女關係,所以是違反社會的公共秩序和 風俗的,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另外就是青春損失費, 青春損失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一方自願支付並且不損害他人的利益,也是可以的。如果支付完畢之後,這一方又以青春損失費不受法律的保護,要求接受方返還,這種情況法院也是不支持的。但是,如果屬於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青春損失費,配偶的另一方是有權利要求第三者返還的。

另外一個就是空床費。所謂的空床費就是夫妻當中的一方,不在家裡居住,不履行夫妻之間同居的義務,那麼另一方要求支付的費用。這種約定符合《婚姻法》當中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精神,只要簽訂協議的時候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屬於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這種行為也是有效的。從而可見,無論雙方約定的是何種費用,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不違反公序良俗、不侵害其他人的合法 ,都是有效的。

本期就到這裡,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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