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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瑩穎案新進展!嫌犯可能面臨20年監禁

編者按這起牽動中美的失蹤案等來令人遺憾的結局。6月30日,美國聯邦調查局逮捕一名涉嫌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27歲白人男子,並表示相信章或已死亡。這距離瑩穎9日失蹤已過去了21天。網路上充斥一種憤怒的聲音:為什麼美國警察辦事效率這麼低下?

瑩穎的不幸,讓留學安全警鐘再度敲響,而熟絡異國的法律規章制度也是自我保護的一種方式。

7月3日,嫌犯將首次出庭聆訊。在此之前,我們邀請到老朋友游天龍,一位長期關注美國政治動態的法學博士,來就案件本身做一個基本的解惑,一方面幫助在美留學生了解法律規章制度加強自我保護,也釐清國內公眾對美國法律體系的誤解。

我們希望綁架瑩穎的兇手終將得到應有的制裁。

FBI發布的尋人啟事

問:世界說

答:游天龍 亞利桑那州立大學法學博士生,曾在美國多本法律期刊擔任編輯

問:為什麼調查人員12日就鎖定嫌疑人並對其進行問詢,但29日才決定抓捕?是否真如大家所說「美國警察辦事效率低」?

答:美國是法制社會,保障公民的財產權、隱私權,要搜查私人物業、財產,需要執法辦案人員拿到法院批准的搜查令(search warrant)後才可以進行搜查。

美國不允許嚴刑逼供,在訊問刑事案件嫌疑人之前,警察必須明白無誤地告知嫌疑人有權援引憲法第五修正案,即刑事案件嫌疑犯有「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有權行使沉默權和要求得到律師協助的權利,也就是大家熟悉的」米蘭達警告」。

根據起訴書呈現的偵破時間線,6月9日瑩穎失蹤,警方隨後進行了排查、搜集監控錄像。12日時確定了嫌疑車輛,發現同款車在香檳地區大概只有18輛。當晚8點10分就到了嫌犯家中對他進行了首次盤問,也對嫌疑車輛進行了盤查。

因對監控錄像的分析顯示,綁架車輛上有車頂遮陽棚頂(sunroof)、右前輪輪胎保護蓋有破損,警方在14號時才有足夠的證據,向法院申請搜查令,當天搜查令就批下來了。15號,嫌犯就被帶到聯邦調查局進行問話,他所在住處內的包括電子設備的物品都被帶走。而警方15號向警方申請對這些物件的搜查令,也是當天就得到了批覆。

章瑩穎最後出現的監控錄像,進入嫌疑人車輛

警方15日的問詢中,嫌犯並沒有漏出馬腳(他承認曾經搭載過亞裔女性,但很快就讓她在一個住宅區下車)。但警方並未放鬆警惕,一方面開始依法對他施行監聽,一方面則開始檢查嫌疑車輛。

最終警方決定逮捕嫌犯的證據,一共有三個:最重要的是在監聽中,聽到他解釋說曾經綁架了瑩穎並將她囚禁在家中。二是嫌疑車輛的副駕被特別清理過,可能是他試圖隱瞞和摧毀證據,三是在嫌犯的手機上發現他曾經瀏覽過施行綁架相關的內容。

從起訴書提供的內容看來,這次的調查是符合美國法律程序的,法院的搜索領批准的也很及時。

這次警方是在12日時公布嫌疑車輛Black Saturn Astra的影像,27號時宣布已經找到了嫌疑車輛,在30號監聽有確鑿證據後對嫌疑人施行了逮捕。警方之所以早就有目標但沒有公布也是正常的刑偵考量,怕影響辦案,不能以警方公布時間來判斷警方的辦事效率。

問:起訴書中,檢方起訴他綁架罪,這個罪名一般如何判刑?如果未來發現了瑩穎的遺體,會影響起訴嗎?

