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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樂城管取財有道 限行成為創收門路

2017年7月1日,卡友在山東昌樂縣城被昌樂城管罰款4000元,理由是擅自駕駛超重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處罰依據《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十二條。

司集之聲:

據卡友所述:我當時在昌樂南環路309國道由西向東,在沒有任何禁行標誌的路口向右轉彎走新昌路,車轉過後大約有150米,才看到路上懸掛15噸以上車輛禁止行駛。我13米車無法調頭。還有幾百米就出去禁行了,這時城管執法車在後面追上來,下來兩個執法人員要行駛證、駕照過磅單,看了下又讓我過磅,直接進停車場扣了,開了扣車單讓執法局處理,執法局處理人員一開口就是4000—6000元。最後開了4000元罰單有票據,去銀行交的。給停車場繳停車費200元。沒有任何收據。

首先,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關於進一步推進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的決定》規定城管的行政處罰權範圍為: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城市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城管並沒有上路執法權。

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優於《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是1996年頒布的條例法規,《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3年頒布的法律。法律優於法規條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最後,昌樂縣是否發布限行公告,對限行有沒有做到廣而告之,起到告知義務,讓廣大司機能夠通過各種途徑知曉。對限行的處罰本應是交警的職責,為何城管要來管交警的工作呢?到底是為了什麼呢?繳完罰款就放行,是否是以罰代管?根本不是為了糾正違法行為!本應由行政機關承擔的停車費為何讓卡友埋單?

昌樂城管局牆上掛的牌匾中兩句話是「一言一行,不忘幹部形象;一舉一動,常思百姓冷暖」,這是每位為民服務的官員應該堅持的原則,也是對執法者在平時執法中的要求,請昌樂城管執法人員捫心自問,是否真正做到了心中有民、心中有責、心中有戒?你們如此違規執法難道就不感到心中有愧嗎?期待昌樂城管能夠給關注此事的群眾一個合理的交代!

卡友提供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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