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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台播「神醫」廣告最高罰款20萬?太狠,罰酒三杯吧!

前不久在網上廣泛熱議的"神醫"廣告攻陷各大電視台事件,終於有了最新進展。

7月17日晚,國家工商總局官網集中公布一批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醫藥廣告表演者」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天津市廣播電視台、河北秦皇島市電視台、吉林省電視台、寧夏廣播電視台等10家廣播電視台及1家製藥企業、2家傳媒公司因利用「劉洪濱」「高振宗」「李熾明」扮演的專家作推薦證明,含有表示功效的斷言保證等違法內容,違反《廣告法》規定,分別被罰款1萬元至20萬元不等。

很多人都被這個罰款數目驚呆了。

早在"神醫"廣告事發之初,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新年就曾向媒體表示,神醫「推銷神葯」這種廣告形式屢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於:暴利驅使,營銷策略簡單、易複製,處罰成本低以及執法不到位。張新年說,「目前註冊公司是很容易的一件事情,在有一套成熟的、容易快速複製、可循環運用於其他地方再推廣的營銷策略下,更換公司、更換產品之後,一樣可以繼續牟利。」

處罰成本遠遠低於暴利,恐怕是這一忽悠鏈條難以被禁的重要原因之一。

筆者前段時間赴美,曾和加州做媒體的老總聊天,還曾問起美國電視台做廣告的事,這位朋友介紹說,美國媒體對電視廣告會非常小心,稍有不慎,電視台就會被消費者告上法庭,如果涉及虛假廣告,處罰將極其嚴厲。

如果說美國消費者「不是省油的燈」,那麼,「神醫神葯」廣告在中國屢禁不止和行為猖獗,是不是因為中國消費者太過善良,不願追責呢?這倒是冤枉了中國消費者。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說,有消費者在看電視廣告後,購買使用了「御醫風痛方」產品覺得無效,並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後來查處了該「藥品」,以及從事電視購物經營活動的華珏達公司,發現該公司通過快遞公司對外銷售「御醫風痛方」的金額為人民幣474萬元、「藥王風痛方」的金額為人民幣195萬元,合計銷售金額為人民幣669萬元。其中,「藥王風痛方」正是「神醫」劉洪濱代言的產品。淮安市淮陰區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對華珏達公司一名主管張某甲和張某乙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

那麼多人買了假藥,吃虧上當,假藥又賣了那麼多錢,結果,處罰金額僅僅是區區20萬元。又回到本文開頭的罰款數字,管理部門給予播放「神醫神葯」廣告的電視台,最高罰款也是20萬元。

最高罰款20萬元的依據是什麼呢?引述全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官網文章《全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查處「醫藥廣告表演者」違法廣告典型案例》,其中提到其違反《廣告法》以下條文,分別是:

第十六條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說明治癒率或者有效率;

(三)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

(四)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除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並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

(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

(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

(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第四十六條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葯和保健食品廣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進行審查的其他廣告,應當在發布前由有關部門(以下稱廣告審查機關)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布。

那麼,主管部門又是從那裡引用了《廣告法》處罰條款,這1萬元至20萬元的罰款,又是從哪罰起?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範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並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准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

(一)違反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在廣告中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以及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的;

(三)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的。

…………

(十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經審查發布廣告的。

應該說,已經找出了處罰的依據,主管部門原來也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

但是,等等,對於那些明明知道「神醫神葯」廣告道德淪喪,依然不管不顧,繼續滾動播出的電視台,他們的責任在哪裡?處罰在哪裡?我們繼續翻《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至七十三條的諸多處罰條款中,果真有相應處罰措施:

第六十八條: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發布違法廣告,或者以新聞報道形式變相發布廣告,或者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法給予處罰的,應當通報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情節嚴重的,並可以暫停媒體的廣告發布業務。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前款規定對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進行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其實還有一條更絕、更狠的,在《廣告法》第五十六條: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誤導消費者,使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廣告主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繫方式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先行賠償。關係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前款規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製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也就是說,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都是不得播放虛假醫療、保健廣告的,誰播放了廣告,都要承擔連帶後果的。

但可是,可但是,誰來執法?誰來處罰他們?追究他們?聲討他們?是工商?公安?還是城管?誰又能讓播放虛假醫療、保健廣告的廣播電台、電視台老總坐上被告席?

記得神醫「推銷神葯」這種廣告形式,很多年前就已經是一片亂象。70後與80後,還記得有一款「黃金搭檔 」嗎?那位著名的老總,就是賣保健產品出身,幾次大起大落,後來就成了傳奇。最早賣的那一款叫做「中華鱉精 」,號稱是藥效特好,包治若干種病,曾經風靡全國,且從來沒聽說吃死過人。

如果按照目前罰款1萬元至20萬元的處罰力度,主管部門總是將執法的大棒子高高舉起來,又輕輕落下去的慣例,那麼,在可以預測的未來,這種廣告售賣形式,或者說這種營銷產業,依然充滿著希望和朝陽,這些「神醫」也會將這種超級暴利的賺錢模式師師徒徒、子子孫孫地傳承下去,一直到地老天荒。

難怪有人在神醫廣告被處罰新聞的評論版中留言說:「最高罰款20萬?太狠了,還是罰酒三杯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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