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明全域禁獵後,男子毒殺喜鵲等7隻野鳥被判拘役三個月
2016年11月21日,上海崇明官方發布通告,決定將崇明全域範圍劃定為野生動物禁獵區,這是上海繼南匯東灘和奉賢區之後的又一禁獵區。
三個多月後,男子吳發(化名)在崇明毒殺野生鳥類被刑拘。2017年7月19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公開審理了這起涉嫌非法狩獵罪案,被告人吳發被判處拘役三個月。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記者從法院獲悉,2017年3月初,吳發多次進入崇明區豎前鎮前哨村林業養護社公益林,將摻有農藥的玉米小麥混合物及活蟲撒放在林地內,毒殺野生鳥類。3月9日8時許,吳發再次進入公益林撿拾被毒殺的野鳥時,被林區看護人員扭獲並報警。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吳發的暫住地查獲野生鳥類7隻、鳥類屍塊、活蟲若干及大量鳥類羽毛。
經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鑒定,吳發家中提取的死鳥鳥胗、小麥,林場水泥地面提取的蟲子、玉米小麥混合物中均檢出呋喃丹成分。呋喃丹是一種氨基甲酸酯類殺蟲劑,對鳥類危害大。經鑒定,涉案鳥類為白腹鶇3隻、棕背伯勞1隻、燕雀1隻、北紅尾鴝1隻和喜鵲1隻,均為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3月9日,吳發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
7月19日,上海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檢察機關指出,被告人吳發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狩獵罪。鑒於其歸案後能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依法可以從輕處罰。
吳發當庭表示,他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沒有意見,也希望法庭能夠從輕處罰。
中國現行《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核實了案件事實並質證相關證據後,認為吳發涉嫌非法狩獵罪屬實。鑒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並自願認罪,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故法院當庭宣判,吳發犯非法狩獵罪,判處拘役三個月,追繳其違法所得,沒收其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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