答:如果在聯邦法院被起訴「綁架罪」(Kidnapping),最嚴的判刑包括強制無期徒刑和死刑。如果是「企圖綁架」(attempted kidnapping,即綁架未遂)的指控,最高也可判處20年監禁。

如果找到遺體,收集到完整證據鏈、顯示疑犯有侮辱屍體、性侵等犯罪行為的話,檢察官可以改變提告,應該說任何時候發現了新的犯罪行為都可以,因為這不會涉及「一罪不二審」的問題。

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與章在同一所學校攻讀博士學位,並曾擔任助教

問:為什麼向美國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而不是案發地所在的伊利諾伊州法院提告?

答:因為此案涉及了聯邦的執法力量。綁架案通常是跨州犯罪。在偵破綁架案時,聯邦調查局FBI一般都會較早涉入,FBI有更大的執法權,能進入到全國性的資料庫,資源比較多。跨州案子由聯邦法院審理符合美國法律體系下選擇受審法院的普遍規則。

問:為什麼瑩穎都還沒找到,檢方就可以對嫌疑人提起訴訟?

聯邦重罪起訴的時候,聯邦檢察官需要將手上證據交給大陪審團(Grand Jury)審核,滿足了「有合理理由繼續」(reasonable cause to proceed)的標準就可以繼續司法程序。這個標準非常的低,只需要很有限的證據就足夠讓大陪審團批准刑事起訴。

大陪審團是聯邦地區法院從所在轄區選取的23名公民組成的。檢察官會傳召證人在大陪審團面前作證,並將物證呈交給大陪審團審閱。在這個過程中,大陪審團可以向證人提問,也可以就物證與檢察官進行討論。在全部證據提交完畢之後,檢察官將提出起訴嫌犯的申請,而大陪審團則會就檢方的起訴申請進行閉門討論。經過討論,大陪審團將就此申請進行投票表決,如果多數人認為檢方的證據滿足了「合理依據」的標準,那麼大陪審團將批准檢察官的申請,申請經檢察官簽字後成為起訴書。反之,檢察官申請被拒絕。

但日後出庭審理,則需要滿足「排除合理懷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最高標準。這意味著,如果嫌疑犯沒有招認有罪,或者沒有被證實有罪,嫌疑犯都應該被推定是無罪的。檢方和被告律師必須向法官和小陪審團(Trial jury)上呈證據、提供證人證言,當小陪審團無異議接受檢方的陳述,嫌犯方能定罪。

所以檢方會利用起訴和出庭之間的那段時間收集更多的證據。

章瑩穎

問:聯邦檢察官是什麼人?他們會為瑩穎案子儘力么?跟家屬雇的律師有什麼不同?

答:這次起訴是聯邦司法部Springfield辦公室的檢察官辦公室和聯邦調查局FBI聯合宣布的。聯邦檢察官提訴意味著代表國家起訴這個嫌犯。在聯邦檢察官起訴期間,在決定起訴罪名、向法官建議判決時,檢察官並不會特別考慮受害者家屬的意志。但聯邦檢察官在面對要案,遭遇民情輿論壓力時,他們會有壓力要將嫌犯繩之以法,嚴懲罪犯。

如果未來聯邦檢察官的辯護、法院的判決,家屬不滿意的話,可以繼續僱傭私人律師,提起新的訴訟。典型的如辛普森案。在小陪審團宣布辛普森無罪之後,兩個受害人的家屬又提起了民事訴訟,最終法院判了家屬850萬美元的賠償。

問:7月3日上午十點,嫌犯將在伊利諾伊聯邦地區法院首次出庭聆訊。法庭上將會解決哪些問題?

答:第一次出庭聆訊,法官會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一般情況下,嫌犯不會認罪,法官就會談及取保候審的問題。保釋金一般是按照罪行嚴重程度、罪犯潛逃可能性、罪犯保釋期間再犯可能性、罪犯經濟負擔能力等因素綜合考慮決定。檢方一般會提出一個保釋金額,由於嫌犯涉聯邦重罪,保釋金會被設置得很高,或者直接就被否決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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