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斷繳了要補交不簡單,但斷繳期限要注意哦
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社保對於我們的重要性,它不僅僅是一份保障,還關係著外地人在城市中落戶、買房、買車搖號、子女就讀等問題,一旦斷繳,那麼帶來的影響也是非常大的。很多人認為社保在多年前斷繳過沒關係,補上就可以了,社保補交真的如此簡單嗎?當然不是,補交是需加收滯納金和利息的。
根據相關新聞報道,有位王先生想要補繳從2010年至2014年一共4年的養老保險,總計為34195.8元,在此之外,還有利息2291.24元、滯納金28766.84元。總計達到31058元。原來不只是燃氣費、電費、水費、信用卡、交通罰款、物業管理費等各種名目的滯納金和利息收費充斥在我們身邊,社保超過一定的時間期限也是需要繳納滯納金和利息的,但是很多想要社保補交的人都不知道這件事。
那麼社保補交的滯納金如何計算的呢?自2011年7月1日起,對用人單位新發生欠繳的社會保險費,自欠繳之日起至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成功的前一日止,根據其欠繳金額分險種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即補繳日期為2011年7月(包含)之後的保險費時,按照補繳金額分險種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滯納金計算規則:每月應繳社會保險費×欠繳天數×萬分之五=滯納金(四捨五入到兩位小數);
滯納金天數計算方法:滯納金計算止日期-滯納金計算起日期+1;
滯納金計算起日期:取結算日期的第二個月1日開始計算;
滯納金計算止日期:取生成申報表補繳生成日期的前一天。
帶大家看個例子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某用人單位2016年7月10日成功申報補繳當年4月份的社會保險費,正常的收款月應為當年5月份,則欠繳的起始之日為當年6月1日,因此用人單位除補繳5月份欠繳金額外,還應繳納自6月1日起,至7月9日止共39天的滯納金。
比如,該員工5月份按照最低基數繳納社保,單位繳費:879.36元,個人繳費:262.51元,總計:1141.87元。那麼,總共需要繳納滯納金為1141.87×39×0.0005=22.27元
在實際執行過程中,徵收滯納金,一般都針對參保單位未按時繳費。針對個體參保人員,如果沒有按時繳費,一般沒有徵收滯納金,但如果跨年度欠費必須補繳滯納金。
對於社保沒有按時繳納的,在社保補交時,除了需要補繳所欠本金,另外還要補繳欠繳本金在欠繳期間的利息。補繳利息只針對基本養老保險費,其利息額度根據銀行當年的利率計算得出,補繳利息也有一定的計算方法,由電腦自動生成。據了解,補交利息是為了使欠費參保人員與正常繳納社保的人員將來有同步的待遇。繳納的利息會計入個人賬戶,最終受益的還是參保人自己。
最後需要提醒需要社保補交的朋友,最好在社保斷繳的當年三月三十一日前辦理上一個年度的所欠費用,在這之前補繳都不會收取滯納金,但是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本金和利息外,從欠繳之日起,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來源: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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